夏俊峰杀人是否属于因受城管殴打而引起的正当防卫,是他是否被含冤处死的关键。而其他地方有城管执法粗暴,甚至打人致死,并不能说明夏俊峰杀害的两个城管也是执法粗暴,有把夏俊峰打死的可能,就该被杀死。
案发第一阶段:城管在夏俊峰贩卖现场,是否殴打了夏俊峰?辩护人有史春梅等人书写的六份证明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说明城管在扣押液化气罐过程中,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然而夏俊峰本人供述当时并没有遭殴打,鞋子是被推上车时不知被谁踩掉的。另外夏的妻子张晶也证实在现场没有殴打发生。
对这样互相矛盾的证词,我不知道法庭应该如何解读。但姑且就算当时发生了殴打,如果夏俊峰当场拔刀伤人,这才是所谓的正当防卫吧!而不是在被带走进入城管办公室之后。所以我认为,即使在摆摊地点受到城管殴打(先不论城管殴打是否合法),也不能成为他在城管办公室杀人的理由。
案发第二阶段:带入城管办公室之后,发生了什么?除了夏俊峰之外,没有活人可以作直接目击者。一名城管(曹阳)说在申凯和张旭东开始开罚单的时候,出去上厕所,因而逃了一命。室内只剩夏和城管两人。
这是夏俊峰口述在进入办公室之后发生的情形:
“我进门后脚跟还没站稳,后车下来一个人就很重地打我后脑勺和耳朵,我当时就蒙了。我想往外跑,打我那人堵在门口,现在知道那人叫申凯。一米八以上的。我推他想从门边跑,他一仰靠桌上,屁股靠桌上。这时张旭东从后边拽我衣领向后仰脖,我的脸已经朝门外,张抓住我后衣领,我仰脖子,申凯就一脚踹到大腿根处,很重,我一下就跪地上了。申凯从桌上拿着一个将近十几厘米的白色不锈钢杯,往我脑袋上砸。砸了好多次,不停地砸。张旭东也从后边打我,用折叠椅从后边打。我用手臂挡我脑袋,胳膊被打伤。一瞬间的事。我就急了。也碰巧,我刚出摊,还没卖货,身上带的一把折叠水果刀,还在裤兜里没用过。踹我后,我一直单膝跪地上,他们俩从上边打我。”
“两人一直压着打的,一个在前,一个在后。我就没看,往上捅,乱捅,眼睛也没睁。他们向下,我往上。他们用铁茶杯、椅子、拳头打我,我用水果刀往上乱捅。”
曹阳和另一位在事发前见到夏俊峰和沈凯,张旭东的人则作证没有殴打夏。
在这样完全相反的证词之下,法庭所做的是重证据,而非口供。
如果夏俊峰遭到他说的那样的殴打,应该在头部和大腿根部留下痕迹。然而夏俊峰提供的医院出示的受伤照片只是一张,是左前胳膊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造成的瘀伤,还不能证实何时形成(有人分析在争夺,拉搡煤气罐时发生肢体冲突时也有可能留下)。而在身体其他处没有任何伤痕。
再看法医对沈凯,张旭东的病理鉴定:“申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
可以说,夏俊峰是刀刀刺向受害者致命处。受害者受的刀伤都是扎,刺伤,而非夏所说的划伤。
更何况,后来的张伟,根本不出现在夏俊峰的口述里,也惨遭刀砍,致为重伤。
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表明夏俊峰在城管办事室内受到殴打。已有的医院证明显示夏俊峰身上只有左臂前侧有淤血,头部等重要部位都没有伤痕。这反证了夏俊峰无论在摆摊现场还是在城管办公室都没有受到致命的殴打和伤害。而从夏使用的凶器,选择的部位,创道的长度,刺扎的力度,次数来看,却都足以夺取他人性命。很明显是故意杀人。
中国是有死刑的国家。夏刀杀两人,重伤一人。被判死刑,罪有应得。
自由之灵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