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孟源 【美國】美國式的恐龍法官(一) (二) (三)

作者:light12  于 2016-10-31 20:28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网络文摘|已有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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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金融】美國式的恐龍法官(三)

我在瑞聯銀任職時,與老闆合作愉快。他對我很信任,有問必答。有一次我遠遠看到(瑞聯銀的美國分部有世界最大的銀行交易廳,超過一個足球場大,四層樓高)他和他的執行助手(瑞聯銀美國分部股票銷售交易的主管,Head of Equity Sales-Trading;和我同級,但是較資深)在一起討論一件事,兩人的肢體語言都露出鄙視不屑的態度。我好奇心起,就走過去詢問是怎麽回事。原來附近的一家對衝基金,叫做SAC Capital(因老闆Steven A. Cohen而命名),邀請了我的老闆去“談生意”,但是他知道SAC的生意是怎麽一回事,所以衹派了他的助手赴約,那人剛回來匯報。

當時我還年輕,對華爾街的内幕所知不多,連SAC Capital都沒聽説過,所以就請老闆詳細解釋一番。原來SAC是華爾街最賺錢的對衝基金之一,它的專業就在於内綫消息。一般搞内綫消息是想辦法收買大公司裏的中級主管,提早幾天收到財務報表或資產重組的消息;在這方面SAC和同在附近的Galleon都是大戶。但是Steven Cohen覺得賺得還不夠,於是把主意打上了另外一種内綫消息,就是每天養老基金(Pension Fund)和共同基金(Mutual Fund)通過大銀行向股票市場下的單子。美國的養老基金和共同基金的資產一般以千億美元計,它們下的單子也通常一筆就上億甚至幾十億,那當然是不可能馬上買賣結束的,至少要一天,有時如果要小心謹慎不驚動市場,會要超過一周才能全部填完。SAC衹要在單子剛下的時候接到消息,就可以跑在前面(這叫Front-Running),搶先買下一大筆股票,然後等著真正的大單子把價錢推上去,穩賺不賠。

但是養老基金和共同基金(行内叫做“Buy Side”,“買方”)的專業就在於避免大單被Front-Run,所以内部的管理很嚴,要收買他們的職員並不容易,於是Cohen想出了一個計策:既然這些單子終究還是要交給銀行的交易部門(行内叫做“Sell Side”,“賣方”)來執行,那麽從那裏著手也是一樣的。Cohen也不必去收買銀行職員,他直接和各銀行的股票交易主管聯絡,邀請他們“投資入股”到SAC的基金裏。這些内綫交易的基金穩賺不賠,年報酬率在100%以上;Cohen拿一半利潤,投資人拿另一半,那還是比存錢到共同基金平均一年不到5%的報酬率高出10倍有餘。大家互相擠擠眼,有大單子進來的時候打電話到SAC去聊聊天,如此一來,Cohen既不須冒著留下證據的危險付錢買消息,而且也不用擔心消息來源會欠缺動力,因爲每一通電話都自動代表著幾千萬美元的利潤。

據我所知,我的老闆是當時在美國的所有主要銀行中,唯一一個拒絕入股SAC基金的股票交易主管。SAC在過去20多年,風光得意,平均年入40-50億美元(這些錢最終來自養老基金和共同基金背後的小投資人),Cohen的個人財產據稱在200億美元以上,是康州的第一富豪。SAC和其他搞内綫交易的對衝基金風光了這麽久,在美國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任何想賺外快的上市公司職員都可以找上專門的“仲介顧問”,拿自己的内綫消息待價而沽。專職負責取締内綫交易的SEC根本就沒有探員,任職的律師一心衹想巴結上大銀行或基金,希望可以早日由官變商領高薪(參見前文《美元的金融霸權(二)》),怎麽可能會浪費時間去辦這種喫力不討好的事?

這個局面一直到2009年才有了轉變:一個有野心、有理想的新人升任紐約南區聯邦檢察長(US Attorney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負責紐約市和附近的好幾個縣,所以對金融罪案有管轄權),他的名字叫Preet Bharara。Bharara出生於印度,隨父母移民至新澤西長大,是錫克教徒;在上任前已經當了5年的曼哈頓聯邦助理檢察長,對華爾街的非法勾當十分熟悉,但是他的前任祇關心建立人脈(這人後來轉任一個大律師事務所的高管),不放手讓他抓大魚。他一旦獨當一面,馬上就把内綫交易做爲辦案的主要方向之一, 6年下來,一連起訴了88個案,成功定罪了其中的87個,包括Galleon基金的董事長和一名高盛董事會的成員,驚動了整個美國金融業。他最重要的失敗就是Steven Cohen,這是因爲Cohen一直都不留下直接的證據,總是由手下當白手套;Bharara一連定罪了八名SAC的交易員,但是卻沒有任何一個願意當污點證人(Cohen錢太多,付出的封口費太誘人),最後衹好跟SAC和解,罰了4億美元了事。這是美國法律史上最高的和解罰金,但是衹占Cohen財產的2%不到。

這樣鐵面無私的官僚,動了幾個大財閥的蛋糕,幾年下來反撲是必然的。不過我本來以爲他們會從Bharara的職位著手,沒想到這些人在商言商(It is just Business, nothing personal.),倒不把它當做私仇,衹是著重在一勞永逸,從根本上杜絕了聯邦司法系統阻擋他們財路的可能。他們的入手點是一個叫Anthony Chiasson的交易員,他原本在SAC任職,後來拿了Cohen的錢開了一家衛星基金,繼續搞内綫交易的老勾當。他被定罪之後,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理由是Bharara沒有查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過程,也就是他在Dell和nVidia的“朋友”們衹是好意提醒他;上訴法官居然采納了這種荒唐的藉口,創下了新的判例,宣佈衹要沒有找到金錢交易的證據,内綫消息就不算違法。如此一來,Bharara或是其他有心辦案的官員就算有通天的本事,也不可能再定任何内綫基金的罪了,因爲這些内綫交易者有太多的手段來避免留下金錢直接轉手的痕跡,例如可以“捐錢”給内綫來源創辦並主管的“慈善機構”,或者用現鈔交易,或者是經過Cayman Island的銀行來匯錢。這還不夠,上訴法官還要求必須能證明内綫消息傳遞的每一個環節都知道消息是非法的,這在實際上根本不可能被滿足,幾個人隨便撒個謊,檢查官就沒轍了。

Bharara當然知道事態之嚴重,所以立刻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上周最高法院決定不予受理,也就是接受上訴法庭的判例。這就是當下美國的法治:法律名義上還在,程序也被嚴格遵守,但是實際上任何敢阻撓財閥的政治力量都必然被完全閹割。明明這些財閥就是職業罪犯,衹不過是很成功的罪犯,但是他們錢夠多了,連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也會繞著彎來庇護他們,讓他們能繼續搜刮財富。換句話說,美國的法院就是爲有錢人開的,所謂的正義、平等,都衹是哄人的謊言。


【美國】美國式的恐龍法官(二)

另外一個最近的案子發生在伊利諾州(Illinois)。芝加哥一向與阿拉巴馬州(Alabama)齊名,是美國黑金政治風氣最猖狂的地方。過去的七任伊州州長有四個後來被關進監牢;其中最有名的是Rod Blagojevich,他把一切州長的職權都標價出售,包括批准一個兒童醫院所需的資金和指定歐巴馬參議員席位的替補者。在2012年被判14年徒刑之後,他隨即開始一個上訴申訴,要求聯邦上訴法院把他的一些罪名改判無罪。

聯邦上訴法院(Federal Appeal Court)是美國僅次於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的法庭,其法官由總統直接任命,是終身職。這次Blago(Blagojevich的暱稱)申訴的是有關歐巴馬選上總統之後留下的參議員席位,挑選替補人是州長的職權。2008年大選之後,Blago馬上開始拍賣,兜售的對象有好幾個,一般是直接要錢(要價是幾百萬美元),但是歐巴馬自己也想指定人選,於是Blago給了新總統一個大折扣:不拿錢,只要歐巴馬任命他為一個部長。但是Blago的好幾個案子隨即爆發,2009年州長的職位被彈劾罷免,後來代任州長只好挑了一個年紀很大的小角色,暫時為參議員座位保暖。

這次上訴的論點就在於Blago並沒有要錢,他要的只是一個部長的職位,所以他的律師爭論這不算貪污。驚人的是三位法官一致同意,在一週前發布的判決書裡做了解釋,這個判決有兩個理由:1)部長的薪水是勞動的酬勞,在會計上淨價是零;2)這樣的交易,自美國建國開始就是政治的常態,人人都這麼做,所以不算犯法。第一個解釋是這個判決的最大問題:從此政治職位和大學入學這樣很明顯地有高度價值的東西,也可以合法地作為貪污的酬勞。此前美國的法律界一般是依常識,而不是會計來認定交易的價值。所以有了這個新的判例,美國政商勾結、財閥操縱政權所用的法律漏洞,又被擴大增建了。以前承諾職位,必須是心照不宣;現在可以堂而皇之地簽契約:你若給我兒子當局長,我將來會花大錢僱你為顧問。

至於第二個理由,人人都犯法,所以就不算了,只是點出了當代美國政治的悲哀。18、19世紀,歐美還沒有建立現代的文官體制,對貪腐的定義和現在完全不同。以當時的舊法律和行為準則來為當代的腐化辯解,恰恰只印證了美國政壇最近40多年來的快速退化。19世紀末是所謂的Gilded Age(金片時代,意即社會的內部腐朽,但是富者極富,有錢能把一切都披上金片,所以看來金光閃爍),貧富極為懸殊,政權由財閥完全掌握。現在聯邦上訴法院不但不以其為恥,反而以其為例,把一百多年前的骯髒慣例合法化、正規化和體制化,難怪現在美國貧富懸殊的程度正在突破19世紀的紀錄,向史無前例的高點邁進(參見前文《富豪口袋裡的國家》)。

我在前一篇文章已經提過“徒法不能以自行”,有恐龍法官是法治的必然結果,必須有外來的糾正力量。今天這個例子指出,當整個社會開始腐化之後,外來的退化影響也會反過來將恐龍法官收為己用。法治的背後最終還是人治,不能期望它獨立於政治與社會之外。法治是幫助政府和社會留在公平這條正道的手欄,主要只有警示引導的作用;如果人民決心跳崖自殺,如當代的台灣,一道手欄是擋不住的。


【美國】美國式的恐龍法官(一)            

最近寫意識流留言的讀者越來越多,我處理起來不勝其煩,到最後連自已的部落格都不想來了。在此做一個正式警告:沒有深思熟慮的重要話要講,請不要任意留言;否則我第一步是加快刪除,第二步將是完全關掉留言欄。與此同時,我的寫稿會受不利影響。這個部落格是一個公共資源,自私的行為會導致大家一起受害;這也正是為什麼在基本權利被保障的前提下,強力執行公權力是必要的。

好,回到正題。美國對外宣傳的重點內容,是幾個所謂的普世價值。除了民主之外,另一個常被神化為口號的美式制度是法治。當然法治並不是美國的發明,中國自漢朝開始就是外崇儒術,內行法家(請不要和我爭辯法家與現代法治的差別;我在此所說的法治是廣義的)。法治的重要性在於它是保障社會公平的必要手段,而公平是貨真價實的普世價值。然而美國在最近40多年快速墮落腐化,不只是民主政治體制出了很多很大的問題,其法政系統也已遠離保障社會公平和基本人權的初衷,成為即得利益者得以盡情剝削人民而不必擔心會受反擊的護身符。我在前文《自由殺人的美國警察》和《當警察做什麼都合法時,法治還有意義嗎?》中討論過美國警察權力太大,嚴重侵犯百姓的人權;其實這就正是因為現代美國是一個高度不公平的社會,必須依靠過度強力的警察來維持基本的秩序、安全和穩定。今天藉兩個近例來討論法政系統的另一個重要環節:法院。

2014年剛滿15歲時的Justina Pelletier。

離我家不遠住著一個美國女孩子叫Justina Pelletier(故事的詳情請參閱https://www.bostonglobe.com/metro/2014/06/17/judge-orders-custody-justina-pelletier-returned-parents/mDWtuGURNawSuObO0pDX4J/story.html)。她從小身體一直不好,父母帶她看了很多醫生後終於發現她有一個罕見的遺傳性疾病叫Mitochondrial Disease(所有的細胞都產能不足,有一系列的症狀),而最近的權威醫生是波士頓Tufts大學醫院的Mark Corson,所以他們從2011年起不計三小時的車程,總是帶她從康州到麻省看病。到了2013年二月,Tufts醫療團隊裡的腸胃科專家(Gastroenterologist)跳槽到同在波士頓的Boston Children's Hospital,所以當Justina又犯病不能進食的時候,Corson把她轉到那裡。沒想到一進去還沒看到腸胃科專家,值勤的醫生就把她轉給一個哈佛來的兼任心理教授David DeMaso,而這個心理醫生的專長在於被父母虐待的小孩,於是他和Justina談了一堂話之後就推翻了幾十個醫學專家在此前好幾年來的診斷,改判Justina為心理病(Somatoform Disorder),把Justina關進精神病房,而且從此不讓Justina繼續吃以前的藥。Justina的父母發現小孩被關了以後,驚怒交加,馬上要求把她轉回Tufts。但是哈佛教授當然是目中無人,和Pelletier家語言衝突(肢體衝突在美國醫院很少見,因為警衛和警察會在第一時間把醫鬧的人強制逮捕)之後,當即召喚了社會服務部(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DSS;麻省的已經改稱Department of Children and Family)。

美國的DSS名義上是為社會服務,實際上的功能是把小孩從親生父母那裡奪走,交給為了賺政府補貼而在DSS登記過的職業養父母。當然美國的貧富極為懸殊,家庭倫理觀念淡薄,下層社會(尤其是黑人)濫交之後單親媽媽完全不管小孩死活的情形很普遍,所以DSS這樣一個州政府的部門是不得已下的一個必要手段。但是幾十年下來,官僚結構越長越大,也越來越僵化,接管小孩的標準則越來越鬆,最後只要小孩說出一句我怕我爸媽,就可以把他們帶走(體罰自己的兒女在美國是合法的,但是小孩若是頑皮不懂事,打電話叫警察來,就有可能被DSS帶走;這樣失去兒女對中國人來說,比自己犯法被關還要糟糕難受)。專長在於被父母虐待的小孩的心理醫生當然是和DSS很熟的,所以當Pelletier家指責他處置不當的時候,他老羞成怒,就用DSS來打擊對方。

DSS一旦介入,就不跟你講理,而且可以動用警察來打人關人。Pelletier家只能再升一級,告到麻省的家庭法院去;這一告就是一年多(在美國打官司要一年以上是很平常的),到了2014年三月,主任法官Joseph Johnston居然判決支持DSS,而且痛罵Justina的父親態度不好(如果是我在那一年多的官司裡,大概也會忍不住說幾句批評DSS離譜的話)。他倒不是因為Pelletier說錯了話而亂判(因為美國法官可以很隨便地以“藐視法庭”罪名關人,Justina的爸爸還沒有氣到那個地步),實際上的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是Justina已經被關了一年多,而且不能吃以前的藥,如果Johnston判定州政府做錯了,Pelletier家可以對麻省政府提出民事訴訟,這麼離譜的胡搞只怕得賠超過5000萬的賠償金。而Johnston是州長任命的,既然DSS扯出個漏子,他覺得有責任幫忙遮掩。反正DSS把沒有必要骨肉分離的案子硬辦下去,一年沒有幾千件也有幾百,這些都得靠家庭法院的法官來“善後”。沒想到的是在判決之後Justina的案子居然很快在美國成了社交網絡上的大新聞(主要是因為在波士頓有一個無線電台的主播熱情投入拯救Justina的活動),很多人出錢出力來支持Pelletier家,州長自己也開始被指名指責。美國的政客最怕的就是連任時選不上,所以才過了三個月,Johnston忽然宣布改判,讓Justina在被關了16個月之後,得以離開精神病房,與家人重聚。

雖然這個案件最終沒有以悲劇收場,但是它其實是千中無一的特例;畢竟全國性的媒體注意力能關照多少冤案?而美國的法政體系有極高的錯判率,連重刑犯都被證明有10%以上的錯判(數據來自幾年前DNA測試開始普及之後,有人針對舊案子留下來的樣本所做的研究),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官官相護,法官對警察(或是其他的行政單位如DSS)硬辦的案子總是有意遮掩。不過美國至少在國內的恐龍法官被媒體揭露之後,還是肯對這些法官施加職業上的壓力的;美國百姓也認為法庭受政治力量節制理所當然,最低一層的地方法官甚至還是直選出來的。相形之下,台灣照抄美國體制與思想,連實體都懶得考證,直接接受美國的宣傳然後推到極限,其離譜的程度已經到匪夷所思的地步。法官的判決完全是由一己的私念決定,不論如何違反常理都沒有後果。其實就算法官沒有惡意或偏見,這種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態度本身就是非理性的。法律和會計一樣,就算處理的人都很誠實,它要把複雜的社會現象用幾個句子總結出來,先天就會有偏差。社會必須要理解,法治只是追求社會秩序和公平的一個手段,這個機制本身和內部的人員都有可能有錯,必須有監督和改正的餘地;這也就是孟子說“徒法不能以自行”的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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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徐福男儿 2015-12-8 00:17
他说得很具体,也有道理,但以此来否定中国需要政治改革,是站不住脚的。问他一个问题:他愿意台湾回到蒋介石的体制呢?还是待在目前的体制?尽管目前的体制也是问题丛生。
1 回复 light12 2015-12-8 09:49
徐福男儿: 他说得很具体,也有道理,但以此来否定中国需要政治改革,是站不住脚的。问他一个问题:他愿意台湾回到蒋介石的体制呢?还是待在目前的体制?尽管目前的体制也是
这是个头疼的事,美国现在这样胡搞没戏了。中国需要啥俺不知道。政治改革不会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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