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公立大学不得以〝种族因素〞作为录取考量

作者:看得开  于 2014-7-19 08:09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美国生活|通用分类:网络文摘

美大學招生禁種族傾向 聯邦最高法院維持密州2號提案

[2014-04-23]新聞中心記者丁曙綜合報道: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Court)22日裁決,維持密歇根州(Michigan)2號提案,禁止在大學錄取新生中偏向族裔背景(racial preferences)的政策。該項裁決可能會鼓勵多州採取類似的政策,禁止在大學招生中採用種族優先的傾向。

在當天的表決中,最高法院以6票比2票的結果作出結論,不能由法官推翻密歇根州選民的決定,即禁止考慮種族背景應該作為進入州公立大學的條件之一。目前,加州、佛羅里達州和華盛頓州也有類似的禁令。
大法官意見不一致
由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撰寫的法院意見書表示,「這個案子不是爭論種族優先應該怎麼解決,而是關於應該誰來解決這個問題」。「美國憲法沒有授權、本院也沒有司法判例可以擱置密歇根州的法律,這項政策是由選民決定的。」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和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和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同肯尼迪法官的意見一致,並且會進一步禁止招生中的種族傾向。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也同意該項判決,放棄了法院自由派的觀點。
但是,大法官司托馬約(Sonia Sotomayor)提出了異議,並且得到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的支持。另一位大法官凱根(Elena Kagan)沒有參與決策。
司托馬約強烈反對該項裁決,她在自己的58頁意見書中寫到,「今天的決定挫傷了我們的平等保護法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對於在歷史上被邊緣化的群體,他們依賴於聯邦法院來保護他們的憲法權利。該項決定也難以鞏固民主的希望,保留所有參與意義的權利和平等自治的願景。」
然而,先前的聯邦上訴法院曾經裁示,密歇根州憲法修正案,禁止在大學招生中使用種族優先的政策,並在2006年全州公投中得到58%的選民支持,已經在某種程度上不公平地對待了某些特定的少數族裔。
學者建議以招生決策推動經濟多元化
22日,最高法院推翻上訴法院的裁決,並不令人感到意外。因為在先前的口頭辯論中,多數大法官一直懷疑上訴法院的理由,並且詢問在招生過程中採行「色盲」(color-blind)政策,怎麼就違反了憲法保障的平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
肯尼迪大法官說,法庭的裁決是允許招生決策中,在有限的方式內考量族裔背景,並沒有規定必須使用該項政策。但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裁決也許不會改變各州現行的做法,甚至那些保守的州。例如德州一直堅持認為,他們被允許考慮族裔背景,以實現多元化的學生群體。但法院的判決可能會鼓勵平權法案的反對者,使用該項裁決向政府施加壓力和採取行動。
世紀基金會(Century Foundation)學者卡倫伯格(Richard D. Kahlenberg)說,「最高法院已經給選民開了綠燈,取消在高校招生政策中採納種族優先的因素,這會阻礙族裔多元化。」他本人提倡透過招生決策推動經濟多元化。他說,「好消息就是有替代方案來實現多元化,處理經濟上的不平等。」目前的議題是最高法院要求,州立高等院校「對待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基於族裔、性別、膚色、人種或民族出身,實行歧視或給予優惠的待遇。」
其實在2006年的修正案獲得選民通過之前,2003年密歇根州還有一件案子,允許有限度地使用種族因素作為招生政策的一部分,要求「個性化地、全面地檢討每個申請人的文件」。
但是,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勉強否決了密歇根州的憲法修正案,裁定沒有使用平權法案和在州憲法中禁止平權法案是有差別的,因為後者違反了一項原則,即少數放裔必須充分參與創造法律。
上學期,在挑戰德州大學(University of Texas)使用種族因素錄取新生的訴訟案中,最高法院拒絕修正以前的一件判例。法官將案子發出下級法院重審,要求仔細研究在大學招生中考慮族裔背景前,是否已經使用了所有的方法來提升種族多元化。

[url]http://news.singtao.ca/vancouver/2014-04-23/canada1398246489d5018775.html[/url]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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