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
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思想挂帅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它把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形势大好。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实行人民群众的大民主。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适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为此,特规定:
(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三)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步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
这个规定要在城乡广泛张贴。
这“公安六条”公布后,为祸惨烈。
它规定,地富反坏右“不准串连,不得混入革命群众组织,更不准自己建立组织;不得利用大民主或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其中第二条特别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周恩来以及江青、陈伯达、康生等“无产阶级司令部”(中央文革小组)的人,甚至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当权者。不仅适用对象一扩再扩,适用情节也一扩再扩,成为类似《第二十二条军规》无所不包的,能够有效镇压抗拒现实、持异见者的东西。该条是为公安六条的核心。
第四条首次提出了一个21种人的名单,红卫兵早已开始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被赶出城市,送农村监督改造,得到了来自政府“法律”的肯定。1969年10月根据“林副主席第一号命令”在极短的时间内又实施了遣返。仅据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统计材料,当时至少有33,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有85,196人被驱赶出城。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都市蔓延,多达40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无法进行统计。
这一政策支持了此前红卫兵的任意扑杀行为。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会议上说:“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份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并说:“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才有后来湖南、广西惨剧的发生。1967年湖南道县(邵阳)发生的一连串集体屠杀,为了防止阶级敌人趁机作乱,群众组织将这“21种人”及其家属定名为“黑杀队”(意指他们想屠杀工人阶级、贫下中农),一律杀无赦。
影响
这一法规性文件,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仅仅用一个临时性规定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打击异己势力的方便法门。“合法”扩大了法律打击对象的范围,并规定“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为执法权的流失、滥用(群众专政)提供了根据。是政治权力非程序更迭时维系脆弱的政治合法性的极端手段。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依据的就是这一文件规定。其条例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了它被取消的时候。
“文化大革命”期间,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被停止活动,长达十年没有开会,1954年宪法和仅有的几部法律均被废弃,整个国家处于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但是,为了使“全面夺权”和“全面专政”合法化,在文革初期又出台了一个具有极大震慑力的文件——恶名昭著的“公安六条”。1967年1月,“文化大革命”进入高潮。随着上海造反派“工总司”夺取了全市的党政财文大权,狂热的夺权浪潮在全国兴起。
当时,刘少奇和邓小平已被打倒,林彪被确立为“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副统帅”,到处在唱“语录歌”,跳“忠字舞”,高呼“誓死保卫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谁反对毛主席就打倒谁!”“谁反对林副主席就打倒谁!”与此相应的是疯狂揪斗“走资派”和“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全国陷入一片“红色恐怖”之中。
由于它的内容只有六条,并且是专门针对公安工作发布,人们便将其简称为“公安六条”。尽管它只是由执政党和政府联合发布的一个文件,并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但却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和极大的震慑力。据《王力反思录》披露,“公安六条”是毛泽东提出“要搞几条”,由周恩来主持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公安六条”发布后,全国陷入恐怖之中。这一时期,实行所谓的“群众专政”,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对无辜群众随意进行逮捕、审讯。许多人在刑讯逼供下身心遭受摧残。在农村,有些群众组织擅自设立“贫下中农法庭”,对抓来的人进行非法审判,滥杀无辜,给当地民众造成极大伤害。仅举一例,即可看出“公安六条”的恶果:1967年8月,湖南省道县人民武装部的现役军人组织基层民兵屠杀当地属于“湘江风雷”组织的成员和“黑五类”,将所谓的“21种人”及其家属定名为“黑杀队”(意指他们想要屠杀工人和贫下中农),一律杀无赦。从8月13日到10月17日,历时66天,涉及10个区、36个公社、468个大队、590个生产队、2778户,共死亡4519人,其中被杀4193人,逼迫自杀326人。全地区(含道县)文革期间非正常死亡9093人,其中被杀7696人,逼迫自杀1397人;致伤致残2146人。死亡人员中,未成年人826人,年纪最大的78岁,最小的才10天。(章成:《1967年夏末秋初湖南道县大屠杀纪实》,《开放》2001年第7期)由于被杀的“黑杀队员”实在太多,掩埋尸体成了一大麻烦事,靠近河流的村庄就将尸体弃置河中“水葬”。邵阳市地处资江下游,每天有几十具乃至上百具尸体顺流漂下,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死状奇特。一时间邵阳市万人空巷,倾城出动。资江河靠城市这边的南岸上每天站满了黑压压的人群,等着观看从上游陆陆续续漂下来的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