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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性侵,郭敬明也无罪;不性侵,必须告李枫诽谤

作者:劉龍珠律師  于 2017-8-22 10:21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1评论

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性侵,郭敬明也无罪;不性侵,必须告李枫诽谤

 / 刘龙珠律师

 

李枫声称:因工作关系出差,7年前他与郭敬明同住在一间客房,但是不同床。第一天晚上郭敬明来到他床上,把手放在他身上,李枫抓住郭敬明的手腕,郭敬明尴尬的笑了笑就回到自己的床上了。第二天晚上郭敬明想给李枫口交,恶心之极。

 

一、如果李枫说的100%属实,郭敬明也不负刑事责任

1、李枫只说郭敬明把手放在他身上,而没有说究竟放在他身上哪里。如果是放在一般的非敏感部位,那没问题。如果是放在隐私部位,就可能涉嫌猥亵。

2、中国刑法第236强奸罪的受害者仅限于女性,中国法律不承认针对男性的性侵行为(包括鸡奸)构成强奸罪。

那么也就是说,既然中国法律不承认对男性的强奸行为,自然也不承认对男性的强奸未遂行为。因此,这一点上,郭敬明不可能被公诉强奸未遂,因此郭敬明无罪。

3、中国刑法第237条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的“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也就是说,从2015年起,男性也可以成为猥亵罪的受害者。

可是李枫所声称的被猥亵一事,是发生在2010年。即使猥亵一事确实存在,但法律上有个原则叫“法无溯及既往”,不能拿2015年通过的法律去公诉2010年发生的事情。

4、即使郭敬明的猥亵行为属实,也早就过了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中国刑法第87条规定: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猥亵罪的最高刑期是五年,那么也就是说,追诉期也是5年。可是从2010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7年。所以换言之,中国的检察院根本不会对7年前的这种行为提起公诉。

 

二、如果李枫说的100%属实,郭敬明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和136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李枫若起诉郭敬明“性侵”,应归纳为身体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可是一年早就过去了,因此在猥亵事件属实的情况下,郭敬明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如果李枫说的不属实,那么郭敬明必须告李枫诽谤,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

1、李枫的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246条规定: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39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这是一起刑事自诉案件,郭敬明可以向检察院举报李枫涉嫌诽谤罪,只要微博官方统计数据证明李枫的帖子被浏览了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那么诽谤罪则成立。实际上,这两个数字早就达到了。

 

2、李枫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那么,本案中,郭敬明可因为自己名誉权受损,依法向李枫要求民事赔偿。

 

四、如果本案发生在美国,以加州刑法典为例

1、假如郭敬明性侵行为是事实,郭敬明最高可入狱4年并处罚金1万美金。

California Penal Code

243.4.  

(a) Any person who touches an intimate part of another person while that person is unlawfully restrained by the accused or an accomplice, and if the touching is against the will of the person touched and is for the purpose of sexual arousal, sexual gratification, or sexual abuse, is guilty of sexual battery. A violation of this subdivision is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in a county jail for not more than one year, and by a fine not exceeding two thousand dollars ($2,000); or by imprisonment in the state prison for two, three, or four years, and by a fine not exceeding ten thousand dollars ($10,000).

任何人以性满足为目的,以违反他人意志触摸他人隐私部位,依据情节可判入狱一年并处罚金2000美金(轻罪);或入狱2年、3年、4年并处罚金10000美金(重罪)。

何况,本条的刑事追诉时效是3年,早就过去了。

2、假如郭敬明性侵行为不是事实,而是李枫造谣,

案例法501 U.S. 496 - Masson v. New Yorker Magazine Inc表述:

The First Amendment limits California's libel law in various respects. When, as here, the plaintiff is a public figure, he cannot recover unless he proves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published the defamatory statement with actual malice.

原告(被诽谤者)如果是公众人物,他必须清楚的证明被告的诽谤行为是出于恶意,否则无法获得赔偿。

因郭敬明是公众人物,所以他必须证明李枫是出于恶意,才可以在美国向李枫申请民事赔偿。而在中国不需要证明是出于恶意,只要证明造谣诽谤的事实存在即可,所以郭敬明在中国申请民事赔偿更容易赢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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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8 回复 nina2016 2017-8-22 17:26
这好像有点说不通呀,如果什么都不存在,那诽谤罪又从何谈起呀?因为做的什么都不是性侵,也就无从说起诽谤了吧?这逻辑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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