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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 举报 [ 3楼 pnslee ] 发表于 2018-4-15 02:10
法律原則是一罪不得二罰。 通常當事人已經遭受有關機關(包括學術機構)的處罰,對此類行為的公示,會影響當事人名譽,以後升學和就業機會,等於是一種第二次懲罰,因此違反一罪不二罰的原則。
2 回复 举报 [ 2楼 pnslee ] 发表于 2018-4-15 01:04
雖然這類行為可議,但是卻引發公權力介入的界限,以及是否適當的問題,需要權衡輕重。此外,尚涉及隱私權保障問題,值得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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