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05 11 2016 0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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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帖(https://www.backchina.com/blog/260533/article-263753.html)贴出后,阿越再次质疑“不纳税无代议权”,说HOA决定社区事务是“私权”,不是公权。兹答覆于下:
1)所谓“私权”与“公权”之说很新颖,我从未见过,在英文里怎么说:public rights vs private rights?我只知道权利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两种,HOA管理社区的权利,应该是法律权利吧?
2)社区是私有的还是公有的?它应该是个微型社会,不是一个私有企业吧?私人能拥有一个社会么?
3)美国人闹独立的理由,就是英国国会里没有他们的代表,喊的口号就是“无代议权就不纳税”。这话说出了西方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投票权来源于纳税,我纳了税,就有权投票决定公众事务。你不给我这个权利,我就不纳税。
鬼子早在中世纪就开始有这种观念了,而且一直忠于这信念。当初上海租界工部局(City Council)里没有华人委员,但后来许多江浙富户逃避髪匪之乱,躲进了租界,与此前的鬼子居民一样,向当局纳税,于是工部局便根据这个原则,让华人也获得选举权,选举自己的代表进工部局,参与市政管理。这可不是华人去斗争来的——那阵子的中国人只认为纳税是天经地义,从未想到过纳税后就可以、而且应该享受相关而来的权利。
所以,从发生来源来说,选举权这种法律权利是因纳税而产生的,不纳税,当然就不该拥有这权利。个人认为这才是符合逻辑的结论,无视它的来源只会引出混乱的可笑结果。例如一个在美国工作的外籍公民,尽管向美国政府纳税,却无权选出代表去为自己争利益,与一个被美国政府包养的难民一般无二。可等到那难民获得美国国籍了,立即就获得了选举权。这TMD有什么道理?选举权来自于国籍而非对社会的贡献,这不是笑话么?
4)实际上,你不该发明特有的“私权”“公权”说,而应该说“选举权是自然权利,不可剥夺”,这才是辩论的正道。实际上,“一人一票”如果有什么理论基础的话,就只能是这条。
但问题马上就来了,既然是自然权利,那就如同生存权一般,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可怎么要到成年才获得这自然权利涅?而且,难道外籍公民不是人,不该享有与生俱来的投票权?谁听说过自然权利可以被国籍限制?
由此可见,选举权是法律权利而非自然权利。既然如此,它就是可以根据法律修改的,并没有众人印象里那么神圣不可侵犯。
5)我在第一个帖子已经说了,我这个主张是屁话,不会被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接受,说也白说。之所以要写那个帖子,不过是想指出民主政治设计的一个缺陷而已。
我已经在《民主刍议》(或是《马克思主义批判》,记不得了)中指出了自然科学与所谓“社会科学”的区别,那就是,前者的目的是“求真”,而后者与求真无关,不过是混杂了“求善”、“求效率”与“求稳”的各种设计蓝图汇编。所以,它不是什么真的科学,其中没有什么“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或“不能违背的客观规律”。既然是人为设计,当然就有缺陷,可以越改越好,也可能越改越烂。个人认为,20世纪以来的西方民主政治史,就是一部越改越烂的历史。
当然我也知道,没有几个人会同意以上说道,此无他,大众脑袋里被植入的天经地义不可动摇也。所以,我还是就此闭嘴,埋头看资料,厚积薄发是正经。
1)所谓“私权”与“公权”之说很新颖,我从未见过,在英文里怎么说:public rights vs private rights?我只知道权利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两种,HOA管理社区的权利,应该是法律权利吧?
2)社区是私有的还是公有的?它应该是个微型社会,不是一个私有企业吧?私人能拥有一个社会么?
3)美国人闹独立的理由,就是英国国会里没有他们的代表,喊的口号就是“无代议权就不纳税”。这话说出了西方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投票权来源于纳税,我纳了税,就有权投票决定公众事务。你不给我这个权利,我就不纳税。
鬼子早在中世纪就开始有这种观念了,而且一直忠于这信念。当初上海租界工部局(City Council)里没有华人委员,但后来许多江浙富户逃避髪匪之乱,躲进了租界,与此前的鬼子居民一样,向当局纳税,于是工部局便根据这个原则,让华人也获得选举权,选举自己的代表进工部局,参与市政管理。这可不是华人去斗争来的——那阵子的中国人只认为纳税是天经地义,从未想到过纳税后就可以、而且应该享受相关而来的权利。
所以,从发生来源来说,选举权这种法律权利是因纳税而产生的,不纳税,当然就不该拥有这权利。个人认为这才是符合逻辑的结论,无视它的来源只会引出混乱的可笑结果。例如一个在美国工作的外籍公民,尽管向美国政府纳税,却无权选出代表去为自己争利益,与一个被美国政府包养的难民一般无二。可等到那难民获得美国国籍了,立即就获得了选举权。这TMD有什么道理?选举权来自于国籍而非对社会的贡献,这不是笑话么?
4)实际上,你不该发明特有的“私权”“公权”说,而应该说“选举权是自然权利,不可剥夺”,这才是辩论的正道。实际上,“一人一票”如果有什么理论基础的话,就只能是这条。
但问题马上就来了,既然是自然权利,那就如同生存权一般,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可怎么要到成年才获得这自然权利涅?而且,难道外籍公民不是人,不该享有与生俱来的投票权?谁听说过自然权利可以被国籍限制?
由此可见,选举权是法律权利而非自然权利。既然如此,它就是可以根据法律修改的,并没有众人印象里那么神圣不可侵犯。
5)我在第一个帖子已经说了,我这个主张是屁话,不会被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接受,说也白说。之所以要写那个帖子,不过是想指出民主政治设计的一个缺陷而已。
我已经在《民主刍议》(或是《马克思主义批判》,记不得了)中指出了自然科学与所谓“社会科学”的区别,那就是,前者的目的是“求真”,而后者与求真无关,不过是混杂了“求善”、“求效率”与“求稳”的各种设计蓝图汇编。所以,它不是什么真的科学,其中没有什么“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或“不能违背的客观规律”。既然是人为设计,当然就有缺陷,可以越改越好,也可能越改越烂。个人认为,20世纪以来的西方民主政治史,就是一部越改越烂的历史。
当然我也知道,没有几个人会同意以上说道,此无他,大众脑袋里被植入的天经地义不可动摇也。所以,我还是就此闭嘴,埋头看资料,厚积薄发是正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