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别人,最终还会咬伤自己

作者:森林木1  于 2013-9-15 17:0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10日开始施行。这提醒着市民,网络谣言猛于虎,不但咬别人,最终还会咬伤自己。

 

 网上谤人,过去难以定罪,今后恐怕就难逃刑责了。在此次“两高”解释出台之前,如果要追究李小姐的刑事责任比较困难,通常只能作为民事索赔官司处理,但根据此次“两高”新的解释,像李小姐这类情况,如果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就可能被追究刑责。例如: 今年8月,一则“犯人越狱”谣言在厦门传播。“厦门人请注意了,有杀人犯已经来到厦门啦!现有六名罪犯越狱,在厦门市短短一个月时间杀害78名女性,强奸16名女性,抢夺财物700多万元,415日左右逃到同安奸杀两名女性,25日集美又失踪一名女性,据了解已进入漳州地区。六名男子开一辆白色广本,车牌为蒙DLW939。昨晚9点,又发现一名女子死于海边。”为此,很多不明真相的人进行了转发。当天,厦门警方紧急辟谣。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律师说,在解释未出台之前,网络谣言编造者或传播者通常难以定罪,最多只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但解释出台之后,就可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上述案件中,该虚假信息的传播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和恐慌,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在本案中厦门传播谣言的造谣者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普遍恐慌,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这个事例中,我们看到了许多不明真相的人也对谣言信息进行了转发。转发信息,也可能要承担刑责。按解释规定,传播者如果明知是造谣信息还在网上转发,就构成犯罪。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也包括“应当知道”,如果从行为人智力程度、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这是谣言信息,也视为明知。

 


高兴

感动

同情

搞笑

难过

拍砖

支持

鲜花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森林木1最受欢迎的博文

关于本站 | 隐私政策 | 免责条款 | 版权声明 | 联络我们 | 刊登广告 | 转手机版 | APP下载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华人中文门户:倍可亲 (http://www.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统基于 Discuz! X3.1 商业版 优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更新:GMT+8, 2024-4-8 04:51

倍可亲服务器位于美国圣何塞、西雅图和达拉斯顶级数据中心,为更好服务全球网友特统一使用京港台时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