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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Wephone创始人之死,世纪佳缘是否该负责?

作者:劉龍珠律師  于 2017-9-12 10:01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关键词:刘龙珠, 法律

对于Wephone创始人之死,世纪佳缘是否该负责?

文/刘龙珠律师


近日,Wephone创始人苏某被前妻逼迫自杀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而大型婚恋交友网站——世纪佳缘也被卷入这场风波之中,因为事件的两个主人公在该网站上结识,并且翟某通过该网站发布了虚假的个人信息。那么,世纪佳缘是否应该对苏某之死负责?刘律师认为,如果该负责,则有可能是因为民法上的合同违约或者刑法上的诈骗。



一.世纪佳缘是否违约?


不违约。


如果新用户在世纪佳缘上注册,必须接受他们的注册协议。在这份协议中用黑体字列出了免责条款,其中有几条是这么规定的:


“1) 世纪佳缘不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一定能满足会员的要求和期望,也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都不作保证。 

2) 对于会员通过世纪佳缘提供的服务传送的内容,世纪佳缘会尽合理努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但无法完全控制经由网站服务传送的内容,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因此会员在使用世纪佳缘服务时,可能会接触到令人不快、不适当或令人厌恶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世纪佳缘均不为会员经由网站服务以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传送的任何内容负责。但世纪佳缘有权依法停止传输任何前述内容并采取相应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会员使用网站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保存有关记录,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在必要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机关的行动。

……

4) 对于用户上传的照片、资料、证件等,世纪佳缘已采用相关措施并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审核,但不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或可靠性,相关责任由上传上述内容的会员负责。 

5) 会员以自己的独立判断从事与交友相关的行为,并独立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和责任,世纪佳缘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几条免责条款表明了世纪佳缘的态度:不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也不对通过网站交友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负责。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该注册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中国的合同法下,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


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另外,格式条款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体现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对此种利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的建立,因此当事人不得设立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在相亲网站对于用户资料的真实性是否负责这个问题上,中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做出规定。至于公序良俗,在中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侥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显然,用户资料的真实性问题并不属于以上任何类型,不涉及公序良俗。因此,改免责条款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


第三,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以上几个免责条款都没有提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不符合这两条无效事由。


第四,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谓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就是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中,不合理地减免条 款制作人的责任,而同时给相对人强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的责任。世纪佳缘在条款中免除自己对用户信息真实度承担的责任,是否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网络交友本身就有风险,对每个用户的每条信息都深入调查以确保真实性,这对世纪佳缘这样用户数量庞大的交友网站来说不太现实。何况用户都是成年人,应该具有辨别能力和一定的警惕性,对于在网络上认识的人应当加以注意。因此,以上几个免责条款不属于“不合理地减免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因为网站本身就没有这种责任。


除了内容上的规定,免责条款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有效。《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合理的方式”指文字外观上能够引起注意,内容上清楚明白,通俗易懂。世纪佳缘的注册协议里专门用加粗的方式将免责条款标明,并且从以上列举的几条可以看出,所用语言平实易懂,将免责的情形表达得很清楚。可见从形式上来说,这些免责条款也没有问题。


鉴于世纪佳缘的几条免责条款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效,因此,这些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Wephone案的两个主人公既然都是该网站会员,一定接受了这些免责条款,以合同的形式与网站约定对于用户信息真实性问题产生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从合同法上说,确保翟某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并不是世纪佳缘的义务,因此,世纪佳缘对翟某信息造假并没有任何违约责任。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世纪佳缘需要对翟某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也无法推断出其需要对苏某的自杀行为负责。因为这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苏某自杀是因为承受不了翟某对他的逼迫,这与翟某的品性以及苏某的承压能力有关,而与翟某在世纪佳缘网站上的信息是否属实并无关联。


二.翟某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世纪佳缘是否是共犯?


翟某可能构成诈骗,但世纪佳缘一定不是共犯。


大陆明星印小天遭妻子“骗婚”的事情刚刚淡去,就出了Wephone这一出悲剧。很多人自然而然地把这两个事件联系起来,认为翟某也有骗婚的嫌疑。然而法律上并没有“骗婚”这一罪名,如果要追究翟某的刑事责任,则可能以诈骗罪定罪。


中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实务中,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在本案中,翟某与苏某结婚的目的不得而知,但根据对其行为的推断,结婚不到一个月便与苏某协议离婚,并索取巨额财物,可以说婚前就有非法占有苏某财产的嫌疑。抱着这样的目的,在世纪佳缘的网站上对以往婚史和年龄造假,骗取苏某的信任。随后翟某从苏某处得到其价值几百万的财产。这一系列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因此,瞿某有着很高的诈骗嫌疑。


那么,在瞿某可能构成的诈骗罪中,世纪佳缘是否因为为瞿某提供了交友平台而构成共犯呢?显然不是。因为对于诈骗罪这样的犯罪,需要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共犯。世纪佳缘仅仅是一个中立的婚介平台,与瞿某除了网站和用户的关系之外并无其他交集,不可能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更不用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协助瞿某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不论民事还是刑事,世纪佳缘网站对苏某的自杀行为都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美国法律怎么说?


网站不负法律责任。


在美国有个著名的案例——Beckman v. Match.com。原告Beckman女士通过美国相亲网站Match.com认识了Ridley先生,二人短暂约会了一段时间便以分手告终。但是之后Ridley一直发短信骚扰恐吓Beckman,随后更是在车库残忍地将Beckman刺成重伤。在被逮捕之后,Ridley坦白了自己的前科——他在认识Beckman的几周之前谋杀了另外一名女士。于是,Beckman在内华达州联邦法院起诉Match.com,控告后者存在过失和商业欺诈。最终法院判决Match.com胜诉,判决依据是《通讯规范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简称CDA)第230条。


CDA第230条规定,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出版商。即网站的所有人并不用为第三人在其网站上发表的言论负法律责任。简而言之,230条为网站、网络博客以及网络论坛提供了一个避风港,使其免于为用户的言论负责。如果Wephone的案子发生在美国,因为受到CDA第230条的保护,相亲网站完全不用为苏某之死负任何责任。


从法律上说,不管在中国还是美国,无论民事还是刑事,世纪佳缘都不用对苏某之死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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