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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会有负罪感吗?

作者:劉龍珠律師  于 2017-10-26 14:0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会有负罪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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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

因为“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是一个伪命题。

无论是香港的TVB还是美国各大电台推出的律政剧,总有刑辩律师遭到千夫所指——为了钱,帮助有钱有权的人脱罪,这些为钱折腰、没有道德的律师,在剧中都没有好下场。而现实生活中,律师是否真的会代理到“罪大恶极的人”呢?

首先我们要确定 “罪大恶极的人”指什么。一般我们认为那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猥亵甚至性侵的变态都是“罪大恶极的人”。可是,律师在什么阶段认定自己代理的客户是 “罪大恶极的人”存在四种情况:

一则,成为代理律师之前就认定被告有罪,不会为其辩护。

有确实证据证明这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上门来请律师做无罪辩护,这个官司接不接?这里就要说一说刘律师早年的一段经历。

曾有一名男子被检控谋杀未遂和绑架罪,找到刘律师希望能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刘律师得知:该男子约了一名女伴前去沙漠旅游,在沙漠中用小刀割破女伴喉咙,同时向女伴的家人勒索十万美金;男子以为倒在血泊中的女伴已经死亡,未想到她大难不死最终活着走出沙漠,之后检察官对这名男子提出刑事检控。这是当年轰动洛杉矶甚至全美国的一个好官司,既赚钱又出名,可是刘律师的内心却很挣扎——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他认为这名男子有罪,如果为他做无罪辩护,要么赢下官司,证明自己是一个好律师,但无法面对自己的良知,是个坏人;要么输掉官司,尽管对得起良心,却没有维护好自己客户的利益,是一个坏律师。一旦做无罪辩护,结果无非是“坏人”或是“坏律师”,这两个结果,刘律师都不想要,因此最后也没有接下这个案子。

后来,这名男子两项罪名均成立,终身监禁。

二则,律师代理过程中得知有罪,必须退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客户突然坦白,罪行确实是自己实施的,此时的律师知道了事实真相,无论中国或美国律师,都不可以进行无罪辩护。这无关负罪感,而是律师涉嫌违法,根本不能这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律师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中国律师只能在合法范围内减轻其罪名和刑罚,绝不可假装自己不知道而继续无罪辩护,这不仅有违律师职业操守,更是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The 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美国律师职业行为守则)第1.2(d)规定:律师不得在得知犯罪行为后继续协助客户,但可以与客户讨论所有可能的法律后果以及自己能提供的合法的法律服务;第1.16(a)(1)规定:如果继续作为代表律师会导致违反职业行为守则或其他法律规定,律师需要停止继续代理嫌疑人。同中国一样,美国律师也不能在明知自己的客户确实犯罪的情况下,还继续隐瞒事实为其做无罪辩护。

三则,代理结束后知道有罪,但已无需为其辩护。

案件终审结束,客户自己认罪或被定罪,说明确实是犯了十恶不赦的大罪,成了“罪大恶极的人”,律师此前被蒙蔽为其做无罪辩护。但是此时辩护都已经结束,所以不存在帮他辩护的情况。

四则,律师认为无罪,舆论认为十恶不赦,律师引导舆论而非被舆论影响。

这种情况最为特殊,但也最为常见——既没有认罪,也没有定罪,也没有坦白罪行,而是社会大众认为其是“罪大恶极的人”。

比如美国证据法经典案例——辛普森杀妻案。多方证据指向辛普森就是凶手,舆论认为他就是一个恶魔,可是由于他的代理律师发现作案的手套比辛普森的手小,最终以证据不足帮助辛普森脱罪。舆论不会也不该影响律师对于案件的判断,因为律师永远以法律和事实为准,只有它们最客观且不会说谎——好比刘律师代理过的月子中心案,那些生了美国宝宝的妈妈听信舆论以为自己在美国生孩子违法,但是刘律师依据法律告诉她们,她们赴美生子完全合法。因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引导社会认知,而不是被其引导,自然在辩护过程中不存在负罪感。

综上所述,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是律政剧的万年老梗,但是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这种情况。如果有,这些律师不是丢执照,就是进牢房,死得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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