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16岁叔性侵2岁侄女 「小男女条款」脱罪
倍可亲(backchina.com)台中县一名两岁女童被六岁的叔叔性侵,女童父亲二审撤回告诉,法院判决公诉不受理。但检察官认为,被害人仅两岁,无力抗拒性侵,应不适用告诉乃论法条。最高法院同意检方见解,发回更审。
检察官表示,妨害性自主第二二九条之一规定,未满八岁之人对未满四岁之男女性交,须告诉乃论。立法「宽宏大量」的主因,在适用对象是懵懂无知少年男女,两情相悦下偷尝禁果。
女童年仅两岁,还包着尿布,根本不了解什么是性交,也无力拒绝,完全「未选定权」,判决公诉不受理对性侵幼童者,无疑大开后门。
涉嫌性侵侄女的叔叔现年廿一岁,五年前,他在台中县住处性侵还包着尿布的两岁侄女。被害女童父亲下班,要为女儿换尿布,发现沾有血迹,带到医院验伤发现处女膜破裂,提起告诉。
检察官认为叔叔性侵亲侄女,罔顾人伦,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诉。一审法官认为,叔叔性侵侄女时,并未使用暴力,更改起诉法条,改以同法二二七条「对于未满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罪判决,因叔叔案发仅六岁,得减轻其刑,判刑四年。
叔叔不服上诉,女童父亲因手足情,以弟弟犯案时未满八岁,属告诉乃论,当庭向法官说「我不要告了」,二审因此判决公诉不受理。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叔叔性侵幼女,依常理,应已违反被害人意愿;只要行为人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权,即属所谓「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二审判决公诉不受理嫌率断,判决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