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 拿到诉讼代理人《推荐函》的方法

作者:lengming  于 2018-7-21 14:37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原创文学

不久,我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告知我在什么时间以前交纳诉讼费。我不可能为了立案又专程跑一趟上海,就在网上找了一位上海的网友帮我代缴了诉讼费。这个行政诉讼的案子立案了,法院随后也寄来了黄浦区政府的答辩状。我随便翻了翻,知道了大概内容与行政复议无异也就懒得去考虑。

上海二中院开庭的传票寄了过来,预定早上十点钟开始。看来我是当天的第二场了时间充裕,也就不用那么紧张。当然我也很高兴能够再次到上海去见见我的姑姑。唉!老人家,去一次就多一次见面机会。

开庭的日子到了,我坐一趟动车几个小时就到了上海。上海以前我几乎每年都会去。轻车熟路的我在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到了上海。第二天早上到了上海市二中院,与上海的网友们提前汇合,以前见过面或者没有见过面的网友都那么亲热。

开庭的时间到了,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法官、被告以及都按照程序一步一步的往下走。等到被告念完了他们的答辩状进入法庭辩论的阶段,法官建议休庭。然后他走到我们面前,我们就进入一种近乎于聊天的阶段。

法官问被告:你们针对《民事诉讼法》关于“推荐”代理人有没有什么规定?

被告回答:没有相应的规定。

法官问道:社区居委会对此是怎么操作的呢?

被告回答:他们一般只“推荐”在社区居住或者熟悉的人。

我问:这种说法能不能写下来?这个就是我希望获得的结果。

被告说:不行。

法官和被告商量:你们能不能给原告一个推荐函,让他能够参加诉讼?他的情况确实也很特别。

我说:我不需要他们给我开推荐函。现在武汉市的法院认为就是原来案子的延续,不需要我姑姑再提交“委托书”了。我无所谓你们怎么判,如果判我输就把这个案子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好让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我笑着接着对法官说:或许最高人民法院给你们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冷明诉黄浦区人民政府有关诉讼代理人资格的答复》或者其他什么的。

法官叹了口气,说道:我们的级别离他们太远了。

我说:你不愿意试?或许一战成名。

法官摇了摇头说:你想通过我们达到你的目的恐怕不现实。说完就走回到他的座位上宣布继续开庭。

继续开庭后,我作了陈述:从被告的答辩状看,被告不知道他要做什么。首先2013《民诉法》对被告是适用的,也就是被告应该遵守民诉法的规定,被告有推荐公民作为代理的职责和义务,这点指向是明确的,推荐公民作为代理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假定没有推荐的义务,民诉法的修订就是张白纸,如果有推荐的职责,那么他就一定有标准,也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应该主动公开的但没有公开,被告的行为无法可依。而且被告在答辩状中称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作为一级政府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指示办事,按照法律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办事,有什么权利说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按规定就是违反规定,答复本身就是违法的。

而被告坚称他们没有错,一切都是正确的。

我个人认为:纯粹从法律角度上讲,黄浦区政府不应该被列为被告。因为黄浦区政府并不直接出具推荐函。当然,我只是希望通过这个诉讼让《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人”的规定能够出台。至于如何能够拿到社区居委会的《推荐函》就是下面的操作模式了。

有一次,我帮一位朋友打官司,当然就需要《推荐函》,居委会的主任对朋友说:希望见一见代理人。朋友就让我陪他一起去。见面后,主任上下打量了我一番,问我:你以前打过官司没有?

我说:很多很多,很多法院的法官都认识我。

主任又问:什么官司?

我说:民事、行政都打过,行政多一些。

主任低头沉思了一下,对朋友说:我对他不熟悉,所以不能开《推荐函》。

朋友再三向主任请求,主任不为所动。我拉了一下朋友,说:我们换一个方式,主任会给你开《推荐函》的。我对主任说:你确定不会开《推荐函》吗?

主任说:是。

我要的就是主任的明确答复。由于居委会是一个“自治组织”,我们不能直接起诉居委会,但我们可以起诉他的上级。。

回家后,我帮朋友起草了一份《举报信》。大意是:尊敬的XXX街办事处领导:您好!我叫XXX,是XX社区的居民,现实名向您举报XXX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不给我出具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该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行为。我特向您举报,恳请您责成有关人员对此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的结果书面告知与我。 

     第二天,这封信就到了街道办事处主任的桌子上。街道办事处的主任按照《举报信》上的联系电话约谈我的朋友。朋友让我陪他一起去。

     到了约定的日子,我们见到了主任。主任问明了情况后,对朋友说:我让居委会主任给你开一份《推荐函》,这个《举报信》你就拿回钱吧。

     我们又到了居委会,主任问我们怎么写《推荐函》,我说:你就在《委托书》上盖个章就行了。

     这种操作模式的关键点在于:街道办事处如果不查处就可能被我们复议、诉讼。而开一个《推荐函》在居委会属于“大事”,但到了街道办事处这一级就属于“小事”了。街道办事处不会在“小事”上与我纠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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