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烦我,把你送到内布拉斯加州去”

作者:小放  于 2008-10-18 02:01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海外生活|通用分类:其它日志|已有4评论

 

 

有些惨剧屡见报端,诸如,某高中女生云雨过后不慎怀孕,怕家长知道,更怕学校知道,孩子生下来,恐惧,害怕,于是把婴儿从高楼抛下。又如,一女青年遭歹徒强奸,导致怀孕,羞恨交加,孩子落地之时,就是厄运临头之日,有被遗弃在荒外的,有被害于厕所、垃圾里的。还有更愚昧的,完全不懂避孕,非计划非力所能及的生产,溺婴了事。这些漠视生命的做法,无疑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美国残害婴儿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但情况要好得多。这得益于社会的宽容、性知识的普及,也得益于一项法律。这个法律被称作安全港法,也叫婴儿摩西法。该法容许婴儿的监护人安全地把孩子遗弃,不必留下孩子父母的姓名,不必办理送养手续,更不会遭到起诉,当然,父母可能会失去监护权。该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婴儿的无辜生命得到保护,尽可能地避免堕胎、杀戮、抛弃。

 

该法一出,立即获得媒体一致好评。看过一个报道,说是一个刚从医院出来的产妇,凄然泪下地把婴儿抱到了一家消防站,消防队员一边安慰这个年轻的母亲,一边安置了婴儿。媒体称赞这个法又救了一命,真是胜造七级浮屠呀

 

既然是法律,执行起来就有很多条条框框。首先,法律对遗弃地点有规定,例如不能仍到大街上,否则家长一发火,把孩子敢到大街上,孩子就抵达“安全港”了。也不能把小孩忘到车里,还跪辩那里是“安全港”而逃脱疏忽罪的起诉。安全港通常可以是医院、警察局、救援中心、消防站等。

 

既然是法律,就有它刻板教条的一面,定义起来就不能含糊,譬如小孩的年龄。很多州规定72小时内的婴儿才适合该法,有些州规定一岁以下的婴儿才能合法遗弃。有意思的是内布拉斯加州在今年七月通过“安全港”法的时候,规定十九周岁以下都可以使用该法,意在保护所有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于是,一个烦恼的男人,当了多年的父亲角色,受够了,一古老把家里从一岁到十七岁的五个儿子四个女儿,一共九个孩子都送到了内布拉斯加州。另外一家也把在家里闹轰轰的两个调皮少年送到了那里,一个十一岁,另一个十五岁。爱荷华州的一个十四岁的少女,爷爷奶奶一生气,为了教训不听话的她,专程开车把她送到了内布拉斯加州。教训了一个星期后,又把她接回去了。上个星期,一位家住密西根州的妈妈,也开车十二个小时,把十三岁的儿子送到了“安全港”,这一会,她失去了监护权。

 

这个法律对很多华人家庭来说,真是个“福音”,不需要在吓唬孩子的时候说“再烦我,我就把你送回中国去”了。在这里长大的孩子对中国本无概念,本来很爱国很愤青的父母,为了吓唬孩子就无意中把中国恶心了一把。好了,现在不用了,只屑说:“再烦我,把你送到内布拉斯加州去”,哪个孩子再敢调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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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2 回复 水影儿 2008-10-18 03:39
美国特色的吓唬孩子法终于出笼了。嗯,记住了。
1 回复 England rain 2008-10-18 03:53
good idea!!!
2 回复 羽化成蝶 2008-10-21 02:04
好象没用。
1 回复 四合院的闲人 2008-11-13 02:18
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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