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看法律的伸缩性和人性执法

作者:xqw63  于 2011-4-22 10:52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社会评论|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191评论

法律的伸缩性和人性执法

04/21/2011

(本文完成并发表于药家鑫案判决之前)

 

本来没有打算写这篇文章,但咱的前一篇博文“药家鑫被判死刑,是舆论影响司法的又一恶果”发表不到2天,就引起部分倍可亲网民的极大愤慨,对部分希望探讨的回帖,咱都耐心地加以回复,但对一些进行人身攻击的回帖,恕咱不会好语相向,对疯狗,任何人都需要用武器来还击。

很多海外华人对咱前一篇博文的最大争岐点是认为咱站在杀人犯的立场上,对药家鑫进行讴歌,这简直比再造一个“窦娥冤案”还冤,他们“义愤填膺”、“体无完肤”地驳斥咱文章的论点,其实是站在一个貌似正义的立场上,去执行中国的法律。

数千年的中国文化,是一团“情理法”交织的乱麻,当现代社会需要法制的时候,“情”和“理”一直不愿退出历史舞台,正是“情理法”无序的交织,导致了中国现今执法的伸缩性极大,同时,执法单位的执法效应也打了极大的折扣。

在社会人文关系中,“情”永远占据着普通百姓和执法者不可动摇的首位,而“法”,则是在“情理”之后的弱势地位,也就是说,当“情理”都得到通过的情况下,“法”才可以得以执行。

理论上空谈这些关系显得枯燥,咱在这里不妨举一些实例加以阐述。

当“计划生育”成为国策的时候,普通百姓并不接受这个国策,因为,“断子绝孙”是中国文化的大忌。于是,为了保证国策的顺利进行,中国的执法者采取了“非法”的手段,使该国策得到了良好的效果。咱们耳濡目祥的手段有:

1、   强行晚婚。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可以结婚,但几乎没有一个地方加以执行,你如果没到晚婚年龄(男25、女23)结婚,想找单位开证明领结婚证,门都没有,让那些早恋的单身男人憋得嗷嗷叫,但“土规定”就是比国法还管用。仅这项措施,至少为中华民族在100年中少生了一代人;

2、   一胎化政策。各地采取了“强行上环”、“强行堕胎”等非法执法,其目的就是,“打出来、堕出来,就是不能生下来”,对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村地区,生产队干部采取“扒房子”的措施贯彻计划生育的国策。城市中更无法生二胎了,生二胎就意味着失去工作、失去劳保、失去生存的条件。有一次,咱到一个大型国有企业检查,对口接待处室一把手连连抱歉,说是今天将会同企业公安处有关人到农村“抓人”。单位有一个职工怀了第二胎,被“警惕性”很高的职工发现并举报,根据“一票否决制”,单位有任何超生,企业领导被免职,结果,该怀孕的职工躲到了外省乡下的亲戚家中避风,希望造成既成事实的结果。单位通过“发动群众”,得到了乡下亲戚的地址,于是,派专车专人去乡下抓人,“就是不能生下来”!这样的执法合法吗?但这样的执法就是有效,使中国少生了2.5亿人口。

3、   其它措施。有地方政府明文规定:不按计划生育(生育也要得到政府批准),取消一切福利待遇;二胎孩子不让上户口,入托、上学无门;二胎孩子没有医疗保险,看病、残疾自己花钱……也就是说:二胎孩子就是“低人一等”。这样的措施不合法,但执行起来确实有效,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地位。

在美国的华人可能都听到过这样的故事:来美探亲的老人得急病住院,导致一笔难以支付的医疗费用,一般而言,老人的子女大多不会在账单上签字,住院的老人或是老伴只好用颤抖的手,认可这笔天价的医疗费用,待探亲时间到,打道回府,留一笔巨额亏空给老美纳税人填补了。但这样的情形在中国行得通吗?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虽然中国的法律没有这个规定,但民间就这样执法,欠了赌债的父亲逃跑了,人家抓其老婆、儿子做人质,不怕你不还,老百姓还认为理所当然。医院应该救死扶伤,但没有钱根本进不了门,进了门也会被撵出门,老百姓也认可,谁让你没钱呢。

这样的文化,必然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于是,通融执法成了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宝。在这里,作为读者的您别跟咱说什么执法的严肃性,您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让你去执法,你就知道啥叫执法难、难执法了。

咱的一个哥们是个基层执法人员,区政府为了进行街道整理,决定进行联合执法,所谓的联合执法,就是由区政府牵头,把公安、城管、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集中起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相关部门现场处理。等执法队伍到了一个“无证无照”的食品店的时候,领导要求工商、卫生等部门对该食品店进行停业,店老板拿了一把铁锹站在门口,高喊:“谁进来谁死,反正老子是里面出来的,大不了再进去!”工商、城管、卫生包括领导都对着公安喊:该你出面啦!店老板对着公安道:“老张,你家儿子不是在实验小学吗?你老婆在街道幼儿园上班,没事别惹事啊。”老张转身对大家说:“你们尽管进去执法,他敢动你们我就抓他!”说完,躲一边抽烟去了。大家面面相觑,只好走进了下一家。

人性执法,不在乎是否合法,你把事情摆平了,没有“民愤”,就是好的执法。

咱不妨说一个人性执法案例吧。

某防疫站检查一个小吃店,发现很多苍蝇,执法人员按规定马上开出来罚单,严肃执法。该执法单被卫生局签发的领导否决了,该领导对相关执法人员说:你知道这些小卖部每天能挣多少钱吗?你们这一张罚单,把别人几天的收入都罚没了,让人家如何生活呢?给个警告,并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就行啦。
这个领导“执法水平”可谓不高,但下属都佩服他,这就是中国。

再说一说发生在中国的人性执法案例。

咱原来的单位司机在乡村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从路边停靠的一辆卡车前面冒出一个逆行骑车的中年农民,司机刹车不及,把对方撞伤,经过抢救,对方成了残疾,老婆也留下了未成年的孩子,离他而去。当地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但鉴于一方贫困的惨状,一方是“公家单位”,建议咱单位进行适当赔偿,本着人道精神,单位把“纳税人”的一笔巨款赔给了这个“负主要责任”的肇事者。

这就是中国的人性执法,别没事就拿“美国如何如何执法”、“英国如何如何执法”、“法国如何如何执法”来说明中国的执法程序,在海外,你看到“特种牌照”根本不把普通交警放在眼里、你看到普通百姓和警察在大街上扯拉并扇警察耳光的吗?

现在,咱们回到药家鑫杀人案上。

不错,药家鑫杀人铁证如山,被判死刑罪有应得,但咱们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问题。张妙一家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张妙的死亡,对这个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作为一个办案的法官,从加害方为张妙一家得到最大的补偿是良心的所在,可问题是:判处药家鑫死刑,张妙家的民事赔偿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凭什么药家鑫的父母在失去了自己的儿子后,还为药家鑫这个成年人买单呢?只要有一点头脑的中国人,都会知道,药家鑫死亡后的经济赔偿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可不用极刑惩罚药家鑫,又如何向张妙家人交待呢?这就出现了一个平衡问题。如果咱是法官,咱一定会和双方达成共识,用药家鑫作为“人质”,让其父母尽全力赔偿受害方,以保证受害方不再有更大的伤害。当然,有的人可能认为:让药家鑫活着,就是对受害方最大的伤害!咱很想对这些衣食无忧的人说:省省吧,不要站在你“吃饱了撑的”角度来分析社会底层百姓的心态,在现今中国,一个普通人人命值几何?实话告诉你,你如果得罪了人,10万元人民币就可以买你的人头了,要钱不要命的人在中国实在太多啦。

在药家鑫案件中,舆论为什么起到了干涉法律的作用,咱在前一篇文章中已经阐述了,而很多读者并没有明白,舆论的推波助澜,把法庭和双方达成“利益最大化”这条路堵死了,药家鑫成为“官二代富二代杀死弱势群体”的代表,民愤极大,作为交织在“情理法”之中的法官在判官司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被舆论激发的“民意”了,如果留药家鑫一条小命,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经济补偿,导致的“民意”不答应(民意来自舆论),自己就要倒霉了,轻则位子不保,重则下岗开除。那么,最保险的办法是什么呢?送药家鑫一颗子弹!

反观药家鑫,这是一个被扭曲了长大的年轻人,父母创造的“学习、练琴、考大学”的假真空,使这个年轻人失去了应变能力,在发生车祸的突发事件后,选择了最愚蠢的杀人灭口的手段。有网友说国外有“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等分级,那么,没有前科、表现一贯良好的药家鑫无疑不属于性质恶劣的“一级谋杀”。也就是说,药家鑫在中国伸缩性执法过程中,有留下小命的可能性,假如他的父母能够出让对方满意的赔偿额度,事情就有往“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作为一个有良心的法官,会看到枪毙一个没有前科的年轻人、让张妙2岁的女儿继续生活在贫困的挣扎中,还是选择保留药家鑫的小命、使张妙亲属脱离贫困的挣扎呢?孰重孰轻,有点头脑的读者应该能得到正确的答案吧。

网友最担心的是:无期或是死缓判决后,药家鑫的家人通过背后的资源,让药家鑫逍遥法外,真如此,咱也徒叹无奈了。如果说枪毙药家鑫,就可以改变中国贪赃枉法的现状,咱一定跪地泣血地高呼:求求你们,枪毙药家鑫!

还有网友担心,用钱买命,会开了有钱人杀人的大门。咱不由哑然失笑,有哪一个有钱的人没事杀人玩?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样被判死刑。药家鑫如果家有万贯,他一定不会选择杀人,大不了赔一些钱就是啦,正是钞票不多,才怕“农村人难缠”,一刀解决了对方性命。

感情不能代替理智,理论不能解释现实。冷静下来,神马都是浮云。

留一点口德,可以多活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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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91 个评论)

4 回复 wcat 2011-4-22 11:11
很实际!
7 回复 wcat 2011-4-22 11:16
他被判死刑,而哈尔滨的苏仅是缓刑。真是差别太大!
2 回复 xqw63 2011-4-22 11:17
wcat: 很实际!
理论和实际根本不是一回事
2 回复 xqw63 2011-4-22 11:18
wcat: 他被判死刑,而哈尔滨的苏仅是缓刑。真是差别太大!
不想再说什么了,因为药家鑫不是“官二代富二代”
6 回复 小石 2011-4-22 12:20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对于这个判决我基本认可,但民事赔偿还是太轻,不知道怎么算的,但倒也不到63所说一分没有。该案关键根本不在药家鑫是官二代或是富二代与否,而在于法律上应该怎么判,是否公正。63在末尾说感情不能代替理智,哪理智可以代替法律和正义吗?何况63所说的理智无非是几个臭钱的多少而已。我相信放在大多数人身上,都会毫不犹豫选择要个说法,而不是要这几个带血铜钱。张妙的家属在庭上就说过,药死一分赔偿没有都成,我不佩服他们,这是有一点儿血气的老公或父母都会说的话。这个判决不是舆论影响司法,而是法律和民意的共同胜利。事情还没完,还有上诉。我们关注着。
5 回复 同往锡安 2011-4-22 12:22
小石: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 ...
说得好!
3 回复 同往锡安 2011-4-22 12:22
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9 回复 xqw63 2011-4-22 12:26
小石: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 ...
把4万5变成450万,量变就可以成质变
2 回复 小石 2011-4-22 12:28
xqw63: 把4万5变成450万,量变就可以成质变
那可能是对你而言。
5 回复 xqw63 2011-4-22 12:30
同往锡安: 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 ...
舆论已经判他死刑了,咱在前一篇也做出了结论
这一篇是在判决前写出并发表的,和咱的预测没错。
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咱反对枪毙药家鑫的?
9 回复 小石 2011-4-22 12:30
是啊,钱对你来说是可以通神的,但对我来说,相较于我的亲人和良知而言,它不过是张废纸。
8 回复 gurusmooth 2011-4-22 12:32
对这个疯狗,任何人都需要用武器来还击
4 回复 xqw63 2011-4-22 12:35
小石: 那可能是对你而言。
回头想想,如果保存药家鑫一条命,赔偿张妙一家200万,对张妙家是好是坏?
4 回复 xqw63 2011-4-22 12:36
小石: 是啊,钱对你来说是可以通神的,但对我来说,相较于我的亲人和良知而言,它不过是张废纸。
当然,你没有生活在社会底层
6 回复 xqw63 2011-4-22 12:36
gurusmooth: 对这个疯狗,任何人都需要用武器来还击
没错,对疯狗就需要这样
3 回复 小石 2011-4-22 12:40
xqw63: 当然,你没有生活在社会底层
哈哈,哈哈...  我庆幸我的良知还活着。
3 回复 同往锡安 2011-4-22 12:43
人性执法,不在乎是否合法,你把事情摆平了,没有“民愤”,就是好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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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说法实际上是践踏法律的尊严,公正。你说的不是执法,而是江湖上,黑社会的“摆平”。钱大还是法大?钱是一切吗??我觉得你把钱看得太重要了。张妙的孩子可怜,是谁的错?药还是法律??你分得清楚之间的区别吗?如果钱大过法,这个社会还需要法做什么?大家使用各种手段赚钱就是了!有钱能使鬼推磨嘛,无怪乎大家都不顾一切地贪污,捞钱,因为就有人象你一样幻想钱能摆平法!

再者,你对药家鑫的评语也是有失偏颇的。你把他的残忍归咎于他的教育,环境,而看不到他内心的残忍,冷血,自私,对生命的轻视。主要责任是他自己,而非外界环境。这个判决才显示了法律的尊严,公义,显明了司法的公正,希望中国政府以后都完全按法律办事,不是人治,而是真正的法治。
5 回复 玮哥 2011-4-22 12:43
不处死刑会造成社会不安定,胡哥都不敢
7 回复 xqw63 2011-4-22 12:44
小石: 哈哈,哈哈...  我庆幸我的良知还活着。
咱也庆幸脑子不糊涂
6 回复 同往锡安 2011-4-22 12:46
xqw63: 舆论已经判他死刑了,咱在前一篇也做出了结论
这一篇是在判决前写出并发表的,和咱的预测没错。
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咱反对枪毙药家鑫的?
这个判决不是舆论判的,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判的。你认为死缓,而视其情节,死刑才是量刑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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