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忽悠邓玉娇了

作者:吴钩  于 2009-5-23 10:06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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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别再忽悠邓玉娇了
 
(吴钩, 5-22-2009)
 
我劝有些人别再在这里用"邓玉娇"忽悠人了. 媒体越起劲忽悠邓玉娇, 对邓玉娇会越不利. 我就对此非常反感.
 
总有一些人,不管啥事都要往中国政府腐败上扯,要把中国政府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成就彻底抹杀, 用心其实很险恶....................
 
须记, 杀人事实就是杀人事实, 真相必然早晚会大白.
 
推荐两篇文章:
"富人和官员一定是奸商和贪官吗?"
 
"警方称邓玉娇遭强奸失实"
http://news.backchina.com/2009/5/23/41912.html
警方称邓玉娇遭强奸失实
连日来,公安机关采取得力措施,加紧侦办“邓玉娇案”。公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法传唤。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

  通报还说,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

  通报称,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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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9 个评论)

2 回复 lfeich 2009-5-23 10:20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2 回复 吴钩 2009-5-23 10:25
lfeich: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lfeich老师一言九鼎! 就按此三条执行, 其余废话都滚开,  包括我自己
1 回复 八年 2009-5-23 10:29
估计邓玉娇的确是受侮辱啦,不过有人说她有点抑郁症,估计顶多判个死缓吧,律师在美国估计都知道,别管官司赢不赢,他是肯定有钱拿的,所以这个律师无非想借此出名罢啦,这种人多啦,那些记者好多天没新闻啦,碰到啦,还不好好炒炒!各怀鬼胎,世风日下,有人去顾及当事人的感受没有?
1 回复 吴钩 2009-5-23 10:43
八年: 估计邓玉娇的确是受侮辱啦,不过有人说她有点抑郁症,估计顶多判个死缓吧,律师在美国估计都知道,别管官司赢不赢,他是肯定有钱拿的,所以这个律师无非想借此出
同意. 受害者针对邓玉娇的行为是明显的酒后寻衅滋事和无事生非, 确是对邓玉娇的某种程度的侮辱; 但如果就此就可杀人, 杀人无罪, 杀人有理, 那么将来后果将不堪设想, 很多无辜者都有可能怨死刀下。假设一下, 那怕是恋爱关系, 如果一旦男女因故有矛盾激化, 女方就可奋而杀之, 再告其侮辱强奸就可了.
2 回复 nnyycc 2009-5-23 11:03
吴兄,我也不喜欢国内的炒作,但我也感觉你有点走极端了。这一句:

“......过激防卫行为就是过激防卫行为, 杀人事实就是杀人事实......”

就不是你我该说的。否则也不需要审判了。

消消火。
1 回复 吴钩 2009-5-23 11:04
nnyycc: 吴兄,我也不喜欢国内的炒作,但我也感觉你有点走极端了。这一句:

“......过激防卫行为就是过激防卫行为, 杀人事实就是杀人事实......”

就不是你我该说的。
哈哈, 也是, 拿下来. 谢谢!
3 回复 八年 2009-5-23 11:06
吴钩: 同意. 受害者针对邓玉娇的行为是明显的酒后寻衅滋事和无事生非, 确是对邓玉娇的某种程度的侮辱; 但如果就此就可杀人, 杀人无罪, 杀人有理, 那么将来后果将不堪设
吴兄,我觉得那些法官,警察也不可能不去调查,就下结论吧,你那假设,不是不可能没有,冤案肯定是有,但是法律绝对不会允许乱杀人,但是很多情况下的杀人,要根据每个案子来评判的,不可能不去调查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法律是很详细的!我觉得你有些过虑啦,其实中国十几亿人口,每天有多少凶杀案发生,又有多少人被叛死刑,我觉得这个是拿出来炒啦,我们看到得只是个案!关心一个案子,没必要这么敏感!要想不让你我这样的老百姓去担心这样的案子,必须做的就是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当然必须杜绝司法腐败!
辛普森杀妻案,就是美国司法的一个体现,美国都有不公正,当然这是个别现象,更别说发展中的中国!
0 回复 丑女多做怪 2009-5-23 11:14
在这样一个事件中没有赢家 没有什么比生命宝贵的 没有什么比尊严值得珍惜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 这是个悲剧 两个家庭因此而承受痛苦和煎熬这是令人痛惜的
人是社会的一个元素,因此无论谁的行为都会受到规范和制约,无论做什么都不能不记后果这是无庸质疑的 生命是有尊严的,因此我同意楼主的观点不能随便就以生命为代价来行事。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法律会对真相予以一个认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会有一个基于法律意义上的评价,而事件双方也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责任,这不是愿不愿意的问题,是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这也不是大家怀着各自的好恶做出的判断,毕竟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生活在任何一个国度的人都不可能逍遥法外,高悬在人们头顶的达摩克里斯神剑不是一个摆设。没有谁怀疑法律的权威性的

其实,这件事情至今 在我看来是基本事实的认定 如果事实清楚了 案件的定性也就明晰了 案件定性了 那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 但死去的人不能复活 所以悲剧是注定的啦  因此,我更多的在想:悲剧能不能不再发生?
1 回复 nnyycc 2009-5-23 11:21
吴钩: 哈哈, 也是, 拿下来. 谢谢!
多谢!你很谦虚。让人欣赏!
0 回复 吴钩 2009-5-23 11:23
八年: 吴兄,我觉得那些法官,警察也不可能不去调查,就下结论吧,你那假设,不是不可能没有,冤案肯定是有,但是法律绝对不会允许乱杀人,但是很多情况下的杀人,要根
谢谢衷肠之言. 甚是. 我基本上不想再过问了, 只是刚开始那种排山倒海一边倒的舆论导向, 让我感到有必要跑出来唱两句反调.
0 回复 八年 2009-5-23 11:29
吴钩: 谢谢衷肠之言. 甚是. 我基本上不再过问了, 只是刚开始那种排山倒海一边倒的舆论导向, 让我感到有必要跑出来唱两句反调.
哈哈,其实我还是挺喜欢来你这里做客的,看看你的东西,挺好,我还要谢谢你写了那么多文章给大家看呢!
2 回复 吴钩 2009-5-23 11:32
丑女多做怪: 在这样一个事件中没有赢家 没有什么比生命宝贵的 没有什么比尊严值得珍惜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 这是个悲剧 两个家庭因此而承受痛苦和煎熬这是令人痛惜的
人是社会的
谢谢美女的评论, 所言极是, 死去的人不能复活, 还是多想想怎样防止不再发生类似的悲剧.
0 回复 吴钩 2009-5-23 11:33
nnyycc: 多谢!你很谦虚。让人欣赏!
0 回复 吴钩 2009-5-23 11:42
八年: 哈哈,其实我还是挺喜欢来你这里做客的,看看你的东西,挺好,我还要谢谢你写了那么多文章给大家看呢!
欢迎, 欢迎常来做客
1 回复 宜修 2009-5-23 12:41
吴钩: 哈哈, 也是, 拿下来. 谢谢!
大气!从善如流。
2 回复 遥祝 2009-5-23 13:28
过来看看大家的评论
3 回复 绛紫湮 2009-5-23 13:39
糊涂呀 ,那也顶!!
1 回复 sam333 2009-5-23 13:48
等着看究竟是防卫过当,还是伤害致死,应该可以重现现场[模似]而定吧。
0 回复 homepeace 2009-5-23 15:06
让司法规司法
2 回复 hr8888hr 2009-5-23 18:40
我看案件从一开始就有炒作之嫌, 有借以说事的,有搏出名的, 还有做SHOW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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