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 續II

作者:myscorpionus  于 2012-8-29 04:38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1评论

关键词:陪審團

Day 4-6 Trial

案子是恐嚇案。 是屬於重罪控告, 被告人是個做特色餐廳廚師的新移民, 跟女受害人在語言班戀愛。 男的為了工作跨州東奔西走,長距离的關系竟然搞出了人命。倆個人在有了小孩後反而為結婚鬧翻了。本來想趁肚子沒大結了婚就沒事了,可是到了最後出於某種原因,分手了。 男方要女的把孩子拿掉, 女的半推半就的約了診所,在臨門一腳不肯去,報警說男的恐嚇要殺她。控辯雙方就在有沒有恐嚇上交戰。

控方極力把男的說成是回教徒, 是為了所謂的榮譽而殺人(指未婚先孕)。最有力的證據是一段女方配合警察打的電話錄音,在對話裡女受害人指出男方曾經威脅過要殺她, 男的沒有在電話裡明確否認,只是匆匆掛掉。 這麽一掛 真的把自已掛住了。 把他掛住的有倆條法律 1 原來在州法裡, 只要對話的其一方知道在被錄音時這段錄音就可以呈堂成為證物。2)州法裡還寫明當一個人在法庭或以外地方被指控犯某項重罪而沒有在合理的情況下否認的話那麼他/她等同承認。第二點可是把我聽呆了。 控方也怕大家聽不明白, 一次又一次的說明, 顯然這一條是在很多人的正常了解之外。

可是辯方也不省油, 請了好幾個證人,證明被告是個誠實可靠但英語不靈光的好人。辯方也把女方請上來, 來證明她為了想要留住胎兒所以污告,問她為什麼要前後兩次報案,在外州時故意不懷孕的事。暗示女方故意隱瞞懷孕的時間以致米已成粥 不能做手術。

整個答問持續了將近兩三天, 證人,陪審,連律師自己都有點煩了, 反复問,問自己也忘了前後順序。 最後來了四個辦案的警察也只有一人做證。

案子在控辯結案後終於交到我們手上了。法官叮囑,除了在會議室裡不能在其他地方跟任何人説了所有在法庭證人欄裡所講的話和證物都是考慮範圍, 反之其他一切不能考慮(這一點非常重要), 要先選領頭的foreman,有要求如看供詞就按鈴通知庭警(按一次是要求庭警進來, 按兩次是代表有決定,全部人要就位。 不能直接接觸法官或控辯,否則會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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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复 秋收冬藏 2012-8-29 12:04
第二条法规真是前所未闻,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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