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邓玉娇案”接受了记者专访。

作者:邓玉娇  于 2009-5-22 05:06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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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22日 荆楚网消息(记者欣屏)
 
记者:“邓玉娇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广为关注,各种议论很多,请问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发言人:“邓玉娇案”发生后,恩施州委、州政府,巴东县委、县政府及政法机关高度重视。巴东县迅速成立了“邓玉娇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案件侦破、涉嫌违纪人员查处和娱乐场所专项整治专班,明确提出了不隐瞒、不偏袒、客观公正、严格依法办理案件的工作要求,紧锣密鼓地展开案件侦破工作。

  记者:“邓玉娇案”办理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何

  发言人:“邓玉娇案”已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目前此案正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邓玉娇案”目前尚在侦办阶段,一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我们将及时予以公开。

  记者:有媒体报道,邓玉娇向其律师反映自己被强奸了,是否属实

  发言人:我们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至于邓玉娇是否被强奸了,在律师会见之前,邓玉娇从未向公安机关讲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也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这一情况,公安机关将高度重视,认真核查,绝不包庇、袒护任何人。

  记者:媒体和公众很关注邓玉娇是否患精神抑郁症,你们对这个问题有何看法

  发言人: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至于邓玉娇是否患有精神抑郁症,司法机关将根据侦办工作的需要或依据邓玉娇本人及其亲属或律师的请求,委托权威机构予以鉴定。只要有了结果,我们将及时予以发布。

  记者:对此案涉嫌违纪的人员如何查处

  发言人:县纪委、县监察局已于5月13日决定对涉案有关人员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最后,感谢大家对“邓玉娇案”的关心和监督。我们相信,有庄严神圣的法律保障,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邓玉娇案”一定会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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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复 match99 2009-5-22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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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回复 match99 2009-5-23 13:15
邓玉娇的修脚刀考验谁的政治智慧?(原创首发)
河边翠竹
2009年05月22日17:07  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邓玉娇的修脚刀考验谁的政治智慧?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发生一起命案:梦幻城的一位名叫邓玉娇的21岁女服务员,用一把修脚刀与三位男子对抗,刺伤二人,刺死一人。这本该是一起法律意义上的刑事案件。但由于这起刑事案件,发案地点特殊,当事人特殊,又发生在一个中国这样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国度上,加上警方的一系列启人疑窦行为,因而由一起刑事案件演变成了一件举国瞩目的政治案件。想必从湖北省里到巴东县的一班党政官员,现在已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提到邓玉娇的那把修脚刀而不禁色变战栗。因为目前要处理好这件案件,要办得让全国人民心服口服,必须要靠非常的政治手段来解决了,而要走到这一步是被逼上梁山的。这涉及考验政治智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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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处理邓玉娇案要考验政治智慧呢?理由就是上面说的“四个特殊”:一是发案地点特殊。雄风宾馆梦幻城是当地的休闲娱乐场所,在全中国大家都心照不宣的明白这所谓“休闲娱乐场所”是什么地方。从死在修脚刀下的邓贵大等人一进去就要求年轻、有姿色的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巴东警方用语,可以想见,此前未见如此提法,如今经巴东警方苦心孤诣造出,必将流行天下,成为此类事件的官方用语),邓玉娇不答应,财大气粗的邓贵大就用大沓的钱搧打邓玉娇的头脸,并两次把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极尽侮辱恐吓之能事,就知道这是什么地方了。这样的地方到处都有,本不算什么特殊的,然而特殊就特殊在虽然到处都有,大家都明知道是什么地方,都知道那地方是干什么,却不方便公开说出来。二是当事人特殊。首先是死者和另两位伤者的身份特殊。死者邓贵大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主任,另两名伤者是邓贵大一个办公室的同事,也就是说他们是公务员,另有一个称呼,叫“人民公仆”。三位堂堂大公务员,夜里出现在这么一个特殊的场合,又要求一个姑娘家提供特殊的“异性洗浴服务”,谁知不遂所愿,反一死二伤在对方的一把小小的修脚刀下,这故事也有爆炸性了,想不引起人的丰富联想很难。其次是“凶手”的身份特殊。按照普遍的逻辑,对方是堂堂的公务员,又是三个大男人,又有一大把钱,本来应该是弱女子见钱眼开、喜笑颜开地为对方提供特殊的“异性洗浴服务”的,谁知这次偏偏遇上邓玉娇这位烈性女子,不但“给多少钱都不干”(邓玉娇语),还操起一把小小的修脚刀奋起反抗,让对方一死二伤,这确实是够石破天惊的!在一些人笑贫不笑娼的社会风气影响下,在不少弱女子见钱眼开、为了钱愿意奉献身体的情况下,邓玉娇为了保护自己的尊严和身体,宁死也不愿屈服对方的淫威,勇敢的奋起反抗,赢得了很多网民的肃然起敬,直接称其为“烈女”、“侠女”,可能有不少人要把邓玉娇的修脚刀,与专诸刺杀吴王僚的鱼肠剑和例无虚发的小李飞刀相媲美了。当事人双方的特殊身份和故事发生的爆炸性引起了众多人的关注,想让它轻轻松松平息是比较难的。三是这件案件发生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国度和特殊的时期。中国正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民众民主意识正在觉醒,各种利益正在互相纠缠碰撞,正处在各方面都亟待走向正常化规范化的特殊时期,而互联网这样一个特殊的载体,就象X光一样把中国穿透,让任何事件都无法隐藏遁形。由于当事人双方一方是行事卑劣的贪腐官员,在力量上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而且在当今令人憎恨,一方是弱女子,没有任何靠山,身份低微,属于弱势群体,令人同情,双方身份在当前社会都有某种政治标签的意义,想不成为政治性事件是很难的。四是巴东警方办案的手法特殊。本来按照以前的常规,巴东县警方怎样处理都不会出现什么漏洞,但不幸的是时代变了,是很多事情都无法隐藏遁形的互联网时代了。而巴东警方的处理方式又太古怪,太不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逻辑,引来了人们太多的质疑。三次案情通报,一次比一次用语更加考究,而且逐渐不利于令人同情的邓玉娇一方;在对待邓玉娇的方式也令人疑惑,先是有邓玉娇包里有治忧郁症的药物作为铺垫,然后“顺理成章”地把邓玉娇送到精神病院治疗,被送进精神病院之后警方和院方限制邓玉娇不能见家属不能见辩护律师,也就是说邓玉娇被送到精神病院后失去了行动自由,失去了接触外界的权利,因而也失去了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把案件定性为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自始至终都是巴东警方在缺少“对手”的情况下自编自演自说自话,最后还“临去秋波那一转”,埋下一记“回马枪”:“不是最后结论。”意思是到最后还可以根据情势变化来改变说法。整个事件在巴东警方的导演下迷雾重重,让人不禁怀疑巴东警方在有意袒护邓贵大这个具有官方身份的行事卑劣的死者,以致舆论沸腾。可以说,邓玉娇案闹到如今举国汹汹的地步,都拜巴东警方欲盖弥彰的办案手法所赐。也许巴东警方觉得自始至终自己都是“依法办案”,从法律角度看手法滴水不漏,没有什么破绽可寻,可惜在时代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巴东警方太高估自己的智慧同时也太低估网民的智慧了,因而无法不干出拿头去撞墙的傻事来。在案发地点特殊、当事人特殊、时代特殊的特殊情况下,如果巴东警方的办案手法不那么“高明”到让人一眼看穿的地步,以致起到了煽风点火、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案最终也不至于变成日渐火爆的政治性案件,也不需要考验人的政治智慧了。可遗憾的是各种特殊因素凑巧的结合在一起,终致木已成舟,再回头已不可能了,刑事案件变成政治案件,只能用政治智慧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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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邓玉娇刺死人的这把小小的修脚刀,考验的是谁的政治智慧呢?莫非是巴东警方?本来巴东警方作为办案方,在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好好地按照法律的途径办案就是了,可偏偏巴东警方却不知什么原因,非要显示自己的政治智慧,要从政治的角度来办这件案子,而且手法偏偏又不太高明,本想灭火却又火上浇油,火势越来越大。看来由于巴东警方的特殊身份地位所限,想要靠巴东警方拿出政治智慧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很难。那么是巴东县的父母官?从近些年来很多本不该发生的诸如“诗案”、“短信案”、“山歌案”、“王帅案”等一系列“诽谤政府案”,莫不在当地警方的背后,若隐若现的出现当地地方权势官员的影子,不是当地警方受到指示(或暗示),就是当地警方自作聪明地超前领会了领导的意图,才发生了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不知邓玉娇案是巴东警方得到了领导的指示要那样处理呢,还是自作聪明地认为应该要那样处理。如果是前者,那么巴东县父母官的政治智慧就令人怀疑了。如果巴东县的政治智慧难以摆平邓玉娇的那把修脚刀,那就只有靠湖北省一级的政治智慧了。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本来邓玉娇用修脚刀伤人致死的刑事案件,如果单纯地从法律角度来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应该是很容易解决的。但由于巴东警方办案手法欲盖弥彰,形同扬汤止沸,以致舆论沸腾,要处理得让全国人民心服口服,就非得要用政治智慧从政治层面来解决不可,对于当前正在倡导以法治国的中国,不能不说有相当的讽刺意味。这也许是中国在走向法制国家的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阵痛阶段吧。如果邓玉娇的那把修脚刀,能解剖出国家在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某些病症,使得国家能对症下药,那它在国家走向法制国家的政治进程中,还是作出了超出它本身应有的卓越贡献的。从政治和历史的角度来说,也许邓玉娇的那把修脚刀,可以放到博物馆里作为文物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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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bbs.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2179883
0 回复 match99 2009-5-23 13:18
武汉晚报:女服务员抑郁症引发的巴东血案?
范子军
2009年05月15日08:46  
  近来倍受关注的巴东县娱乐城女服务员刀刃三名要求“特殊服务”官员一案,据警方掌握的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但最终结果还要等鉴定后才能确定。(14日人民网)

  令人震惊的“5·10巴东血案”,经证实,三名官员均来自镇政府招商办,案发前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并拿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还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

  修脚女工邓玉娇“疑似”抑郁症,使得明显“正当防卫”的案件又生波澜。女工是否抑郁症,警方想必会拿出更科学的证据。

  假设女工真患抑郁症,我们是否可以如此推测:是女服务员的抑郁症引发了血案?或说抑郁症才是导致三名官员一死一伤?倘若如此,那位“娱乐至死”的官员未免死得冤枉,如果遇上的不是抑郁症患者,哪怕他的行为更出格,也许都会逃过这一劫。

  可是如果这样的假设成立,那又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呢?当三位官老爷拿钱羞辱,并强行要求提供特殊服务时,一个精神完全健康的女服务员无非只有两个选择:顺从或者反抗。但一个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不愿意逆来顺受,又如何能够与三个彪形大汉抗争?

  从血案发生后民众舆论对死者普遍表现出“冷漠”,相反对邓玉娇寄予同情来看,或许更该“体检”、“鉴定”是少数官员是否有“病”?“病情”如何?他们不是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为人民服务,而是仗着手中权力,恣意妄为,欺压、凌辱百姓,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倘若非得从女服务员的抑郁症入手找到“病根”和“治病”的药方,那我们就更应该深究,到底是谁让这位才21岁的澡堂子修脚女工患上了抑郁症?!

  来源:武汉晚报
0 回复 match99 2009-5-23 13:21
中青报:习水案和邓玉娇案开创全民法官时代
傅达林
2009年05月22日08:08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最近两起刑事案件所引发的舆情态势值得法律界高度关注。一是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个是早先的习水嫖宿幼女案。从目前两案的发展进程看,习水案已经被改变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舆论已稍显平息,但质疑嫖宿幼女罪的反应仍然强烈。而邓玉娇案的舆情更是汹涌,网民普遍表示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乃至赞颂,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的烈女,营救烈女的网络呼声已经变成了现实行动。(《时代周报》5月21日)

  近年来,一些个案在媒体的传播下演变成影响性诉讼,民意的介入最终导致司法的公开与纠偏,这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流行趋势。在这种背景中,上述两起案件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并不奇怪,但让人担忧的是,随着公民表达的充分与广泛,舆论监督的界限也突破以往质疑的底线,直接对司法专业判断形成干预。

  某种程度上,习水案和邓玉娇案开创了全民法官时代,几乎所有的评论,无论作者是否深谙法律知识,都在履行一个法官的专业判断。在常人的法律认知里,习水案似乎是一个铁定的“强奸案”,检方选择的罪名无疑是在“侮辱群众的智慧”;而邓玉娇的行为显然是正当防卫。在尚未完全掌握详细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尚未搞懂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尚未准确从法律上区分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差别的前提下,仅是依据媒体披露的事实,就断然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担忧。

  对司法机关而言,应对舆论既要敞开胸怀、包容接纳,同时也要理智甄别、以理服人。针对大众对专业法律问题的误解,最好的沟通方式就是答疑解惑,“心平气和”地作出法律释疑。

  就邓玉娇案而言,刑法上正当防卫的认定,原本就是一项十分复杂、精细的专业难题,其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往往并不清晰。在具体的案件中,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必须依赖全面而细致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作支撑。即便是从现有媒体报道的事实看,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很难说邓玉娇就到了非要采取刺死人的方式来实施防卫的程度,即便是一种防卫,其行为在法律上也更接近于防卫过当。但是在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内,对正当防卫的时间、强度等要件并不熟知,对于“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也会构成故意犯罪”等也存有认识偏差。很显然,对于这种激愤的民意尤其是网络舆情,司法部门不应“三缄其口”,而需要作出更为详细的解答,以获取民意的理解与认同。

  就习水案而言,从严格的法律规范意义上分析,仅依据媒体公布的事实,也难以认定涉案官员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虽然在法律上,嫖宿幼女罪侵害的对像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幼女,许多人认为习水案中的孩子并非为了金钱或财物自愿出卖身体,而是在受到“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后,才被迫就范,所以不能认定为卖淫幼女。他们忽略的一点是,在认定嫖宿幼女罪的客体要件上,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司法上不要求幼女自己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存在卖淫(交易)行为即可。

  不难看出,囿于专业知识的壁垒,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也可能与法律理性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的舆情激荡下,司法机关的职责更重,除了要“心无旁骛”地恪守法律理性,让司法避免舆论的干扰;更需要及时释法、释疑,向社会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如果对民间的质疑不闻不问,势必会加深司法与民众的隔阂,扩大专业鸿沟下的舆论裂痕。
(责任编辑: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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