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要立好法,屏弃恶法

作者:心如水  于 2014-8-14 07:32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杂谈|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7评论

 

昨天看东方直播的节目,心里难过,看不下去了。不由得感叹乃至愤怒。中国的法律是怎么定的?难道可以如此不讲人道?

  事情是两个亲家的独生子女,刚刚做完了人工婴儿,还没有来得及放入女方体内,就发生了车祸。夫妇双双归西。两家亲家都居然没有权利继承这些受精卵。二亲家希望找代母让孩子生出来。但卵子和精子的属权归医院。不能让孩子出生。二亲家将医院告上宜兴中级法院,法庭判医院赢。理由是受精卵不属于财产(如钱或物),也不是孩子(受精卵尚未发育成孩子),因而不属于继承之列。

  二亲家痛失独生儿女,这些结合了的受精卵就是他们生命的延续和精神寄托。繁衍后代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要求之一。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国民响应了独生子女政策,做了牺牲。但他们的孩子没有了,他们的孙子孙女还有可能生存,法律为什么要剥夺他们的基本的传宗接代的愿望?

  这样的恶法,让人看不下去。法官怎么可以这样判?让响应国家号召的人如此痛彻心腑?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要关怀人性。闭门造法,领导拍拍脑袋就出台法律应该结束了。检讨恶法,改变恶法,让百姓参与关系百姓日常生活的法律的制定才能让百姓心甘情愿地遵守法律,不生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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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7 个评论)

6 回复 何岸泉 2014-8-15 01:34
麻烦博主把法庭判决的理由补充在博文里,好让我们读者思考。
9 回复 心如水 2014-8-15 01:43
何岸泉: 麻烦博主把法庭判决的理由补充在博文里,好让我们读者思考。
谢谢阅读,已经加上了,在第二段的末尾。请批阅
5 回复 海外思华 2014-8-15 03:36
不可思议!
9 回复 何岸泉 2014-8-15 04:37
心如水: 谢谢阅读,已经加上了,在第二段的末尾。请批阅
精子卵子当然是“物”。看得见摸得着。虽然要借用放大镜显微镜看。
4 回复 心如水 2014-8-15 05:48
海外思华: 不可思议!
的确,难以理解这些法官。
12 回复 心如水 2014-8-15 05:49
何岸泉: 精子卵子当然是“物”。看得见摸得着。虽然要借用放大镜显微镜看。
又修改了一下。更具体了一些。
3 回复 lao4 2014-8-17 05:05
江苏省宜兴市市民小沈和小刘因自然生育困难,于2012年8月到南京鼓楼医院采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繁育后代。取得受精卵后,医院冷冻了4枚胚胎。胚胎移植原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但在手术前几天,小沈与小刘遭遇车祸不幸死亡,于是保存在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成为双方父母延续血脉的唯一希望。两对失独老人都想拿到冷冻胚胎,延续“香火”。双方老人都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医院,因为医院拒绝将冷冻胚胎交给双方老人的任何一方,在纠纷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沈先生把亲家告上了法庭,同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鼓楼医院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将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权判给己方。

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死者双方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作为原告生命延续的标志应当由原告来监管和处置,小沈与小刘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四支)归原告监管处置。

被告刘某、胡某辩称,胚胎系他们的女儿留下的唯一遗物,要求处置权归其所有。

第三人鼓楼医院则辩称,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小沈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

(一)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对胚胎的继承权?

“这些(冷冻)胚胎,是我们唯一的希望……”听完原告代理律师的陈述,被告席上沈先生的亲家母哽咽着回应说,家里就这么一个独生女儿,女儿、女婿出车祸去世后,他们生前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成了老两口最大的希望,希望自己家能获得这份特殊的遗产。

南京市鼓楼医院委托代理人郑哲兰表示,医院对四位老人的遭遇非常同情,但是目前对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属性还没有明确,不能作为“物”来继承。关于冷冻胚胎的属性,一直有主体说(把胚胎看做法律上的人)、客体说(把胚胎看做不同权利的客体)以及中介说,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现在它是一个什么性质还存有争议,基本上认为胚胎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一个过渡性的存在。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表示“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胚胎”,从根本上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二)沈先生要自己保存、处置冷冻胚胎,是否可行?

沈先生认为他不能相信医院能对冷冻胚胎很好处置,“我要拿到其他医院去。”

医院强调,《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对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有严格的技术要求,个人不具备条件;不同医院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中心之间精子、卵子、胚胎的流转也是被明令禁止的。比如要有医护人员,要有储存的场所和设备,胚胎的储存要在零下几百度的条件下储存,否则就失去活性了。一般来说,个人没有条件储存。

(三)冷冻胚胎怎么处置?

沈先生为什么想要这个冷冻胚胎?因为他认为这是血脉延续的希望,他希望能永久保留,等条件允许的时候,争取能孕育成生命。

医院方强调,唯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代孕会产生严重的伦理问题,孕育出来的婴儿母亲怎么认定?代孕妇女如果出现了死亡、残疾,怎么办?代孕类似于器官买卖或者器官出租,还涉及其他社会问题,所以代孕在我国是严厉打击的一个违法行为。

宣判

2014年5月15日,宜兴市法院一审对该起争夺冷冻胚胎处置权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沈某驾车途中车辆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小沈当日死亡,乘坐人小刘五天后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2012年3月5日,小刘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一份,小刘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2012年9月3日,小沈、小刘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载明小刘与小沈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小刘与小沈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小刘与小沈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刘、沈二人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对于如果超过保存期,刘、沈二人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小沈与小刘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妻双方至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小沈与小刘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本案中,小沈与小刘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俩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综上,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与被告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链接

冷冻胚胎是一种世界上唯一成熟的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这种技术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得到长时间保存。

将胚胎和冷冻液装入冷冻管中,经过慢速(第2至第3天的胚胎)和快速(第5至第6天的囊胚)两种降温方式使胚胎能静止下来并可在零下196℃的液氮中保存。若有剩余的质量较好的胚胎,可以冷冻保存,待以后自然周期或人工周期解冻后植入子宫腔内,将增加受孕的机会。可用于一个超排卵周期得到的胚胎数量多,质量好,不能一次全部移植,可将多余的冷冻胚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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