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汝谐奇人奇事之为拍婆子而研究法律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作者:biruxie  于 2021-10-29 22:56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1评论


按:毕汝谐这一辈子的经历,比天方夜谭还离奇呢。上世纪90年代的一个饭局,

毕汝谐 身边是一位从香港来纽约短期逗留的算命大师,

他无意间看到 毕汝谐 的掌纹,发出一声惊呼:复杂的人生! 


 毕汝谐奇人奇事之为拍婆子而研究法律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1965年11月,姚文元以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打响了文化革命的第一枪;紧接着,一众左派文人关锋戚本禹林杰等等,

依次抛掷雄文为其摇旗呐喊;戚本禹发表了一篇著名文章为革命而研究历史,深得毛泽东的嘉许。

毕汝谐毕竟是毕汝谐;文革动乱期间,毕汝谐曾经为拍婆子而研究法律;用北京人的歇后语来说,

这是狗肉馅儿的包子——独一份儿。 

1966年8月18日,毛泽东第一次接见首都红卫兵,女聂元梓、女彭小蒙相继发言, 

北京师大女附中红卫兵宋彬彬给毛泽东戴上了红卫兵袖章;愚昧的群众据此三女热烈欢呼文化革命带来了妇女大翻身;

窃以为,发生学意义上的拍婆子运动, 就是对这一反常的文革现象的一次反动。 

常言道:一滴水可以折射大千世界;拍婆子运动真实地折射了文化革命的某些社会特征。然而,在众多文革回忆录里,

这一年龄茬的人们却对拍婆子运动讳莫如深。拍婆子的相关性研究,始终未能成为文革社会动态研究的一部分,

更未能成为社会心理学的热门话题(我认为很有价值);主要是早年的众多当事人对此三缄其口,羞于承认;

敢于直面昔日荒唐的唯独毕汝谐,而毕汝谐却只有一个。在性的问题上,一般人是可想而不可说的;

但是毕汝谐却是心口如一,实话实说,妙哉。

鄙人作为早年北京公认的拍婆子大师,愿意就拍婆子的法律思辨奉献绵薄,以期抛砖引玉。

1968年2月,拍婆子运动于北京大街兴起,这一运动具有捕获青春期少男少女身心的神奇力量;极具讽刺意味的是,

拍婆子运动也是对文革前修正主义教育路线的一次检验:那时候,女八中(正是女八中红卫兵逼死了老舍)、

灯市口女中的学生乌泱乌泱地上了大街,犹如过江之鲫;大街上却不见师大女附中的学生;

师大女附中全校只有一个老初一的梅某(梅益之独生女)很风流,被斥为害群之马。 

拍婆子运动冲撞了毛泽东时代的正统的道德直觉;我一开始不知水深水浅,简直像小孩子过年一样高兴;

果戈里有篇小说涅瓦大街,说的是青年军官在涅瓦大街拍婆子的故事。太好了,西单王府井就是我的涅瓦大街!

然而,我很快就发现,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之可怕,岂是沙皇俄国所能比拟(列宁国家与革命有一句名言:

革命不是涅瓦大街的人行道)!

我刚刚下海(姑妄称之)拍婆子时,北海滑冰场的一个老炮(资深玩主)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小毕呀,

你可得当心,好多北京的风流人物,最后都被送到天堂河、茶淀劳改去了。

他历数历年送去劳改的那些著名风流人物,叹息不已。

这番话给我敲起了警钟;为了一时风流快活去劳改,自毁前程,这样的蠢事我是不肯做的;更何况我立志当作家,

而在中国这样的社会环境,劳改分子根本不可能当作家。解放初期,作家孔厥(长篇小说新儿女英雄传的作者)

因为男女关系被判刑五年,劳改去了,轰动一时。1966年孔厥自杀身亡 。

在1968年北京江湖,男性飘主(风流人物)面临的社会处境是很恶劣的;他们同时面对官方和土匪两方的夹击,

稍一不慎,后果不堪设想。那个时候,北京遍地都是所谓学习班(即民办监狱),而主持学习班的人,五花八门,

参差不齐,什么人都可以充当大权在握的法官;男性飘主一旦因为拍婆子进入学习班,少则关几天,

多则关一年半载,没个准数。

于是,我产生了学习法律以求自保的念头。  

——许多年以后,我在纽约见到史学大师唐德刚教授;他讥笑毛泽东以两部法律治天下,一部是宪法,

一部是婚姻法;我笑道: 当局明令颁布的法律只有两部,却存在无法律之名而有法律之实的各种条例;

当局用专门的条例来治罪,如最著名也最残酷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杀人如草不闻声;还有《惩治贪污条例》等等。

文革期间天下大乱,却有公安六条贯穿十年,那可不是吃素的。而所谓治安管理条例,更是民刑通用、包罗万象! 

我的外公黄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大法学院院长兼教授,因对罗马法教育和研究成就卓著,时人称之为"黄罗马"。

我说要向外公学习法律;父母坚决反对,告诉我这样一件事:外公的那些著作解放后都不能再版了,

却在台湾一印再印,统战部的领导找到外公,请他发表声明抗议蒋匪帮侵犯著作权,外公照做了;

他的声明通过对台广播发表了。 

巧得很,我有个冯姓同学的大哥哥原来是中央政法干校的高材生,因病闲在家里;

听说我小小年纪有兴趣学习法律,答应辅导我;我自是喜出望外。

林彪说学习毛主席著作要急用先学,立竿见影;我为了拍婆子学习法律也是这样,觉得法学概论、

刑事诉讼法还有公安局内部编印的预审指南(攻防心理战!),对拍婆子很有用;而中外法制史、

证据学、犯罪心理学等等,只能先靠边站了。 

——事后诸葛亮毕汝谐评曰:毕汝谐对于法律的看重只是策略性的。

——1984年,司法部创立法律与生活杂志;凭着冯大哥哥当年给我打下的法律底子,我顺利通过考核,

成为该刊最早的特约记者。

冯大哥哥以中央政法干校的教材给我施教,除了书本知识,还穿插着公检法各种各样的习惯做法、奇闻异事。

他的开场白是:法律,开宗明义就是一句话:明辨是非!

我老老实实地说我学法律就是不想去劳改。那个时候,我何尝知道,达摩克利斯剑命定地高悬在风流人物的头顶,

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坠落;毛泽东时代的风流人物要劳改,而到了邓小平时代的1983年严打,

风流人物是要枪毙的——我一度完全绝望了,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心理准备,却因为迎面射来的子弹半途拐弯而侥幸身免。

冯大哥哥作为政法干部,告诉我许多具体司法案例;他挤眉弄眼地说,凡是因男女关系送去劳改的,

都因为一味相信坦白从宽;用政法系统的套话来说就是竹筒倒豆子,统统交代,结果交代完也就送去劳改了。

而那些老滑头、老油条、又臭又硬的茅房砖,一律提起裤子死不认账,最后无法定案,只能不了了之。

——事后诸葛亮毕汝谐评曰:当年冯大哥哥的许多见解只是技术层面的,而非理论层面的。

文革前中国大陆没有刑法,罪行只能按照犯罪的性质及危害后果酌情并酌政治形势量刑,一般量刑都非常重。

按照料敌从宽的原则,大哥哥假设拍婆子是一种(哪怕是很轻微的)刑事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妇女, 

女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弱势群体;由于她们的身体特征,力量较小,保护自己的能力较低,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何谓妇女? 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为妇女,不满14周岁的女性则为幼女。据冯大哥哥说,这是从解放区带过来的司法杠杠。

——事后诸葛亮毕汝谐评曰:1979年中国刑法对于妇女的定义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而在此之前,虽然没有明文规定,

公检法部门一直在司法实践中以14岁划分妇女与幼女。  

于是,我用粗浅的法律知识武装头脑,走上大街拍婆子,以法律意识严格区分妇女和幼女,

就像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一样;在1968年北京江湖,老初一的女生也已经十五、六岁了,

妥妥是妇女而非幼女。 那年头,也有一些小学五、六年级女生吃饱了饭没事儿干,一天到晚在大街上鬼混;

而我则视之为洪水猛兽。 

大哥哥也是第一次见识拍婆子运动这种新生事物,借用刘少奇的话来说,这是老革命遇上了新问题。

大哥哥有时也解释不清楚拍婆子的罪错界限,以致于我们俩只得按照官教兵、兵教官的所谓抗日军政大学的教学原则,

互相讨论着一点一点地摸着石头过河。我的分析思路是回到拍婆子本身,就现象论事,考察问题本身的经验要素;

例如:按照冯大哥哥的说法:法律并不是一个最高的道德底线,而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法律守护着社会的最后的道德底线。

我立刻争辩:没有任何道理说男孩女孩在大街上相互结识便违反法律,便突破道德底线;只不过婆子这个称谓,

损害了好女孩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有一回,我灵光一现,激动地得理不让人地质问冯大哥哥:你假设拍婆子是一种(哪怕是很轻微的)刑事犯罪,

其侵犯的客体是妇女;那么倒拍(女孩主动在大街上搭讪男孩)又怎么说呢,

倒拍是不是一种(哪怕是很轻微的)的刑事犯罪呢,如果是的话,其侵犯的客体又是什么?!

如果倒拍是一种(哪怕是很轻微的)刑事犯罪,难道仅仅因为这种行为极其罕见?而恰恰是这种极其罕见的行为,

颠覆了你的假设的法理基础

冯大哥哥被问住了,哑口无言。

毕汝谐、臧津津、荣某某(荣高棠之子)都曾经在大街上遭遇倒拍;在1968年北京江湖,这种敢于倒拍的女孩,

誉之者称为新女性,毁之者称为鲁娘们。 

冯大哥哥还告诉我,法律上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

故而,我举一反三地认为拍婆子应当在大庭广众而非荒郊野岭进行,而且动口不动手,以免跳进黄河有理说不清。

通过学习刑事诉讼法,我了解刑事案件原本具有程序复杂多变的特点,而在文革中却被简化到了极致。

文革期间,北京市公检法被砸烂了,新当权的军代表都是大老粗,对法律一窍不通,四六不懂;

于是,刑事犯被扣上时髦的政治大帽子,比如反革命杀人犯、反革命强奸犯、反革命纵火犯等等;

而对拍婆子的法律定性、拍婆子者的责任承担,都带有文革政治色彩:比如说拍婆子是破坏文化大革命、

破坏毛主席林副主席从大乱走向大治的战略部署等等。那个时候,因拍婆子运动进学习班即牛棚的少男少女不计其数。

每每一个大老粗工人拍拍脑袋,便可以决定少男少女的罪错;不仅对拍婆子定性方面显得随意,

相应的遏制手段也过度依赖处理者的主观意愿。

景山学校的教务主任曾经对我说:毕汝谐,你经常在大街上认识(女)人,这是资产阶级思想的表现。

此人一向对我很好,否则就会说这是阶级斗争的表现了。

那时,我虽然没有做过民意调查,却深深相信革命群众对拍婆子这个问题上是有共识的

(好男孩好女孩不会在大街上结识陌生异性),尽管这种共识仅仅隐藏于心灵深处,而不便用语言表达出来。

在正常社会秩序荡然的文革时期,拍婆子这种行为并未对女性造成哪怕最轻微的生理伤害

(至于言语唐突,则见仁见智,姑且勿论);

的老朋友、女作家万方(曹禺之女、女十二中老初一)说过:那时候,我们这些出身不好的在校园里挨骂受气,

只有在上学的路上,陌生的男生过来跟我搭话,和颜悦色,甜言蜜语,让我觉得很温暖。

很明显,拍婆子并没有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和人格尊重权,也没有给给妇女造成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在大街上拍婆子作为新兴的社交手段,是否比通过传统的媒妁之言而相识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我不怀疑某个特定的婆子在大街上搭识坏蛋之后,造成不可挽回的人生悲剧,但这不影响我对拍婆子运动的基本判断。

法理学的常识告诉人们,制度的设计总是基于群体层面上的判断,并因此忽略一些作为特例的悲剧。

——事后诸葛亮毕汝谐评曰:1968年底,毛泽东号召广阔天地大有作为,广大婆子随即沦为女性知识青年,

加入上山下乡大军;命里注定其美好青春及宝贵贞操将被粗暴地葬送!也就是说,

婆子们在大街上自主选择男友的机会已经不多了,时间也已经不长了。在大街上拍婆子,其实是个优胜劣汰的遴选机制,

也是鉴定你对异性的自然吸引力强弱的绝佳机会;从而成为日后婚恋的一个经验要素。

又,不妨思考一个单纯的问题:理论上,相对于居家不出的女孩,出没大街的婆子更容易成为性侵的对象,

预期伤害完全可能超过前者;实则不然。在群体层面上,那些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女孩,

与那些乐于在大街上结识陌生男孩的女孩,二者于一年后同时被抛入农村经风雨见世面,

谁更容易适应艰苦的农村环境、复杂的人际关系呢?显然是后者。  

也可以这样说,后者所经历的拍婆子运动,是从窗明几净的学校沦落到封闭落后的农村的一个过渡阶段并从中大为受益。 

婆子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法律概念;当年在北京大街上,确有一些女孩恪守原则,拒绝任何男生(是所谓不接拍),

这类不接拍的女孩应该属于好女孩的范畴。而这些清高的女孩总是引来乌七八糟的谣言,因为大街上的男孩女孩都喜欢给她们造谣。

像任何群体运动一样,拍婆子运动当然也有其负面影响;对此,我想打个比喻:在泰坦尼克号上撞上冰山之前,

或许某些旅客中间曾经发生过打架斗殴、酒后失德等等不良事件,在正常旅途这是必须追究的过错;

然而,当泰坦尼克号惨烈的终极命运确定以后,还有什么必要计较这些旅途中曾经发生的小是小非、小毛小病呢。

这一切分明是文化革命的历史性悲剧,无须由无辜的少男少女承受后果。

那么,拍婆子运动作为文化大革命狂潮的次生运动,明明是有益无害的事情,为什么会招致当局以及家长们的一致反对呢?

我和冯大哥哥肤浅地得出一个结论:文化革命要求全民思想革命化,人人都要用毛泽东思想武装头脑,

而拍婆子运动显然与此不符;拍婆子运动与文革中的逍遥派一样,

违背了以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副的无产阶级司令部对广大革命青年的殷切期望。 

文革期间,拍婆子在法律上算是什么罪行,要看情节和后果,更关乎政治大气候;毛泽东逝世之后、打倒四人帮之前,

当局在北京大开杀戒;其中一人的罪行竟然是拦截、追逐妇女,死刑!与杀人犯同罪!

广大群众无不骇然——拍婆子也要枪毙了! 登峰造极!

这当然是一个极端的例子;而在毛主席治丧期间,拍婆子一旦被发现,都要劳动教养三年,例子不胜枚举。

——事后诸葛亮毕汝谐评曰:这就像罗马法体系中,贵族担任法官,肆意解释法律,平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文革结束后,当局放弃对拍婆子的政治界定,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事后诸葛亮毕汝谐评曰:妇女所享有的人格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其身体的私密处不得偷看、不能猥亵等等),

是妇女所享有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显而易见的是,拍婆子运动并没有损害妇女的人格权。

遗憾的是,当我通过加深学习法律悟出这一道理时,文化革命已经结束了,拍婆子运动也消失了,而我和冯大哥哥也联系不上了。  

 历史在前进;毋庸讳言,中国大陆几十年来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严打却是对法制建设的极其粗暴的破坏!);

然而,写到结尾处,我痛切地感到,法学并不是一个封闭自足的学科,因为法律调整或规范的对象是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

以拍婆子运动而言,如果离开了社会心理学、社会生理学以及文化革命的历史背景,一切都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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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 文庙 2021-10-30 01:06
还要关系硬。俺一个男同学, 翻墙偷看内裤, 80年代被枪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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