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披露,郭美美以“商演”为名,从事性交易,而每次都要收P客几十万元。
我当时就感到很纳闷:这里的“性交易”和“卖淫”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卖淫”是刑事科学的专业术语,“性交易”却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口语、俚语、一般常用语。为什么警方在叙述案情的时候,不采用严谨的法律术语“涉嫌卖淫”,而舍近求远,舍严谨求俗俚,非要用“性交易”一词来模糊概念呢?
我听说卖淫虽不算刑事罪名,予以治安处罚却是必须的,现在既然警方已经认定“性交易”,就应该要么罚款、要么拘留、要么劳教,同时彻查这些花几十万嫖资的嫖客的真实身份,并绳之以法,这才算“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嘛!
以“商演”为名从事“性交易”,更有可能涉及“组织和策划卖淫罪”,还应该进一步以“组织卖淫罪”展开调查,一旦确实,应予以刑事处罚。这些都是警方职责范围之内的事,为什么却没有下文了呢?
现在的问题是,警方口中的“性交易”究竟算卖淫?还是算“按摩”?如果再这么口口声声下去,郭美美就可以连治安处罚都逃避掉,接下来对嫖P客们的身份调查等等也就可以不了了之。我怀疑,警方是在玩弄法律,要么是受到上面的压力,企图达到既为红十字洗清了罪名,又能最大限度地保全郭美美的目的,于是和郭美美私下达成了协议,告诉她“我们也是应付应付,不会对你怎么样地,请你暂时配合下。”免得郭美美恼羞成怒,破罐破摔,将17.2G见不得人的资料公之于众;要么就是某些警察先生自己被郭美美的美色征服,“怜香惜玉”了,妄图暗送秋波,私售法律,卖交情给郭美美,让郭美美感激涕零,今后以身相报。
如果办案民警的宽阔胸襟并非如我小人之心可以猜度的。那么我想请教警方,你们能解释一下,郭美美的行为和卖淫究竟有什么区别吗?为什么对别人就算“卖淫”,对她就非要说是“性交易”呢?
是因为P客给的嫖资太大,每次都几十万,还请了皮条客当中介专门找有金钱、有身份、有名望的特定精英,和倚门叫卖的土娼不同,所以这份“爱情”就来得崇高,连警察都不忍用“卖淫”这么难听的法律术语来亵渎这份高尚的感情?怕脏了嘴?怕玷污了“偶像、女神”的光辉形象,所以只能算“性交易”?要是嫖资上了百万,就算“为人民服务”了吗?又或是郭美美有传说中外人无法知晓的高贵身份,警察先生“为尊者讳”,在“公主”面前忌讳使用“卖淫”一词,怕其身后真正的干爹震怒而吃不了兜着走,不禁要像药家鑫“激情弹奏”来替换“杀人罪”,用“相互撞击”来掩饰“殴打他人”那样,想出了比较文明的“性交易”一词来掩盖,以混淆概念?让法院检察院无法根据法律上不存在的“性交易”来判罪,无从判起,私下帮助郭美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蒙混过关?
又或是郭美美和一般卖淫女不同的地方在于,她事先用了“商演”的名义了,因此不算卖淫,而算性交易。那么以后妓女出台前,是不是都该先注册个商演团体,打个幌子,再去卖淫,就不算卖淫了而算性交易,就合法化了呢?如果真的可以这样,请最高法院出具相关的司法解释给我们看。这不啻是对色情行业的一大福音,为拉动内需,振兴经济,中华腾飞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不会是郭美美以“商演”为名搞“性交易”,警方又以“性交易”为名“为卖淫女开脱”吧?看来你们都很聪明的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