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板中央纪委书王岐山,你能把这事整明白吗?

作者:znlzgr  于 2013-10-31 21:38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病入膏肓|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3评论

尊敬的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

    我是阜新华凯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周凤凯;电话:13470353787;原住址:阜新市太平

区红树路47--109. 现住址:阜新市细河区花园小区3-2-602.

现郑重向举报,你是否能把这个事件整明白?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强拆阜新华凯商贸有限公司的恶劣案件进行实名举报,查明事实后严惩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责任人,赔偿非法强拆给阜新华凯商贸有限公司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对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违法、犯罪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究,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阜新华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10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三十万元(注册及生产经营厂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巩家洼子村)厂房、办公楼、仓储库600多平方米,占地面积2000多平方米。一般纳税人(办公楼、厂房、厂地均为租赁。经营证照齐全),年上缴国家税收3—4万元。是阜新市唯一 一家正规生产纺粘无纺布制品的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粘无纺布制品企业质量标准第一个制定人。

2012923日,我的企业在没有达成任何拆迁补偿协议、没有任何法院强制拆迁判决文件的情况下(20127月中旬仅就拆迁补偿找我谈了一次,未果),遭遇了人为的灭之灾,由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主要领导在光天化日之下,带领几百人(公安、城市执法部门的人员)、大小车辆百余台强行毁灭了我的企业、我的设备、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设备零配件、维修工具、生活用品及40万现金不知去向,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在违法强拆当日(2012923日)我向阜新市110报警及阜新市西苑派出所报案,我公司被违法强拆的办公楼里丢失了现金40万元。有笔录,有证据。但是,去了几次后警察告诉我:丢失的40万,现在已经不能破案了,现场已经被开发区和开发商破坏了。警察让我找阜新开发区协商解决。

根据590文件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发出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我的企业正规合法,证照齐全,所租赁得办公楼、厂房、场地手续齐全,开发区政府就这样对待一个下岗员工所创办的企业吗?他们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了党性原则,视相关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肆意践踏国法,不严惩他们社会如何稳定,百姓岂能安居乐业?

2012728日,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的辽宁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但是,评估是违法的、无效的、是极其没有科学依据的。

违法一、设备名称是今年20137月中旬才添加上去的。

违法二、开发区政府指定的评估公司:辽宁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已经注销的公司(辽宁红盾网可查),我的企业设备(80%)全新的、(20%)二手的旧设备,但他们给我评估都是60% 的新旧程度,这样的评估合理吗?

违法三、评估的价值极不合理,我的设备评估公司根本不知道是什么,这样的评估结果可信吗? 举例如下:

一台小的电风扇新的:80--90/台;评估重置价值:319/台;评估值:190.8/台;

 一台制袋机新的:29,000/台;评估重置价值:5437.7/台;评估值:3262.5/台;

这些都是在狸猫换太子,我的企业刚刚运行了3年,天正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查明事实严惩辽宁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参与评估的估价师。

根据590文件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730日我致信阜新市公安局局长、阜新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要求对我公司财产保护,但均未得到回复更谈不上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法保护申请人的财产安全,免受非法侵害。警察法为谁而立、人民的合法财产如何保障?我陷入了深深的疑惑之中。

2012812日;我致信阜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田春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拆迁办主任赵家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发展局局长王亮,反映因拆迁对我公司的影响和造成的损失,要求合理赔偿,但上述几人均未回复和答复。

作为党员、公务员、政府官员于一身的开发区领导执百姓的合理诉求于不顾,陷百姓于万劫不复之地,百姓能拥护、爱戴这样的党员、公务员、政府官员吗?让这样的人来执政,执行、贯彻、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和法规,能不亡党亡国吗?

2012819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开发区相关领导给我公司断水断电,我的企业已无法进行生产,几年的努力付之东流。

根据590文件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难道这就是政府官员?这就是共产党人?上述几人是在抹黑共产党人的形象,是在践踏党章,共产党人应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共产党人应该是认真执行三个代表的楷模。

20121010日,我致信阜新开发区检查室周英、阜新市开发区纪工委曹志军,请求依法立案查处相关责任人员,他们的回答:不在职权管辖范围,不受理,让我们去市检察院的控告申述处去,到市检察院,在控告申述处一个姓马的男同志,他说他不管,他已经接到市里大领导的通知:与强拆有关的事情一概不受理。问他,在阜新市还谁能管这事?他说在阜新,没有人能管

在共产党领导下的阜新,各权利职能部门就是这样为百姓排忧解难的吗?就是这样答复百姓的合理维权诉求的吗?这样的阜新百姓能安居乐业吗?这样的阜新社会能安定和谐吗?这样的阜新百姓能幸福快乐吗?

2012923日清晨,我的岳父在我的企业值班,在无任何通知、无任何防范情况下,开发区违法强拆人员突然闯进我的企业,把本已有心脏病史的老岳父强行拖出,由于受到外界突然惊吓,致使心脏病突发、住院,仅仅4个月,老人便带着遗憾于2013年正月初三与世长辞。我得知遭遇违法强拆后,因气愤病倒床上,便血达半年之久。病痛初癒后,在20136月初到现在,带着失去亲人的悲痛、失去赖以生存的企业的情况下,仍然抱着一颗真诚之心与开发区相关领导,进行了近百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开发区相关领导却无任何真诚赔偿意愿。扬言:你去告我们吧!若不然你的问题解决不了。与开发区房屋发展局局长王亮谈赔偿之事时他说:你去找熟人跟开发区大领导谈,大领导有指示说赔给你多少钱我就给多少,不然解决不了这件事情。我去找开发区拆迁办法人赵家毅,他告诉我:要听下面人的汇报,不和你谈。

开发区各相关部门不负责任的相互推诿扯皮,至今没有对违法强拆给我公司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进行任何赔偿。违法强拆给我的企业、家庭带来的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和伤痛。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小集团利益和个人政绩执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制造阜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不严惩这样的责任人天理何在?法制何在?

最为严重的问题是由阜新市公共事业与房产局核发给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0)第51号严重违规、违法。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在没有完全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的情况下,没有召开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就违法违规的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让人匪夷所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文)中: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另据《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开发区就这样违法、违规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那么开发商的五证能合法吗?是谁在违法犯罪?不知你能否查个水落石出?能否彰显社会正能量

由于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强拆,我企业的设备、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设备零配 件、维修工具、生活用品被野蛮搬运,已完全报废,没有可利用的价值。

阜新华凯商贸有限公司遭遇违法强拆后的损失并请求进行赔偿的详细说明:

机器设备:342,480.00元 ;         代替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2年):110,000.00     安置补偿(24人):216000.00元;    无形资产赔偿:150,000.00元;

经营损失:1,215,000.00元            强拆丢失现金:400,000.00

{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零配件、维修工具、生活用品}310,377.00

合计(大写):贰佰柒拾肆万叁仟捌佰伍拾柒元整人民币

合计(小写):2,743,857.00元整人民币

对于以上各种违法强拆、犯罪行为,阜新华凯商贸有限公司均能提供有效可信的证据。并强烈要求查明事实后对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责任人员非法强拆给阜新华凯商贸有限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对房屋的征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或未经裁决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之前,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破坏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涉案相关责任人非法破坏申请人房屋内设施设备等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巨额财产,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因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查明事实后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的这一地块中,违法强拆的不止我一家,也不止我一人。

 尊敬的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你能把这事整明白吗???期待中!!!!!!

                         

                   举报人: 阜新华凯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周凤凯(占股:70%)  13470353787;身份证号码:210904196511010536

   股东:吴  华(占股:30%)  13941898529;身份证号码:210902197309251020

                  20131020日于辽宁省阜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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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7 回复 新手登陆 2013-11-1 01:51
你想多要,他想少给,最后就是这个结果了!双方都认为自己提出的数目是合理的,你非要给别人上纲上线整到政治上去,那最后的结果就是别人也要给你整回到政治上去了!
5 回复 RedRock9 2013-11-1 04:09
国内各级部门,都要有给百姓说理的地方,这样就会减少很多问题,就会让百姓满意
6 回复 青贝壳 2013-11-2 19:41
RedRock9: 国内各级部门,都要有给百姓说理的地方,这样就会减少很多问题,就会让百姓满意
开玩笑,让百姓满意了,那各级部门的领导还怎么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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