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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风波“导火索”致信林郑:愿赴台自首 (组图)

京港台:2019-10-19 08:53| 来源:观察者网 | 评论( 9 )  | 我来说几句


香港风波“导火索”致信林郑:愿赴台自首 (组图)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专题:香港最新动态!

  香港(专题)“修例风波”的导火索、涉嫌在台湾(专题)杀害女友的港人陈同佳,将在下周刑满出狱,有传言称陈同佳会在释放后赴台“自首”。

  香港特区政府18日发布新闻稿,予以证实: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已经收到陈同佳来信,陈同佳在信中表示已经决定刑满后赴台“自首”。

  新闻公告全文如下:

  行政长官今日(10月18日)收到现时因清洗黑钱罪在香港监狱服刑的陈同佳的来信,表示已经决定刑满后就其涉嫌的杀人案到台湾“自首”,并请特区政府协助安排相关手续。

  台湾当局于2018年12月3日已向陈同佳就该案发出通缉令,并于当时表示陈所涉及的罪行的追诉权时效为30年。台湾“刑事警察局”今日已收到香港警务处发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转达了陈同佳“自首”的意愿,同时向台方表示港方会协助陈同佳作出相关安排,并乐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协助。

  在陈同佳的刑事检控方面,香港律政司并无足以控告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人的证据。律政司经充分及全面考虑了香港警方调查及搜集所得的证据后,控告陈同佳在香港干犯洗黑钱罪。陈其后被定罪及被判监29个月,现时正在服刑。

  对于陈同佳在台湾涉嫌犯的罪,香港法庭并无管辖权,香港有关当局也不可能将陈同佳续押或向他追诉他涉嫌在台湾所犯的罪行。 

  2019年10月18日(星期五)

  

  香港特区政府官网截图

  台湾《中时电子报》今日报道,台湾“刑事局”证实,18日已收到香港警务处的函件,内文转达陈愿意到台湾“自首”的意愿,并表示会协助陈做出相关安排,乐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协助。

  警方表示,已收到香港警务处的信函,确定陈有自首的意愿,但检院会如何求刑及判决,没有人能预知或保证。若陈真的再度入境台湾,会依法将他逮捕,依司法程序处理。

  台湾当局“不敢接招”?

  观察者网昨日报道,台当局“法务部”10月17日曾发新闻稿,称怀疑疑犯在港已有预谋犯案,呼吁港府继续羁押;台湾“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17日也发表类似论述,表示陈同佳疑似在香港就有预谋迹象,指香港警方掌握未提供予台方的证据,应积极续押追诉。

  但据香港警方18日记者会消息,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高级警司李桂华回应称,陈同佳刑满出狱后就是普通市民,出狱后有去任何地方的自由。警方现阶段没有特别的事情可做,“能做的已经都做了”。

  就台当局为什么再次时机主动谈及“陈同佳案”的问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认为,台当局此次表态是一种巧妙的卸责行为,不动声色、故作姿态。他说,杀人案的证据大部分都在台湾,在没有《逃犯条例》的情况下,案件可能成为“无头案”。台湾当局只能抢先把责任推卸掉,“减轻法律和道义责任”。

  《人民日报海外版》昨日也在报道中评论,不难看出,台陆委会的态度,是希望由香港方面来侦办。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香港警方能做的事情非常有限,难道台湾当局会不知道吗?那台当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由港方来追诉嫌犯杀人罪呢?不少台湾网友对此很清楚,台湾民进党当局此时“不敢面对这个议题”,是在推卸责任。

  

  陈同佳去年因“洗黑钱”被警方羁押,图自港媒

  港媒:陈同佳希望不被判死刑

  “陈同佳案”,也称“台湾杀人案”,发生于2018年2月。案件死者为潘晓颖,系犯人陈同佳的女友,二人同为香港籍。陈涉嫌杀害潘晓颖,后独自返回香港,于去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该事件被称为“台湾杀人案”,或者“陈同佳案”。因为事发地为台湾,香港与台湾两地并无“引渡条例”。因此,香港籍的陈同佳无法以“故意杀人”定罪。最后,陈因洗黑钱案被判监29个月。

  

  陈同佳与被害人潘晓颖合照,图自港媒

  港媒《星岛日报》昨日曾报道,据可靠消息透露,近月有牧师多次以神职人员身份到壁屋监狱探望陈同佳,建议他考虑到台湾“自首”,最终成功劝服对方原则上同意赴台“自首”,但希望不会被台湾当局判处死刑。消息指,陈同佳曾担心到台服刑“人生路不熟”,亦不熟悉台湾法律,台湾方面的律师早前曾来港,与陈同佳商讨案情,并向他介绍台湾法律、监狱情况等。

  报道引述消息人士指,陈同佳希望外界给他改过机会,并引述陈同佳说“对死者家属表示最大歉意”,亦对其事件引发社会风波“感到内疚”。

  台湾法律人士对此表示质疑,认为陈同佳赴台行为称不上“自首”。一位法律人士昨日对台湾《联合新闻网》表示,自首要件是要在检警尚未察觉前主动到案,且依法,在量刑上“必然”减刑,陈同佳在台湾杀人后潜逃香港,早被检警锁定查办,他现在如果回台接受侦办,充其量是“投案”,未来未必会获得减刑的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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