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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热文:那些关于言论自由的经典判词

京港台:2019-10-31 23:43| 来源:明朗之声 | 评论( 7 )  | 我来说几句


内地热文:那些关于言论自由的经典判词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编者按:

  近期由于“莫雷”的言论,以及中美价值观的冲突,使得国内外对于“言论自由”的讨论再一次甚嚣尘上。将“言论自由”作为普世价值观的美国,在法律历史上出现过不少捍卫“言论自由”的经典判词。时时地回顾,有助于读者们对于“言论自由”有更深的理解。

  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而边界的定义在学术界至今没有定论。不过比较明确的是“人身攻击”以及“仇恨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显然,有些话你是出于你的国籍身份说出来的(如莫雷对于香港(专题)的理解),而有些话是作为“人”最基本的道德良善(如不应该为暴徒叫好、不应该种族歧视)。

  美国虽然没有在言论自由这方面做到尽善尽美,但至少在监督美国政府这方面做的不错。比如大法官认为网友在推特上喷特朗普并不违法。

  「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判词

  2011年,首席大法官 约翰•罗伯茨

  2011年「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判词。

  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专题)时报》诉沙利文案);「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

  执笔判决词的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最后总结道:

  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

  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罗伯茨的判决,延续了最高法院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基本立场,那就是,尽可能保护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或者说,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开展讨论的自由。这些立场,正是由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

  「惠特妮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判词

  1927年,大法官 布兰代斯

  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者深信,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

  建国先贤们珍视自由,将之视为目标与手段的统一。他们深信,自由是幸福之本,而勇气则为自由之本。他们也相信,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才能保障理性商讨,防止有害学说的蔓延传播。

  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思维僵化、消极冷漠的民众。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更是美国政府的立国之本。建国先贤们承认,有制度存在,自然有违法风险。但他们也清楚,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处违法来维持;禁锢思想、希望和想象会招致更多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

  纠正坏主意的最好办法,就是提出一个好主意。

  正是因为相信公共讨论中蕴含的理性力量,建国先贤才放弃了钳制言论的立法——藉助武力的讨论无疑是最坏的讨论形式。他们也认识到,即使是多数人的统治,也可能滋生暴政,所以才制订了宪法修正案,进一步保障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对社会危害的恐惧,不能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正当借口。

  「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判词

  1940年,大法官 欧文•罗伯茨

  宗教、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立的领域:一个人的坚定笃信,可能被他人视为无稽之谈。

  据我们所知,为了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有些人会用夸张甚至虚假的陈述,去贬低那些显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历史给我国的人民带来的启示是:

  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词

  1964年,大法官 小威廉•布伦南

  政府官员名誉受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自由言论为代价进行救济。

  「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判词

  1971年,大法官 哈伦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公共场合用粗话表达政治意见也属于言论自由的一种,哈伦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写下了令人赞叹的判词:

  「一个人的粗话,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

  他写道:

  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权利,在这个人口众多,日趋多元的社会里,无疑是一剂良药。创设这一权利,就是为了解除政府对公共讨论施加的种种限制,将讨论何种议题的决定权,最大限度交到我们每个人手中。

  我们希望,表达自由最终能够创造一个更有力的公民社会、更优良的政治制度。我们也相信,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和约束,都与我们的政治体制所依赖的个体尊严和自由选择格格不入……

  从这个意义来说,允许这一自由的存在,或许会导致尘世喧嚣,杂音纷扰,各类不和谐之声不绝于耳,有时甚至会有一些冒犯性的言论。但是,在既定规范之下,这些仅是扩大公共讨论范围导致的一点点副作用罢了。

  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判词

  1989年,大法官 布伦南

  1989年最高法院以微弱的优势裁定,「焚烧美国国旗」属于言论自由。这将对政治性言论的保护推向了巅峰。

  布伦南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

  今天的判决将使我们更加坚信,禁止对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施以刑事惩罚,不会危及国旗作为特殊象征之地位以及它所传达的情感。援引霍姆斯大法官的话来说,亦即,任何人都不能想象一位名不见经传的人士的一次表达行为,会断然改变我们的人民对于国旗的态度。

  事实上,德州关于焚烧国旗行为「极有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主张,以及该州法律认定对国旗的物质损害将会导致「严重冒犯」的观点,恰恰表明国旗的特殊角色并未处于危险当中。否则根本不会有人认为焚烧国旗就意味着震撼社会和构成冒犯。

  我们说,今天的判决事实上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会中理应受到尊敬的地位。我们的判决重申了国旗本身所最能反映的自由和宽容原则;我们能够容忍类似约翰逊在本案中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

  事实上,国旗之最为我们自豪的一幅图景,亦即伴随着我们的国歌永远不朽的,是麦克亨利要塞的隆隆炮声。是这个国家的自强不息,而不是顽固不化,才是得克萨斯州所看到的反映于国旗中的精神,而这正是我们今天所要重申的。

  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持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而且,正因被烧毁的是我们的国旗,人们对焚烧国旗者的反应才展现了国旗自身的力量。

  可以想象,没有比挥舞自己手中的国旗更为恰当地响应焚烧国旗的行为了,没有比向被焚毁的国旗致礼更能回应焚烧者试图传达的信息了,也没有比满怀敬意掩埋国旗的残片更能保存对国旗的敬意了——正如事件的目击者所做的那样。

  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珍贵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作为自由守护者的州法院

  大法官 小威廉•布伦南

  在现代美国,有必要保护我们所有人免受政府的专横作为之害,如今的政府比我们先辈那时的政府更强有力,更无处不在;我们必须适切解释那些保障条款来延续先辈的基本政策,为了一个自由的社会,维持政府的宪政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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