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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被法院裁定破产:资不抵债 且无重整可能

京港台:2019-11-7 19:27| 来源:观察者网 | 评论( 7 )  | 我来说几句


长春长生被法院裁定破产:资不抵债 且无重整可能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

  公告称,近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和解之可能。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一则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

  2018年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长春长生公司存在以下八项违法事实:一、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二、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三、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四、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五、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六、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七、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八、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依据行政处罚管辖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管辖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此外,对涉案的高俊芳等十四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9月5日晚间,*ST长生公告,目前公司为全面停产状态。10月8日,深交所决定长生生物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深交所表示,公司股票自2019年10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10月30日晚间,长生退发布公告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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