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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离职索要68万年终奖被起诉 法院:应支付

京港台:2021-11-10 09:0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评论( 2 )  | 我来说几句


员工提前离职索要68万年终奖被起诉 法院:应支付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辛辛苦苦一整年,终于还有两个多月就要迎接春节假期啦,相信所有打工人都对年终奖翘首以盼。那么,问题来了,员工在发年终奖前离职,是否还有权享受年终奖?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邓某某系XX银行深圳分行员工,2017年9月25日离职。离职后,邓某某与深圳分行因是否支付当年度年终奖而发生纠纷。

  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需向邓某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年终奖687433.87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判决深圳分行支付邓某某2017年1月1号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年终奖687433.87元。

  对此,深圳分行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判决无需向邓某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年终奖687433.87元。

  在庭审中,邓某某还表示,深圳分行根据《XX银行深圳分行员工薪酬制度实施细则(2.0版,2017年)》,在邓某某离职后,单方剥夺邓某某获得2017年终奖的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细则对邓某某无约束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时,邓某某2017年度年终支付周期未满。按照上述规定,深圳分行应当按照邓某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2017年度的年终奖。XX银行深圳分行总行内部规定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一审判决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判令支付2017年度的年终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深圳分行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依法予以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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