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在英语中叫做copyright,字面意思就是"复制的权力"(copy + right)。在历史上,"版权"最早确实就是指复制权。
在印刷术出现之前,并不存在"版权"这个概念。中世纪的时候,书都是抄写而成的,所以几乎不存在盗版动机,因为盗版的成本同生产原书差不多。另一方面,那个时候作者写书也是没有报酬的。
十五世纪中期,印刷术发明,从此出现了盗版现象。为了保护印刷商的利益,使得某些政府希望流通的书籍不至于没人印刷,意大利的一些王国最早规定了印刷特许权制度。王室将某些书的印刷特许权授予某些出版商,在某个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4年),他人不得印刷该书。
这说明了三点:
十六世纪,印刷术传到了英国,于是英国也出现了类似由王室授予的"印刷垄断"制度(monopolies)。
1662年,英国通过了《授权法》(the Licensing Act),规定印刷书籍必需有许可证,同时必须将一部印刷好的副本存放在伦敦出版业公会(the Stationers Company)。这部法律实际上只是将早已存在的做法,明文规定而已。
1710年,英国通过《安妮法》(Statute of Anne),将版权的保护范围从印刷商扩展到了作者,禁止印刷商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和出版书籍。同时,该法规定版权的有效保护期为28年,此后该书就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
一般认为,《安妮法》是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它有三个特点:
图为17世纪时的伦敦出版业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