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周三表决 “秘密失踪”条款遭炮轰

作者:寒枫109  于 2012-3-13 11:18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62评论

关键词:

据本人寒枫研究表明,此恶法若予通过,将对五毛给予致命打击! 因为大量的异议人士,民主人士将会因此法而被秘密逮捕。届时五毛需求量将急剧下降,五毛失业率急剧上升,毛不聊生。为了生计,五毛将向政府抗议大量工作机会的流失。政府遂引用73条,将抗议的五毛秘密消失。后果不堪设想。


新《刑诉法》周三表决 “秘密失踪”条款遭炮轰(zt)

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在全国人大会议表决。由于其中的拘留条款可能导致秘密拘押和被失踪,多位律师及学者呼吁阻止通过修正案,并在网上发起投票,结果显示超过百分之90的人不同意通过、或希望暂缓表决该法案。

图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在人大会议表决,多位律师学者反对。(网络图片)


近日引起巨大争议的“刑诉法”修正草案本周三将提交人大大会进行最后的表决,当局虽宣称要保障人权,而这次也是首次将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中,但民众却有许多争议与质疑,特别是对其中73条被指秘密失踪的条款,即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等条文。

现行的刑诉法73条中仍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面对此条款的修改和即将进行的表决许多网民无论在推特还是微博中,都讨论“刑诉法”修正案一旦通过将产生的情况,不少人用自嘲的方式讽刺新刑诉法带来的危害,也有不少律师学者则谏言人大,希望他们做出一个正确的决定。

山东维权律师刘卫国周一向本台表示: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实际上这是个很空泛的罪名,等6个月后查清再放你恐怕什么都晚了,这是我最担心的,我们也一直在反对。

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在推特表示,郑重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我个人观点是,不论涉嫌任何案件的犯罪,只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在无法联系上家属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星期日晚间上海律师孙建中在新浪发起民众希望《刑诉法》通过吗?的投票,参与人数到星期一已超过1200人,其中希望通过的仅仅占7.2%;不希望通过的则有92.8%的支持率。星期日下午,学者薛蛮子也在新浪发起类似的投票活动,在当天晚上被删除前超过一万人参与,其中93%人投给了“暂缓表决”。

关注网络维权案件的维权人士屠夫告诉本台记者:政府为什么要推出这个法律,我觉得大家反对呼声这么高的情况下还强行推出,他们其实是对这个社会和公民越来越恐惧,越来越脆弱,主要是他们怕,开始有人攻击他的政权合法性,所以就用这样的高压,用反人类的做法来维护他们的利益集团。

本台记者发现,不少民众推选的谏言“刑诉法”等的文章也遭到删除,云南信息报也发表评论表示,希望代表们做最后的争取,合法权益的法案通过之前,实有必要吁请诸位代表委员们,尤其是代表委员中的法律界人士,于最后的这几个“半天”的讨论中,忠实履行手中的神圣权利,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盯住草案中的每一个字眼、每一处变动,穷尽每一种可能,去进行再斟酌,再争取,让这一“动态的宪法”在赢得新生之际,不留存人为的遗憾,为刑诉法把好最后一道关。”

不少网民表示,《刑诉法》是带领我们通向朝鲜一类暴虐专制国家的道路。


以下为网友评论:

@作家金满楼 : 3月14日将表决刑诉法修正案。73条,83条,第118条,危害国家安全,秘密拘捕,总有一条适合你。现在是3月11日深夜。还有48小时。转发吧!通往朝鲜的路都是沉默铸就的!没有人可以逃脱!

@张洲演义 : 很多人不知秘捕的危害,举活例两个。一是杨佳之母,自杨被捕后,杨母直接失踪,死后才莫名其妙的“冒出来”。一是文强的儿子,文强被捕后,儿子“自然消失”,文强死后,遂放出。这不是凭空造谣,网上可搜到。两人都不是罪犯、都不可能危及国安,只因“他们不该在外面”。所以,密捕是恶法。

@杨恒均的微博_nub : 读两千年历史,发现哪怕是在最残暴的年代,朝廷高官与各级官员都有敢于犯上进谏的,都有被处死、判刑、流放的官员,值得尊重。可回首过去20年,贪官污吏有增无减,却无一个是因为为国、为民哪怕为党提忠言被贬的,看起来真是倒退了,不知道后代如何评价我们这个时代!

@天勇律师江 : 对于恶法的胜利通过,我一点都不感到惊讶。从提出来的那一刻,我就知道这个流氓法案一定会通过。中国现在贫富和官民之间积蓄太多太深的仇恨,矛盾都是战略性的,根本就没有解决的办法,一触即发!前后这两年中国将出现全民大起义、大爆动,到那时,你还跟我谈什么刑诉法案吗?到那时叫你们死无葬身之地

@章立凡:【预测:刑诉法修正案73条通过后的中国国情】1.失踪人口、移民人口双增;2.资金放量外逃,国民经济衰退;3.富人易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法”,穷人多涉嫌恐怖犯罪;4.访民数量下降,失踪官员警员增加;5.丛林法则盛行,或公报私仇,或私报公仇(杨佳式);6.网络议政减少,无预警突发事件增加

@张农01 : 【爱国者】如果人躺在北极的雪原上,海豹就会爬过去偎依着他,希望用自己的体温把人救活。那些贪婪的猎杀者却以此弱点而杀死海豹,猎杀者每每成功。然而,真正的公民希望以自己的良知去爱中国的时候,往往被猎杀者干掉,爱国者是一只只矢志不渝的海豹……。

@张农01 : 【骂恐怕是不成了】网友邱大春气愤地骂道,一个管猪的政府,一个连猪都要管的政府,一个连猪都管不好的政府,就是一个连猪都不如的政府!微评:猪都不如的畜生干脆就杀了吧!

@郝劲松 : 明天,刑事诉讼法73条一旦修改通过,中国的政治犯及其家属将饱受其苦,秘密失踪者将大大增加,就象09年杨佳的妈妈被秘密关入精神病院57天,就象2011年北京的很多律师莫名失踪几个月。。。。。

@十年砍柴 : 何谓作法自毙作茧自缚:秦城监狱建得非常坚固,但是整个设计很折磨押犯身心。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冯基平是工程负责人之一。“文革”开始,他就作为彭真的死党被关进去了。他说:“我要是知道我建的这座监狱是关押我自己的话、我一定会把它建得更好一些。”后来,他的长官、公安部长罗瑞卿也关到秦城。

@王思璟 : “2009年10月2日,一个没有窗户的宾馆地下室,被非法拘禁近一月的上访者李淑莲死去,死因不明。2003年3月,李被收容站关押一个多月。2006年7月,李被当地政府强行控制。2009年3月,李被龙口法院关押在宾馆。6月,李在北京被截访。2009年9月,李被民警围住”——《公民李淑莲之死》

@朱大可 : 重庆人大代表张明渝在北京亚运村公寓,被重庆公安带走后失踪,其家人与朋友至今无法与之联系。张明渝家属报案,重庆公安拒绝受理,地方和北京各部门互相扯皮。人大即将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其苦果先由人大代表自己抢先品尝。

@五岳散人 : 刑诉法73条如果通过,在现代传播的工具、手段之下,恐怕将是压垮骆驼的倒数第二根稻草,而我等期待的平稳转型的政改也会希望更为渺茫。在此重温伟大的莫之许(@嘉州莫大先生 )这句话:有能力的话,任何时候离开中国都是正确的。

@迟夙生律师 : 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要通过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我作为代表中的律师非常非常重视这件事情。深刻感觉到有人为了分散我的注意力,近日在网络上和媒体上抹黑我且造谣说我连续九年提交卖淫嫖娼合法化议案实无此事,并有五毛乘机分散网上对刑诉法的讨论。相关情况我在微博中已经说明,请关注刑诉法!

@虎爸_Michael : 还是关于实名制的问题,如果哪天我们的微博号被盗,被歹人用来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党的安全"或"企图颠覆政权"等罪不容诛的言论,我们会不会被秘密抓捕,由于实名登记铁证如山而直接枪毙呀?

@程益中 : 总有人说,73条针对的只是个别人,跟你和绝大多数人都没关系,何必较劲?吾国吾民之所以沦落至此不幸如此,与这样的思维方式大有关系。此刻有必要重温肯尼迪在墙下的演说:自由有许多困难,民主亦非完美,但民主国家从未建造一堵墙把人民关在里面…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只要一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

@王明雯 : 上午审议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草案,再次修改后的内容没有涉及要害。忍不住发了一个言,强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理由是因其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察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完全可能导致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

@深圳庞琨律师 : 我反对通过刑诉法修正案,因为这个修正案会让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秘密的失踪,想想一个人突然失踪了,还是合法的,他家属都不知道那有多着急?你受得了这样的法律吗?

@Se丸再来 : 兲朝越来越像乔治奥威尔在《1984》里描写的英社了。人们随时被思想警察监视着,一旦认定你反对老大哥、反对英社,犯下了思想罪,就会被秘密逮捕,通过各种手段将有关你的一切从世界上抹去,让人们永远都不会记得有你这么一个人

@直播叙利亚1 : 司法都不是独立,还讲什么法治。财产都不敢公开,还讲什么清廉。言论都不能自由,还讲什么盛世。迁生都受到限制,还讲什么崛起。权力都不许监督,还讲什么为民。政权都不能选择,还讲什么站起。历史都不真实,还讲什么伟大。批评都不能接受,还讲什么和谐。代表都不是民选,还讲什么代表

@章立凡 : 【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中国是签字国。《刑诉法》修正案的“不通知家属”条款,违反了上述条款)

@孙大泡老窝 : 【新73条,政法系的癌变信号】新73条通过后的政法系,将成为中国未来最具决定性的派系,它的秘密手段和庞大的武警部队,将成为党派斗争中最得心应手的工具和手段。其作用超过军队。这也是薄入常掌政法委进而轻取大位的必要条件和先期准备。如果实现,第一把交椅就成了

@周斌 : 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然后异地监禁不告知家人,就是秘密绑架和失踪,估计县委书记最喜欢用来对付上访户,然后地委书记省委书记用来对付政敌,由此类推吧,举手同意的猪猡代表我祝你断子绝孙!

@赵楚 : 前苏联的失败与秘密警察政治有很直接的关系,因为黑暗野蛮的基础不能支撑辉煌文明的大厦。秘密警察统治不仅不能带来安全,相反,它以普遍的不安全摧毁了一国之内自上而下对于政权的信心和信任,也使一切法理成为具文,同时,这种野蛮和暴力的手法也铲除了统治的道德基础。

@李修蛟律师 : 据了解,此次刑诉法草案,在一个月前已分发给所有代表,表面看似合乎立法法规定,但这一个月间,草案中很多规定有变化,不断变化!本次大会要表决的最新草案,与一个月前分发的草案有很多变化!理论上仍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希望代表们据理力争,暂停本次刑诉法草案的表决!

@我是刘君鞅 : 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

@我是刘君鞅 : 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

@张大军10 : 二、以这两点观察来看,中共的系统杀人和精神控制体系无疑是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壮举”。以纳粹主义与之相比都是对后者的羞辱。值得注意的是,强制堕胎的系统杀人从来没有在中国的思想和知识界引起深入的反思,更不要说反抗了。这种对生命的漠视体现了中国思想文化和社会政治的真正困境

@环保董良杰 : 关于刑事诉讼法草案,很多人想法是我守法公民我有什么好担心的?1、守法不守法你说了不算,警察说了算?2、你无权保持沉默,秘密关押可以撬开你的嘴。3、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我在这里科普粮食污染的数据,一不小心被扣上这个帽子很平常。土壤污染也这样。污染图居然是机密。可怕吗?

@柏杉林而已 : 【无人能幸免】程维高,一个被开除党籍省委书记说,“我是很霸道。但是,这个体制让我有权力霸道,现在我却没有任何机会去申诉、去说明自己的冤屈啊。没有司法独立,社会哪里会得到公正?!

@马戎戎 : 《你知道警察拥有秘密逮捕权后果有多严重么?》

@荒唐归来 : 【谁都会找不到家人】秘密拘捕有多可怕——–皮诺切特,智利的大独裁者,执政20多年,智利“真相与和解”国家委员会1991年发布的报告认为,有2,095人被秘密杀害,1,102人失踪。

@何兵 : 当年《劳动合同法》表决时,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结果恶评如潮,危害甚巨。传,吴邦国委员长曾因此说,以后要接受教训,先广泛讨论。本次刑诉法修正案,万勿重蹈《劳动合同法》覆辙,让盖世大保条款大行于世。

@翁韬yt : 法律有恶法和良法。恶法是用来保护国家对人民的统治,良法是用来保护人民不受公权的伤害。此次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的限制。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这显然是恶法,假如实施,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无限期的密秘羁押,它将使所有的人长期处于恐惧状态中

@刘苏里 : 1,人大要对刑诉法73条重做慎重审核;2,有重大分歧,开先例交付人民公决。——执意强行通过,那么:1,立法动议者,是我的敌人;2,投票者是敌人的帮凶;3,无视该条款者,是帮凶的帮凶。——我不愿意看到以一己之私利,陷国家政治伦理于万劫不复之地。

@在等人的 : @王思璟: @薛蛮子 发起的【两会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投票过万后,被野蛮删除。本来以为,代表投代表的,人民投人民的,互不干涉。谁知,他们连这都不准,非要刷个牌坊代表到底。

@朋友就是力量 : 李庄 : 重庆人大代表张明渝被“人间蒸发”数日,其律师Z向我透露,张亲属分别找京、渝两地警方问询,均答“无可奉告”。难道张手里的举报材料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难道被指定了秘密“住所”?难道新刑诉法73条提前实施?另建议,其亲属发寻人启事同时,问重庆人大常委会有无批复手续。

@二黑媳妇 : 鲁国平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连巴西都加入了,我们还在拒绝

@阎克文th5 : 一好友是某著名杂志主编,已经退休在家,刚来信说,午饭后下楼,宿舍传达室坐着俩制服,于是和传达室的人说,我要是犯了事儿请先帮我一下,别立马让我依法失踪啊。传达脱口应道,当然当然。我靠,连传达员都明白2会正在发生什么事了!

@王功权 : 因国内人大3月13日要表决通过立法允许以危害国家安全名义对公民进行秘密拘捕,我心情很不好。我认为如果此法案获得通过会恶案迭起。偏巧今天陪家人去基督教堂做礼拜时,牧师主题讲:1,黑暗继续很长的时间; 2,黑暗是学习上帝恩典的机会;3,黑暗使你成长;4,黑暗可以是相对的。我很惊诧。

@历史解密网 : 【北大教授猛烈抨击“稳定压倒一切”】北大教授贺卫方:稳定压倒一切是罪魁祸首式的口号,稳定压倒一切就是警察权力压倒一切,就是武装力量压倒一切,稳定压倒一切也包括压倒公正,也包括压倒自由,为了稳定可以说所有的代价都可以付出,不惜把国家变成一座监狱,这就叫稳定压倒一切?!

@民38: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到底是制造炸弹还是独立参选?就情感而言,我属意后者,因为多么温文尔雅,任何流血都是我所厌恶和畏惧的;但就理智而言,我属意前者,因为只有那一声巨响,才是他们真正听得懂的声音。历史反复告诉我们,只有不怕死,才不会死,而与虎谋皮者只能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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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 ahsungzee 2012-3-13 11:33
支持抵制这种恶法!就算现在不一定成功,至少也能让人看到一点星星之火!
3 回复 hanfeng109 2012-3-13 11:37
ahsungzee: 支持抵制这种恶法!就算现在不一定成功,至少也能让人看到一点星星之火!
本来秘密逮捕不管怎么说总是名不正言不顺的。一旦通过此恶法,那么中国岂不进入红色恐怖的时代?
2 回复 ahsungzee 2012-3-13 11:43
hanfeng109: 本来秘密逮捕不管怎么说总是名不正言不顺的。一旦通过此恶法,那么中国岂不进入红色恐怖的时代?
不过如果真的通过这种恶法也会加快它的灭亡!
3 回复 浅色 2012-3-13 11:47
法在中国从来都不是一个严肃的东西,从来都是某些人手里的工具。这次,只是他们又要搞一个更顺手的工具而以。
2 回复 brav 2012-3-13 11:48
这个恶法为 "颠倒黑白、制造冤案、刑讯逼供、滥杀无辜"
提供了"法律保护"
3 回复 sandyzhang 2012-3-13 11:52
希望中国的进步力量能阻止这一条款的通过。
2 回复 hanfeng109 2012-3-13 11:52
浅色: 法在中国从来都不是一个严肃的东西,从来都是某些人手里的工具。这次,只是他们又要搞一个更顺手的工具而以。
好法执行不力, 恶法执行特顺手。因为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了。
2 回复 hanfeng109 2012-3-13 11:54
brav: 这个恶法为 "颠倒黑白、制造冤案、刑讯逼供、滥杀无辜"
提供了"法律保护"
这下他们就可以“以法律为幌子”了
2 回复 hanfeng109 2012-3-13 11:55
sandyzhang: 希望中国的进步力量能阻止这一条款的通过。
很多人士都在呼吁, 希望能有效果。很快就会有结果。
2 回复 whyuask 2012-3-13 12:00
以国家之名做可耻的事
2 回复 hanfeng109 2012-3-13 12:02
whyuask: 以国家之名做可耻的事
这是在倒退, 可悲啊。
2 回复 whyuask 2012-3-13 12:18
hanfeng109: 这是在倒退, 可悲啊。
至少网友普遍觉悟在提高
2 回复 hanfeng109 2012-3-13 12:20
whyuask: 至少网友普遍觉悟在提高
可是制定政策的人觉悟却没有了。
2 回复 whyuask 2012-3-13 12:26
hanfeng109: 可是制定政策的人觉悟却没有了。
所以中国现阶段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提高的觉悟与官方日益下降的道德之间的矛盾
2 回复 yulinw 2012-3-13 12:38
   说明国家机器到了最恐惧人民的时候了~~
2 回复 无为村姑 2012-3-13 12:57
居然有這種背離文明世界的的法案~
2 回复 无为村姑 2012-3-13 12:57
yulinw:    说明国家机器到了最恐惧人民的时候了~~
同感~~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
3 回复 yulinw 2012-3-13 12:59
无为村姑: 同感~~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
  
3 回复 nierdaye 2012-3-13 19:29
我觉得无所谓。反正政法机关一直都这么搞,老百姓习惯了就好了。要知道,这种秘密失踪的事情,原来都是高干待遇呢。
2 回复 trunkzhao 2012-3-13 19:55
无论有没有这一条,反正现在不想通知就不通知。
我的一个同学半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两年后才起诉,判完了就快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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