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也不能全怪控方。那两天审理的是薄的受贿案与贪污案。贪污案也倒罢了,受贿案的罪证就很难落实。粗知国内官场“腐败文化”(=腐化)的同志都知道,收受贿赂双方最忌讳的就是留下罪证,漫说文字证据,就连口头把柄都要尽量避免。行贿主要通过双方默契实现,亦即屈原说的:“满堂兮美人,忽独与余目成”,所谓“目成心通”——只需眼睛传情,两心就相通了。在这种情况下,要坐实行贿罪,主要只能靠同案犯的口供,而在各类证据中,这恰是最脆弱的一类。在西方,这称为words against words,辩方只要证明对方的证言不符合逻辑和常理,陪审团就会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