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是如何摇身一变成了交通肇事的过程!!(转载)

作者:宁静千年  于 2011-4-19 02:02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网络文摘|已有10评论

关键词:

影响药家生死的量刑因素
      药家交通肇事后,向张妙连捅八刀(一说是六刀),致其当场死亡。在驾车逃逸中,又连撞两人,被他人逼停。在警方前两次有关交通肇事的讯问中,药家没有交待其杀人事实。三日后,在人陪同下,药家向警方交待杀人的事实。据药家交待,杀人动机是发现被害人倒地呻吟,怕被害人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从随身背包中取出尖刀,对被害人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看,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对药家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双方争辩激烈。由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药家是生是死,仍然扑朔迷离。从量刑理论与司法实践看,以下因素可能影响药家的生死:一是药家的杀人动机、杀人手段及其后果;二是被害人的情况及其属的态度;三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四是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五是民意。
     从药家杀人的动机、手段、后果看,非常恶劣、残忍、严重。在交通肇事后,药家明知被害人没死,不仅不施救,反而对其连捅八刀,刀刀致命。在杀人命案中,由于杀人者动机多种多样,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杀人者非必死。在本案中,药家制造车祸在先,对被害人有施救义务,而他不仅不施救,反而连捅被害人八刀,致其当场死亡。药家捅被害人一刀可辩解为激情杀人,捅被害人二刀可强说为紧张杀人,连捅被害人八刀,只能说其犯意坚决,已无怜悯之心,彻底丧失人性。按照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罪行相当原则,药家的生死,主要取决其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及主观过错。在本案中,药家至少有三重罪责与过错:一是随身携带凶器,反映出他平时就具有人身危险性。二是,犯错后不知忏悔,反而杀人灭口,说明其改造难度大。三是对被害人连捅八刀,致其当场死亡,说明其杀人手段残忍、犯意坚定,后果严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庭给药家改过自新的机会,恐怕还缺少必要的理由。
     从我国量刑实践看,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药家的罪责。本案中被害人毫无过错,但按药家的逻辑,被害人错在是农村人,农村人是很难缠的。如果“农村人,很难缠”的逻辑能够成立,天下焉有公理?农民是我国的根本,党和政府始终将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农业问题放在战略高度去思考、去重视、去关心。尽管农民很弱势,但他是我国社会重要的阶层,药家对我国社会的重要阶层抱有敌意,只能说明他主观恶性大,具有反社会心理与人格。
     在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属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情况一般不影响定性,但影响量刑,属于量刑的酌定情节。从被害人情况看,她是两个孩子的母亲、父母的子女、丈夫的妻子,她身上肩负重要的庭义务与责任。药家的八刀,让孩子失去母亲、成为孤儿,让丈夫没有妻子,成为鳏夫,让年迈父母丧失女儿,成为孤独之人。药家的八刀,不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酿成极为深重的罪孽,也使药家成为罪无可赦之人。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属的谅解,法庭可对其酌情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那怕得不到赔偿,也要判处药家死刑。被害人属要求判处药家死刑的态度,与药家杀人时犯意同样坚决。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方往往将赔偿作为与被害人属讨价还价的筹码,法庭也将犯罪嫌疑人及其属能否主动赔偿作为判处死缓的重要理由。在命案中,被害人通常是中顶梁柱,在其不幸死亡后,属屈从生活压力,为了获取必要的赔偿金,会忍辱地向法庭出具谅解协议,但这决不是被害人亲属的本意,更不是法律就应如此。在本案中,无论是被害人属还是法院,都不应将犯罪嫌疑人及其属的赔偿情况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本案被害人属也不必受制于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被迫向法庭出具谅解协议,他们可以借助如下途径获得赔偿或救济:药家驾车将被害人撞伤,车辆可以看成其私产或凶器,法庭可没收其车辆,如果车辆有保险,法庭可向保险公司执行相应的保险费,如果药家名下有房产、存款,法院可将其查封、拍卖、扣押,以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补偿被害人属。同时,法院还可启动国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相关组织也可向民众募捐,对被害人属进行救助。
     从现行的法律制度看,死刑制度仍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废除死刑符合世界潮流的趋势,但是,一些发达国仍然保留死刑,美国一些曾经废除死刑的州又恢复了死刑。从我国的国情看,不保留死刑,对一些罪大恶极之徒,很难做到罚当其罪,对一些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刑罚也很难起到警示作用,从而难以保障其他公民的安全。药家师妹曾说,如果她遇到药家这样的情况,也会这样做,说明社会上还存在一些潜在、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嫌疑人,死刑还有存在、适用的必要。我国司法机关对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哪些交通肇事后,又故意杀人者,必须适用死刑,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效果,否则,不足以警示药家及其师妹式的人物。另外,控制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防止错杀,国没有任何理错判无辜者死刑。具体到个案上,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就应当判处其死刑。药家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疑点,对其适用死刑不存在错杀的问题,药家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慎杀对象。
     从法律文化看,“杀人者死”在我国有深厚的文化根基。从刘邦时代起,民众就认同杀人者死,杀死了别人,就等于杀死他自己,正如《圣经》中该隐在杀死他弟弟后说:“遇到我的人,必杀我。”对罪大恶极者通过法律程序判处其死刑,可以舒缓被害人属情绪,减少私力救济,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古代,“杀人者死”也有例外,主要是属于“八议”之列的人(类似于今天的“富二代、官二代”),杀人后是否判处死刑,由皇帝决定。对于有“可衿”情节的杀人者,比如为报父仇而杀人,为彰显孝道,表达皇帝以“仁孝”治天下的方略,经过皇帝特批,可以不判处其死刑。在疑难案件中,为防止错杀,对杀人者一般不适用死刑。从我国法律文化看,药家既不在“八议”之列、又不属于“可衿”、“疑案”的范围。如果给药家以自新的机会,那是与我国法律文化不相容的。
     从民意上看,对药家生死有两种态度,还不好说哪种民意是对的,哪种民意是错的。民意是众人的意见、普通人的意见,由于我国法院是人民法院,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适度考虑民意。不过,法院在量刑时,首先要区分真民意或伪民意,更要禁止强奸民意。从西安市中院的法庭调查看,似乎绝大多数旁听审判人员,同意给药家一条自新之路,但西安市中院调查也遭到诟病,且不说调查范围限于旁听法庭审判的人员,而且旁听审判的人员绝大多数是药家同学、校友,出于同窗之情,朋友之义,他们中大多数人是不希望判处药家死刑的。更何况,他们中的一些人遇到类似情况,也会拿刀捅人。加之,网络水军的助推,在考量民意时,一定要慎重。《东方法眼》网站对药家量刑也做了民意调查,其结果与西安市中院的调查结果大相径庭:从2011年4月14日17时10分起至4月16日10时30分,共有600名网友投票,其中,主张判处药家死刑的有571人,占投票人数的95%,主张不判处死刑的有17人,占投票人数的3%,主张不好说的有12人,占投票人数的2%。不能说明西安市中院的调查就不客观,也不能说《东方法眼》的调查就更准确,只能说对不同的调查群体,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其结果会南辕北辙。所以,以民意之名,给药家一条生路,那是不足以服众的。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一些墨史惯于玩弄法律,他们“欲其生,则附生议,欲其死,则附死比。”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中,不允许以虚假的民意屈法、枉法,正义女神的明眸不能让暄嚣尘埃遮蔽。

下面是贺卫方教授的信:

××君:

  因为讲课的关系,最近我关注的是雅典法庭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把柏拉图、色诺芬等人的相关作品反复读,颇能读出一些趣味来。至于药家鑫的案件和审判,我上网时似乎是有意识地进行了自我屏蔽。这个时代各种事件和案件仿佛雨后春笋,此伏彼起。每一起都去关注,结果真的要把自己给迷失了。接到你的短信后,我才上网阅读了一些材料,包括案情和一些评论。边看边想,就有了一些初步的看法。

  说实话,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对于评论一起没有审结的案件总是有些不安,那似乎有某种影响司法的嫌疑。不过,就本案的事实而言,无论是见诸媒体的报道和法庭上药家鑫的言辞,都不存在争议。药家鑫驾车肇事后又将伤者六刀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现行刑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假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精神病等),则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也是受害人的正当要求。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称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这样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受害人在那个过程中毫无过错可言。所谓的自首情节也十分勉强。此外,一些人向法庭提供了某些“品格证据”,如药家鑫多次获奖等。但是,撞人之后不救人反而凶残地杀人令这些旧日荣誉成为一种讽刺。

当然,你也知道,我是一直主张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的。不过,主张废除死刑属于一种立法推进;司法方面,在立法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只能呼吁尽可能少判死刑,并在各个环节上全力防止冤狱的发生。至于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其义务是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判决案件。即使法官本人也持废除死刑的观点,也不能以个人好恶取代法律。我也看到一些人主张,让药家鑫成为废除死刑的一个起点。但是,这存在很大的困难。除了法官不可以解释之名改变法律之外,还涉及不同地方、不同时间司法的平衡性问题。西安的法官在当判死刑而出于种种考量而不判死刑,但是其他地方或其他时间却一准乎律,当死则死,无疑是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准则的做法。这样的做法在加剧司法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会给某些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其实,除了关心药案本身之外,我更感兴趣围绕着这一案件的各种议论。或许可以说,药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甚至公众的怒火,比药案本身更关键的是某些媒体和个别专家的表现,也包括一审法院异乎寻常的举动(如在听众中发放问卷)。不少人直接认为这是官方机构在为对被告人从宽发落的前奏。对于司法公正的满腹狐疑在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议论中尽显无遗。说实话,作为过去这些年一直从事司法改革推动的一个学者,我对此感到无言以对。的确,从近年来一些引发公众关注的案件的审判过程看,这种疑虑绝非无的放矢。邓玉娇案表明法院不是澄清事实的平台,孙伟铭案表明法院曲法阿世,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案表明法院经常制造冤案(而且只要被告人已经冤杀,就很难纠正),几乎所有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都昭示出司法不独立这一事实。面临这种困境,我们将从何处寻找出路?

  还有,围绕着药案的议论让我们看到,尽管最近的刑法修订案开始了减少死刑罪名的步伐,但是在中国倡言建设更加人道主义的刑罚制度仍然是任重道远。在一家名为“第一视频”的网络媒体上,北大中文系教授孔庆东的言辞让我感受特别强烈。当主持人说在法庭上的药家鑫“看上去很天真很学生气而不像是一个杀人犯的样子”时,孔教授怒不可遏:

  “天真?哪里天真!杀人犯还要长在脸上么?……真正天真的是你。他长的是典型的杀人犯的那种面孔。你不懂。一看就知道是罪该万死的人。杀人犯长的都这样……这是典型的坏学生。你看人要看气质,你不要看什么肤色啊、五官啊,要看气质。这是一个杀人犯的气质。药家鑫的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摞在一起,三把刀,是吧?这个人他就是一个杀人犯—从心理学

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摞在一起,三把刀,是吧?这个人他就是一个杀人犯—从心理学上来讲,从文化上来讲。”

  前面刚质疑“杀人犯还要长在脸上么?”紧接着就以此刻之我非刚才之我:“他长得是典型的杀人犯的那种面孔”。而且还搞起神秘的姓名学了。这哪里有一点点理性分析?还有,对于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自首情节,孔教授这样评论:

  “……干了伤天害理的事情,过了一定的界限,你怎么自首都是没有用的。你愿意跑你跑吧,跑到天涯海角,我把你满门抄斩,这才是严肃的法律。看他可怜,他都是策划好的。看到要判死刑,作最后一搏。装出可怜的样子,跪下磕头啊。你想,当时他是多么凶残。这个老百姓啊,为什么老被人家欺负,被人家杀?就是健忘。”

  孔教授在分析这种杀人事件的起因时,谈到了西方因素:

  这就是美国鼓吹的,让我们有个性啊!让我们民主、自由啊!自己掌握自己命运啊!不要听政府的、不要听法律的、不要听共产党的,就听美国的,就这结果啊!药家鑫呐。

  但是,马上他又把美国等国家作为光明的典范,说:

  别看我们天天批评美国、批评日本、批评以色列,人家国家就没有这么黑的事,我们就找不出这样的例子来。只有我们伟大的祖国有这种事,要不我们国家怎么被人欺负?要知道我们被人欺负,是因为内里怂啊!

  你若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检索视频,看看我这位同事的全部评论。虽然充满了对于杀人者的义愤,但我不得不说,他的话语不仅经常自相矛盾,而且本身也洋溢着暴戾之气。网友的跟帖也大多是叫好欢呼。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公元前399年,雅典的法庭判决苏格拉底死刑。501位审判官表决,尽管多数票赞成死刑,但仍有220人投了反对票。五百人法庭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公民,那个时代也没有职业司法人员,法庭遵守程序,听取苏格拉底的自我辩护(甚至还有些故意激怒审判团的言辞),也没有出现一边倒的喊杀声。其中信息也是耐人寻味。

  贺卫方

  2011年4月4日

作者:贺卫方
 
责任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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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0 个评论)

1 回复 awang9988 2011-4-19 02:39
sf.
在中国, 法律是狗屁, 权利第一,金钱第二。
你要捅了锦涛家的试试, 不灭你9族才怪。
2 回复 德州龙 2011-4-19 02:46
这个药家鑫必死无疑.他对我党的用处是还可以再让我党伟大一次.
2 回复 awang9988 2011-4-19 03:00
德州龙: 这个药家鑫必死无疑.他对我党的用处是还可以再让我党伟大一次.
看走眼了吧? 我们的档就是顶杀人犯。 锦涛有种。
1 回复 纲举目张 2011-4-19 09:53
如果你列出几项药加鑫的行为属实,那他比死无疑了.
2 回复 yulinw 2011-4-19 10:23
     如果杀了人可以用钱摆平即买命,以后这样的事儿就多了,随便都可以找到理由呢~~若果被杀的是李刚的儿呢?
3 回复 dwqdaniel 2011-4-19 10:57
本来是一起再清楚不过的故意杀人案,在任何一位正常人的眼里,药家鑫心狠手辣、凶残冷血,死有余辜。可是央视毕竟是央视,总可以力掀狂澜、拨正返乱。经过400名满脑浆糊同学的签字放水,央视专家的细腻分析,再让药家鑫模仿李刚父子上电视一哭,于是杀人犯变成了小可怜,杀人灭口变成了人性弱点,罪不容赦变成了有为青年。神奇的国度也由此诞生了一句最新流行语:去央视哭一次要多少钱?
3 回复 Giada 2011-4-19 11:56
法律不应该取决于民意吧?
2 回复 同往锡安 2011-4-19 13:13
dwqdaniel: 本来是一起再清楚不过的故意杀人案,在任何一位正常人的眼里,药家鑫心狠手辣、凶残冷血,死有余辜。可是央视毕竟是央视,总可以力掀狂澜、拨正返乱。经过400名满 ...
说得好。杀人偿命,何况如此残忍,如果不判死刑,天理难容。
1 回复 match99 2011-4-19 14:08
法律在中国本来就不是弱者的挡箭牌。
2 回复 纽约知青 2011-4-20 01:53
不会就这样结案的,全世界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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