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药家鑫生死的量刑因素
药家鑫交通肇事后,向张妙连捅八刀(一说是六刀),致其当场死亡。在驾车逃逸中,又连撞两人,被他人逼停。在警方前两次有关交通肇事的讯问中,药家鑫没有交待其杀人事实。三日后,在家人陪同下,药家鑫向警方交待杀人的事实。据药家鑫交待,杀人动机是发现被害人倒地呻吟,怕被害人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从随身背包中取出尖刀,对被害人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看,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对药家鑫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双方争辩激烈。由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药家鑫是生是死,仍然扑朔迷离。从量刑理论与司法实践看,以下因素可能影响药家鑫的生死:一是药家鑫的杀人动机、杀人手段及其后果;二是被害人的情况及其家属的态度;三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四是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五是民意。
从药家鑫杀人的动机、手段、后果看,非常恶劣、残忍、严重。在交通肇事后,药家鑫明知被害人没死,不仅不施救,反而对其连捅八刀,刀刀致命。在杀人命案中,由于杀人者动机多种多样,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杀人者非必死。在本案中,药家鑫制造车祸在先,对被害人有施救义务,而他不仅不施救,反而连捅被害人八刀,致其当场死亡。药家鑫捅被害人一刀可辩解为激情杀人,捅被害人二刀可强说为紧张杀人,连捅被害人八刀,只能说其犯意坚决,已无怜悯之心,彻底丧失人性。按照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罪行相当原则,药家鑫的生死,主要取决其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及主观过错。在本案中,药家鑫至少有三重罪责与过错:一是随身携带凶器,反映出他平时就具有人身危险性。二是,犯错后不知忏悔,反而杀人灭口,说明其改造难度大。三是对被害人连捅八刀,致其当场死亡,说明其杀人手段残忍、犯意坚定,后果严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庭给药家鑫改过自新的机会,恐怕还缺少必要的理由。
从我国量刑实践看,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药家鑫的罪责。本案中被害人毫无过错,但按药家鑫的逻辑,被害人错在是农村人,农村人是很难缠的。如果“农村人,很难缠”的逻辑能够成立,天下焉有公理?农民是我国的根本,党和政府始终将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农业问题放在战略高度去思考、去重视、去关心。尽管农民很弱势,但他是我国社会重要的阶层,药家鑫对我国社会的重要阶层抱有敌意,只能说明他主观恶性大,具有反社会心理与人格。
在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属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情况一般不影响定性,但影响量刑,属于量刑的酌定情节。从被害人情况看,她是两个孩子的母亲、父母的子女、丈夫的妻子,她身上肩负重要的家庭义务与责任。药家鑫的八刀,让孩子失去母亲、成为孤儿,让丈夫没有妻子,成为鳏夫,让年迈父母丧失女儿,成为孤独之人。药家鑫的八刀,不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酿成极为深重的罪孽,也使药家鑫成为罪无可赦之人。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庭可对其酌情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那怕得不到赔偿,也要判处药家鑫死刑。被害人家属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的态度,与药家鑫杀人时犯意同样坚决。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方往往将赔偿作为与被害人家属讨价还价的筹码,法庭也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能否主动赔偿作为判处死缓的重要理由。在命案中,被害人通常是家中顶梁柱,在其不幸死亡后,家属屈从生活压力,为了获取必要的赔偿金,会忍辱地向法庭出具谅解协议,但这决不是被害人亲属的本意,更不是法律就应如此。在本案中,无论是被害人家属还是法院,都不应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情况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本案被害人家属也不必受制于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被迫向法庭出具谅解协议,他们可以借助如下途径获得赔偿或救济:药家鑫驾车将被害人撞伤,车辆可以看成其私产或凶器,法庭可没收其车辆,如果车辆有保险,法庭可向保险公司执行相应的保险费,如果药家鑫名下有房产、存款,法院可将其查封、拍卖、扣押,以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补偿被害人家属。同时,法院还可启动国家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相关组织也可向民众募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救助。
从现行的法律制度看,死刑制度仍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废除死刑符合世界潮流的趋势,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仍然保留死刑,美国一些曾经废除死刑的州又恢复了死刑。从我国的国情看,不保留死刑,对一些罪大恶极之徒,很难做到罚当其罪,对一些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刑罚也很难起到警示作用,从而难以保障其他公民的安全。药家鑫师妹曾说,如果她遇到药家鑫这样的情况,也会这样做,说明社会上还存在一些潜在、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嫌疑人,死刑还有存在、适用的必要。我国司法机关对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哪些交通肇事后,又故意杀人者,必须适用死刑,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效果,否则,不足以警示药家鑫及其师妹式的人物。另外,控制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防止错杀,国家没有任何理错判无辜者死刑。具体到个案上,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就应当判处其死刑。药家鑫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疑点,对其适用死刑不存在错杀的问题,药家鑫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慎杀对象。
从法律文化看,“杀人者死”在我国有深厚的文化根基。从刘邦时代起,民众就认同杀人者死,杀死了别人,就等于杀死他自己,正如《圣经》中该隐在杀死他弟弟后说:“遇到我的人,必杀我。”对罪大恶极者通过法律程序判处其死刑,可以舒缓被害人家属情绪,减少私力救济,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古代,“杀人者死”也有例外,主要是属于“八议”之列的人(类似于今天的“富二代、官二代”),杀人后是否判处死刑,由皇帝决定。对于有“可衿”情节的杀人者,比如为报父仇而杀人,为彰显孝道,表达皇帝以“仁孝”治天下的方略,经过皇帝特批,可以不判处其死刑。在疑难案件中,为防止错杀,对杀人者一般不适用死刑。从我国法律文化看,药家鑫既不在“八议”之列、又不属于“可衿”、“疑案”的范围。如果给药家鑫以自新的机会,那是与我国法律文化不相容的。
从民意上看,对药家鑫生死有两种态度,还不好说哪种民意是对的,哪种民意是错的。民意是众人的意见、普通人的意见,由于我国法院是人民法院,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适度考虑民意。不过,法院在量刑时,首先要区分真民意或伪民意,更要禁止强奸民意。从西安市中院的法庭调查看,似乎绝大多数旁听审判人员,同意给药家鑫一条自新之路,但西安市中院调查也遭到诟病,且不说调查范围限于旁听法庭审判的人员,而且旁听审判的人员绝大多数是药家鑫同学、校友,出于同窗之情,朋友之义,他们中大多数人是不希望判处药家鑫死刑的。更何况,他们中的一些人遇到类似情况,也会拿刀捅人。加之,网络水军的助推,在考量民意时,一定要慎重。《东方法眼》网站对药家鑫量刑也做了民意调查,其结果与西安市中院的调查结果大相径庭:从2011年4月14日17时10分起至4月16日10时30分,共有600名网友投票,其中,主张判处药家鑫死刑的有571人,占投票人数的95%,主张不判处死刑的有17人,占投票人数的3%,主张不好说的有12人,占投票人数的2%。不能说明西安市中院的调查就不客观,也不能说《东方法眼》的调查就更准确,只能说对不同的调查群体,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其结果会南辕北辙。所以,以民意之名,给药家鑫一条生路,那是不足以服众的。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一些墨史惯于玩弄法律,他们“欲其生,则附生议,欲其死,则附死比。”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中,不允许以虚假的民意屈法、枉法,正义女神的明眸不能让暄嚣尘埃遮蔽。
下面是贺卫方教授的信:
××君:
因为讲课的关系,最近我关注的是雅典法庭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把柏拉图、色诺芬等人的相关作品反复读,颇能读出一些趣味来。至于药家鑫的案件和审判,我上网时似乎是有意识地进行了自我屏蔽。这个时代各种事件和案件仿佛雨后春笋,此伏彼起。每一起都去关注,结果真的要把自己给迷失了。接到你的短信后,我才上网阅读了一些材料,包括案情和一些评论。边看边想,就有了一些初步的看法。
说实话,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对于评论一起没有审结的案件总是有些不安,那似乎有某种影响司法的嫌疑。不过,就本案的事实而言,无论是见诸媒体的报道和法庭上药家鑫的言辞,都不存在争议。药家鑫驾车肇事后又将伤者六刀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现行刑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假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精神病等),则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也是受害人的正当要求。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称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这样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受害人在那个过程中毫无过错可言。所谓的自首情节也十分勉强。此外,一些人向法庭提供了某些“品格证据”,如药家鑫多次获奖等。但是,撞人之后不救人反而凶残地杀人令这些旧日荣誉成为一种讽刺。
当然,你也知道,我是一直主张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的。不过,主张废除死刑属于一种立法推进;司法方面,在立法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只能呼吁尽可能少判死刑,并在各个环节上全力防止冤狱的发生。至于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其义务是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判决案件。即使法官本人也持废除死刑的观点,也不能以个人好恶取代法律。我也看到一些人主张,让药家鑫成为废除死刑的一个起点。但是,这存在很大的困难。除了法官不可以解释之名改变法律之外,还涉及不同地方、不同时间司法的平衡性问题。西安的法官在当判死刑而出于种种考量而不判死刑,但是其他地方或其他时间却一准乎律,当死则死,无疑是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准则的做法。这样的做法在加剧司法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会给某些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其实,除了关心药案本身之外,我更感兴趣围绕着这一案件的各种议论。或许可以说,药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甚至公众的怒火,比药案本身更关键的是某些媒体和个别专家的表现,也包括一审法院异乎寻常的举动(如在听众中发放问卷)。不少人直接认为这是官方机构在为对被告人从宽发落的前奏。对于司法公正的满腹狐疑在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议论中尽显无遗。说实话,作为过去这些年一直从事司法改革推动的一个学者,我对此感到无言以对。的确,从近年来一些引发公众关注的案件的审判过程看,这种疑虑绝非无的放矢。邓玉娇案表明法院不是澄清事实的平台,孙伟铭案表明法院曲法阿世,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案表明法院经常制造冤案(而且只要被告人已经冤杀,就很难纠正),几乎所有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都昭示出司法不独立这一事实。面临这种困境,我们将从何处寻找出路?
还有,围绕着药案的议论让我们看到,尽管最近的刑法修订案开始了减少死刑罪名的步伐,但是在中国倡言建设更加人道主义的刑罚制度仍然是任重道远。在一家名为“第一视频”的网络媒体上,北大中文系教授孔庆东的言辞让我感受特别强烈。当主持人说在法庭上的药家鑫“看上去很天真很学生气而不像是一个杀人犯的样子”时,孔教授怒不可遏:
“天真?哪里天真!杀人犯还要长在脸上么?……真正天真的是你。他长的是典型的杀人犯的那种面孔。你不懂。一看就知道是罪该万死的人。杀人犯长的都这样……这是典型的坏学生。你看人要看气质,你不要看什么肤色啊、五官啊,要看气质。这是一个杀人犯的气质。药家鑫的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摞在一起,三把刀,是吧?这个人他就是一个杀人犯—从心理学
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摞在一起,三把刀,是吧?这个人他就是一个杀人犯—从心理学上来讲,从文化上来讲。”
前面刚质疑“杀人犯还要长在脸上么?”紧接着就以此刻之我非刚才之我:“他长得是典型的杀人犯的那种面孔”。而且还搞起神秘的姓名学了。这哪里有一点点理性分析?还有,对于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自首情节,孔教授这样评论:
“……干了伤天害理的事情,过了一定的界限,你怎么自首都是没有用的。你愿意跑你跑吧,跑到天涯海角,我把你满门抄斩,这才是严肃的法律。看他可怜,他都是策划好的。看到要判死刑,作最后一搏。装出可怜的样子,跪下磕头啊。你想,当时他是多么凶残。这个老百姓啊,为什么老被人家欺负,被人家杀?就是健忘。”
孔教授在分析这种杀人事件的起因时,谈到了西方因素:
这就是美国鼓吹的,让我们有个性啊!让我们民主、自由啊!自己掌握自己命运啊!不要听政府的、不要听法律的、不要听共产党的,就听美国的,就这结果啊!药家鑫呐。
但是,马上他又把美国等国家作为光明的典范,说:
别看我们天天批评美国、批评日本、批评以色列,人家国家就没有这么黑的事,我们就找不出这样的例子来。只有我们伟大的祖国有这种事,要不我们国家怎么被人欺负?要知道我们被人欺负,是因为内里怂啊!
你若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检索视频,看看我这位同事的全部评论。虽然充满了对于杀人者的义愤,但我不得不说,他的话语不仅经常自相矛盾,而且本身也洋溢着暴戾之气。网友的跟帖也大多是叫好欢呼。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公元前399年,雅典的法庭判决苏格拉底死刑。501位审判官表决,尽管多数票赞成死刑,但仍有220人投了反对票。五百人法庭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公民,那个时代也没有职业司法人员,法庭遵守程序,听取苏格拉底的自我辩护(甚至还有些故意激怒审判团的言辞),也没有出现一边倒的喊杀声。其中信息也是耐人寻味。
贺卫方
2011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