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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言论自由的里程碑案例
—为什么在美国连烧国旗都没事
心路独舞
二十五年前的今天(6月21日),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有关美国言论自由的里程碑判决,联邦大法官们以五票对四票裁决「焚烧美国国旗属于言论自由」,受美国宪法保护。这是继保护美国新闻报道自由的经典案例《五角大楼文件》之后,进一步扩展到保护普通公民表达自由的标志性案件。
首先让我来简单地介绍一下这个焚烧国旗的案例。该案的全称是「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491 U.S.397 (1989)),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89年3月开始审理并在同年6月21日作出判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案件。这个案件的被告方格里高利·李·约翰逊是美国名为「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团体的成员,1984年8月,他在对里根总统的一次抗议活动中,当众焚烧了从一家银行门前旗杆上扯下的美国国旗,在焚烧国旗的同时,以约翰逊为首的团体还高呼了一些对国家和国旗极尽侮辱的口号。约翰逊因此被警察逮捕,并被控违反了该州禁止“亵渎受崇敬物体”的法律,在场的一些旁观者也出庭作证,认为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严重冒犯了他们的情感,法庭认定约翰逊罪名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罚款两千美元。
约翰逊不服,上诉到得克萨斯第五上诉法院,但败诉;他又继续向该州的刑事上诉法院上诉,这一次他胜诉了。作为德克萨斯州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刑事上诉法院认为,约翰逊的行为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symbolic speech),因此受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州法不能对其进行惩罚。
德克萨斯州政府不服,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辩护1989年3月21日开始,1989年6月21日作出裁决,支持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意见,认为该州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判决的多数意见是由大法官布伦南撰写的,但一直不断被媒体提及的却是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的补充意见:“摆在我们眼前的是一项简单明了的法规与宪法中纯粹指令的对抗,对此我们别无选择。一个严酷的事实是,我们有时必须要做出自己并不喜欢的决定,我们这样做是因为从法律和宪法的角度上这样做是对的……国旗就是这样一个表现美国人共同理念的标志:法律、和平以及人类精神中所包括的自由信念,因此,这个国旗也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联邦最高法院1989年的这项裁决一直是颇有争议的,它使美国48个州以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均因违宪而失效,判决因此引发了来自联邦国会、美国总统以及广大民众的强烈抵抗,之后国会两院很快又通过了旨在保护国旗的新《国旗保护法》,但仍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取消。此后的几次修宪努力均未成功,最近的一次发生在2006年,在参议院投票中以一票败北。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表达自由是公民自由的基础,如果政府能够控制公民知道或表达什么,它就能操纵其观点,从而剥夺他们自己决定怎样管理自己的权利,因此应广泛禁止政府去限制表达自由。也正因为此,在几十年来美国国内不断爆发的反战示威中,没有一个人因表达反对政府的意见而被定罪,因为没有什么可以超越公民的表达权,只有每个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了,才是最大的国家利益,国家的存在和国家利益才有意义。这正像美国开国元勋托马斯·杰斐逊说的那样,“异议才是爱国的最高形式”,因为政府不是国家,政府应该是为国家和公民服务的,公民要时刻提防政府这样一个人类制造的怪胎权力过大而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必须拥有表达权的自由。
二十五年过去了,联邦高等法院对「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的判决一直经历了时间的考验,表达自由并没有搅乱美国社会,相反却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连焚烧国旗都没事了,还能有什么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