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珠律师答:小三撞原配腹中胎儿: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文/刘龙珠律师
小三与原配勾心斗角,明争暗斗屡见不鲜。宫斗剧中女人们为了争宠,争皇位继承权,用麝香、藏红花、夹竹桃粉等下毒,使人轻则流产, 重则一尸两命。到了现代,女人的争斗更加直接。小三因为争宠和财产分配等原因与原配发生矛盾,于是就想杀死其腹内的胎儿。这天见原配一人驾车,于是开车向其撞去,致使原配腹内婴儿死亡,那么此案中的小三该当何罪呢?
一. 在中国,只是伤害,不是杀人。
根据中国民法典,不承认胎儿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胎儿只在特定情形下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 遗产继承时预留份额、可以接受赠与等;同时根据中国刑法典,不认可未出生的胎儿具有独立的刑事人身权利,胎儿不能成为刑事行为主体,只能作为母体的“一部分”而存在,所以未出生的胎儿死亡不能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因此根据中国的法律无法针对小孩的伤害定罪,但可以根据其母亲的伤害定罪。 如果母亲因为流产造成子宫、卵巢缺失,则根据司法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受害人的伤情有可能符合重伤一级标准,即“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相应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量刑上看: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的重伤情节,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未遂则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本案中两种罪名起诉,假设都能成功定罪,那么量刑的结果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因为胎儿无刑事主体地位,只能用故意伤害罪起诉定罪。
二. 在美国,是伤害,也可能是杀人。
在美国,历史上来讲,1973年 Roe v. Wade一案,里程碑式地确定下来了胎儿的权利。该案规定根据美国第十四修正案,作为胎儿的母亲孕妇在怀孕的第一、二阶段(也就是怀孕27周以前)拥有是否做流产(Abortion)的决定权。 这意味着在此阶段内腹中胎儿的生命权依附于其母亲的。但是在怀孕的第三阶段,由于胎儿此时已经成形并且可以离开子宫自己生存。于是法律认为此时的胎儿拥有了独立的生命权。
所以如果此案发生在美国,那么小三撞原配腹中胎儿罪责判定就取决于胎儿的月份了。如果原配处于怀孕的第一、第二阶段,那么小三对胎儿无责任,仅对孕妇负有故意伤害的责任。
但若原配处于怀孕的第三阶段,那么小三对胎儿犯一级谋杀罪,对孕妇犯故意伤害罪,这在美国加州最高刑期也是死刑。
综上,虽中国美国对于胎儿是否为法律主体有巨大差别,但最后结果殊途同归-----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面两人身份,不论小三撞原配还是原配撞小三,其法律后果是一样的。不会因为是小三撞原配太猖狂,小三罪名加重;或原配撞小三,小三罪有应得,原配罪名减轻。
最后值得再提的是,对于保养小三的男性有一句忠告:万恶淫为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