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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佳赴台自首?台检方称不符合自首条件仅算投案

京港台:2019-10-20 04:42| 来源:东网 | 评论( 4 )  | 我来说几句


陈同佳赴台自首?台检方称不符合自首条件仅算投案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在台杀害女友的香港(专题)嫌犯陈同佳日前表达了出狱后到台湾(专题)自首的意愿。台湾士林地检署19日称,因陈同佳已被通缉,不符合自首要件,只能称为“投案”,无法借由“自首”获得刑度的宽减。

  

  陈同佳将在10月23日刑满出狱(图片来源: 香港“东网”)

  据台湾“中央社”10月19日报道,台湾“刑事警察局”18日晚收到港方传真来函,函件转达了陈同佳赴台自首的意愿。士林地检署19日称,已收到“刑事局”报告此事,检方部分,仅能依刑事诉讼法处理嫌犯归案及侦查案件,也就是陈同佳如果入境台湾,警方将他逮捕并移送士林地检署归案,承办检察官会开庭讯问他,讯后做出声请羁押或交保等强制处分,检方后续依陈同佳陈述内容及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士林检方又称,陈同佳早就被列为杀人案被告并发布通缉,不符自首要件,无法借由“自首”获得刑度的宽减,即使陈同佳真的赴台接受侦查、审判,只能算是投案。 而实际所判刑度,则须待检方侦结起诉,案件移审地方法院,由法官判刑。检方说,去年底已对陈同佳发布通缉, 时效至2055年,若陈同佳赴台将依法办理,若没来则不影响通缉时效。

  

  陈同佳(左)资料图(图片来源: 香港《星岛日报》)

  去年2月,陈同佳涉嫌在台湾杀害女友潘晓颖,后独自返回香港,因涉嫌盗窃女友财物被捕,过程中揭露事件背后涉及在台杀人弃尸。 由于香港、台湾之间无“引渡协议”,香港警方只能控告陈同佳盗窃及处理赃物罪,无法引渡他赴台湾调查。

  今年4月,陈同佳承认4项被俗称为“洗黑钱”的“处理犯罪得益罪”,被判处监禁29个月。

  经扣减刑期,陈同佳将于本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香港《星岛日报》18日曾引述消息称,陈同佳深知犯下大错,感到内疚,愿意承担罪责,但不希望被判死刑。

  对此,台湾《联合报》曾在18日报道引述岛内法律界人士分析,陈如果赴台接受侦办,不符合“自首”条件,顶多算投案,未必能获减刑。不过,《联合报》的报道也引述律师叶庆元分析称,陈如果能在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主动赴台投案,相信法官会认为其构成“犯罪后态度良好”的减刑事由,“所以被判死刑的机会应该会很低”。

  此外,针对陈同佳赴台投案一事,台陆委会声称香港特区政府是推卸责任,别具用心。

  对此,有岛内网友批评称,“无厘头的陆委会,看不懂是在唱哪出”; “这案不是由司法机关处理吗? 陆委会明显在干预司法! ”还有人表示,台当局只问统独不问是非,“选择性的执法真倒黑白,令人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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