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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曾称"我会自己进监狱"有可能是自首吗 解读

京港台:2021-8-1 09:33| 来源:都市快报 | 评论( 2 )  | 我来说几句


吴亦凡曾称"我会自己进监狱"有可能是自首吗 解读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7月31日晚,@平安北京朝阳 发布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专题)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早前报道《北京警方:吴某凡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都市快报

  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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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一出,立即引爆全网。

  @中国长安网:在中国的土地上,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日报:外国国籍不是护身符,名气再大也没有豁免权,谁触犯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请记住:人气越高越要检点自律,越当红越要遵纪守法。

  

  @中国妇女报:还是那句话,法治社会不容藏污纳垢,没有哪个圈是法外之地!光环再耀眼,名气再大,均无特权。在中国的土地上,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涉嫌违法犯罪,必究!必惩!

  

  如果判定是强奸罪的话,要判多少年?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会不会加重刑罚?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帮他约女孩的经纪人是不是也涉罪呢?橙柿互动“律师来了”栏目昨晚连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对这份最新通报进行法律解读。

  1.吴亦凡被刑拘,是不是基本可以认定其就是强奸犯了?

  在法院作出生效的终审判决之前,吴亦凡都还只能说涉嫌强奸。

  但刑拘是相对比较重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现在实行“少拘慎押”的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尽量会“少刑拘”,而吴亦凡直接被刑拘了,也就说明侦查机关认为他有一定犯罪事实,也有相对比较充分的犯罪证据,证明其情节比较严重。

  而强奸罪本身也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罪名,如果没有加重情节,法定量刑幅度是在3到10年之间,所以实践中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确实大多被刑拘,能够被取保候审的比较少。

  2.通报中提到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在量刑中算不算加重情节?

  通报中特别提到这句话,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网友的举报是有部分内容被查实了,这就可能涉及“多次诱骗”的情节。

  如果最终被查实存在这一情节,即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多人,这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加重情节,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3.强奸罪比较难取证,这起案子北京警方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会是什么?

  都美竹事件,因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时间过去比较久,关键的物证可能已经不太存在,比如强奸造成的伤情鉴定证据,还有体液证据等,但也不排除有被害人对体液这类物证有所保留,不过,这也只能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不是指控吴亦凡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

  从通报来看,警方应该是掌握到了可以证明吴亦凡违背女性意志的关键证据。

  目前,警方可能掌握最多的证据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嫌疑人自己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如双方的聊天记录等。

  另外,查看吴亦凡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场所的监控,确认被害人进入场所时是否有醉酒或神志不清醒的情况,如有拍摄到相关画面,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4.之前的警方通报称,吴亦凡经纪人冯某,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某竹到吴亦凡家中参加聚会,经纪人是不是也可能涉及犯罪?

  这就要看经纪人在吴亦凡涉嫌强奸行为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果明知吴亦凡是要去强奸还替他约女性,那就应该要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而且,如果是经纪人邀约女性前来与吴亦凡见面,在现场,她明知被害人女性喝多了,作为负责邀约和召唤的经纪人是应该负有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要安全护送女性离开派对现场。

  相反,经纪人如果明知道吴亦凡将醉酒女性单独留下甚至单独带进自己的房间,应该可以推定吴亦凡会做违背女性意志的性行为,却没有进行阻止,而是放任这样的行为发生,顾自离开的话,就可以认定是不作为的犯罪。

  5.吴亦凡此前曾发微博说“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那么有可能是他自己去自首的吗?

  通报中并没有提到吴亦凡是主动投案的。一般如果嫌疑人自己主动投案,在通报中会提一句,如果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的,在判刑时是可以从轻、减轻的。

  6.吴亦凡是加拿大籍,是否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这属于刑法的管辖原则。

  首先依据属地原则,只要是在我们中国境内发生的行为,中国的法律都是可以管辖的。

  如果网友举报的强奸行为发生在境外,属地管辖不适用的话,也可以依据保护管辖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是我们中国籍的公民在境外受到侵害,也照样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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