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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的天价“分手”,有什么玄妙吗?

京港台:2023-8-20 19:46| 来源:国是直通车 | 评论( 1 )  | 我来说几句


上市公司高管的天价“分手”,有什么玄妙吗?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技术性离婚”

  

  近日,“许家印离婚”的说法在社交媒体上不胫而走,起因是恒大8月14日晚公布的一系列公告。

  公报中显示,恒大董事会主席许家印的妻子丁玉梅女士被称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联人士的第三方”,而并未像以前一样列为许家印的配偶(过去称许太太)。

  众所周知,恒大最近日子不好过。7月恒大公布公司负债超2.4万亿元,此后更是舆论风波不断。有网友猜测,这次许家印疑似“离婚”是一次“技术性离婚”,以便让丁玉梅在财务上与许家印进行分割,以规避债务、保留资产。

  “技术性离婚”通常指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进行“假离婚”。这种做法可能涉及财产、税收或其他法律方面的考虑,但不一定反映了婚姻关系的真实状态。

  在这一过程中,夫妻双方会办理离婚登记,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他们确实是离婚了。但双方在当时并没有经历婚姻或感情破裂,他们的实际意愿和最初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法律上的离婚后果。

  上市高管的天价“分手”

  离婚除了隔离债务外,也可以变相实现“减持”、转移财产。

  今年4月,360公司创始人周鸿祎官宣离婚,引发了外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周鸿祎离婚前不久,恰逢360公司股价因ChatGPT概念猛涨。据媒体统计,从3月30日到4月4日,360公司的股价累计上涨近22%;截至4月初,360年内股价涨幅超过2倍。4月4日晚间,360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鸿祎与妻子胡欢办理离婚手续,胡欢获得360公司6.25%的股份,价值约90亿元。

  360公司公告一经发布,便引发市场关于“天价分手费”“离婚式减持”的讨论。尽管该公司发布澄清公告,但此后几天360股价持续“跳水”。

  6月20日晚间,卓胜微(300782)发布公告称,公司实控人之一唐壮与前妻易戈兵经友好协商,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做出相关安排。

  唐壮将其持有的公司3275.75万股股份转让给易戈兵。此次权益变动后,唐壮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而易戈兵则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按公司当日收盘价104.12元/股计算,易戈兵受让股权所对应的市值约为34.11亿元。

  三年前,疫苗龙头康泰生物(300601)也上演过类似情节。在2020年疫苗股大涨期间,康泰生物股价创出历史新高。当年5月,康泰生物实控人杜伟民宣布离婚,占总股本24%的股票分割给了前妻袁莉萍,手中股权对应市值约235亿元。

  在杜伟民之前,昆仑万维实控人周亚辉曾创下当时A股金额最高“分手费”。

  2016年9月12日晚间,昆仑万维(300418)公告称,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亚辉的通知,周亚辉与前妻李琼就股份分割达成协议。李琼直接和间接分得2.78亿股昆仑万维的股票。以昆仑万维2016年9月12日收盘价25.33元计算,这部分股权价值逾70亿元。

  还有的离婚可能是为了保全财产。昔日“私募一哥”徐翔的离婚案备受关注。徐翔妻子应莹于2019年3月递交离婚诉讼请求,四年后的2023年4月,法院判决,对应莹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离婚案中涉及家庭名下百亿元资产的分割问题。

  针对近期频繁曝出的“天价分手费”“技术性离婚”等情况,证监会7月末针对多起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表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目前已关注到相关情况。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钻“技术性离婚”的空子

  就可以实现债务隔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技术性离婚"这种做法并非是一颗行之有效的“银弹”,这种做法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张明介绍称,企业融资更多会选择银行贷款,银行在提供贷款时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物,并要求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此外,银行还常常能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一同签署贷款担保协议,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无论企业主是否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之前签署的相关协议要求双方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此外,如果企业主打算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来逃避债务,这些协议通常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这被视为一种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

  《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反过来讲,张明认为,目前企业主的"技术性离婚"可以被视为针对配偶的一种保护措施。对于离婚后新发生的公司债务,离婚后可以不承担责任。这种做法虽然有争议,但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财务策略,用来保护配偶方的财产利益。

  “技术性离婚”的情况并不只存在于业界大佬与其配偶之间。由于婚姻并不仅仅是两人情感的交织,还涉及到财产、社会地位以及子女的未来,很多人为了规避生活或工作中遇到的某种法律障碍,也会选择“技术性离婚”。

  张明认为,尤其是在涉及财产和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的“技术性离婚”需提防假戏真做。

  他建议,如果因为眼前的利益而冲动离婚,人性考验之下可能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故而在“假离婚”前应当谨慎考虑,建议依法依规处理问题,不要剑走偏锋、铤而走险。如果无法避免,要切记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寻求司法保护。

  比如,能够证明对方编造虚假理由哄骗离婚的证据,以便将来可以主张离婚是虚假的法律行为,从而可以向对方进行追责。

  张明直言,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都应慎重考虑不轻易放弃双方共同财产,特别是不要将财产转移至对方名下。这种财产转移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一旦实施,即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在后续导致不利的法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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