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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网络文章)
一、 故事 Burstyn Inc. v. Wilson (1952)
伯斯廷公司得到纽约教育局的许可证拍一部名字叫《奇迹》的电影,影片主题是讲一个虔诚的天主教牧羊女,在山边放羊时遇见一个大胡子的男人,她认定这个男人就是她最崇拜的圣徒约瑟夫,她相信这个大胡子男人能带她进天堂。不久,她就怀孕了,开始时她是惊恐和奇怪,后来她跑到教堂里,呼喊着“上帝的荣耀”,然后匍匐在圣约瑟夫塑像下……。影片在纽约市上映后遭到许多天主教会的谴责,说这部影片下流且亵渎教堂。纽约教育局因此取消了该公司放映这部影片的许可。伯斯廷到州法庭起诉,败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胜诉。
二、 理由
克拉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上诉人认为纽约州法规以“亵渎”为由禁演这部影片,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护。电影是一个重要的传播思想的媒介,那个从各方面影响公众的态度和行为,这与言论和新闻一样,不能因为电影制作是以牟利为目的而把它排除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说的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外。书籍和报纸的出版也是牟利性质的,这些刊物都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电影也不能例外。虽然纽约认为电影有更大的影响力宣传邪恶,尤其是对青年,但这不是电影不受言论自由保护的借口。对电影发行最好是由社团来管理,纽约州以“亵渎”来禁演不符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文。
三、 讨论
此案是美国法律界的一个里程碑,界定了自由出品电影受美国宪法保护,在第一修正案在保护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如今色情暴力片只让家长看管好小孩不要乱看以外,政府无权干涉,出品这些电影是受宪法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