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美国的堕胎权之争

作者:8288  于 2022-6-28 08:22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网络文摘-新间与政治|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4评论

20226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道布斯  杰克森女性健康机构”(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一案做出终审判决①②,推翻了49年前(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 “柔  韦德”(Roe v. Wade)一案的里程碑判决③④,不再承认堕胎权是一项受美国联邦宪法保护的权利。此判决一出,立即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同时也引发了很多国内人士的关注和辩论。但是因为多数人对这件事的历史渊源和所牵涉的法律问题不甚了解,所以很多人被个别境外媒体带节奏,跟风谴责此项判决为“开历史倒车”。作为在美国生活了多年并对此事关注了很多年的人,我觉得有必要写一下我对这件事的看法,主要是帮助大家厘清这里面的事实和法律脉络。
首先回顾一下历史。美国的堕胎权之争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在这之前,美国所有州都制订了法律禁止堕胎,除非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医生证明怀孕女性有生命危险必须堕胎。但是这个时期,非法的地下诊所一直在为女性进行堕胎手术,只是这样的手术风险很高,经常造成对怀孕者身体的严重伤害甚至导致死亡。从1966年开始,堕胎合法化运动开始在各州取得成果,加州率先放宽了对于堕胎的限制。接下来,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纽约州和华盛顿州彻底废除了禁止堕胎的法律。同时,另外十三个州通过了法案放宽了对于堕胎的限制
截止到这个时候,一切都还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进行着。当时间来到了1973年,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柔  韦德”一案中,正式把堕胎权确认为一个受联邦宪法保护的权利,从而终结了各州民选立法机构对于堕胎权的立法管辖权。此后,无条件的堕胎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合法权利。但是争论并未就此停止,甚至是愈演愈烈。这才有了今天的这个判决以及这场大辩论。

 

问题一:此次判决是否意味着以后在美国堕胎是非法的了?

答案:NO

此次的判决仅仅只是不再承认堕胎权是受联邦宪法保护的一种权利而已,因为联邦宪法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也就是宪法的第一至第十修正案)里面并未列出堕胎权。也就是说,从法理上来说,堕胎权并不能跟言论自由、拥枪权等这些由宪法明确列出的权利并列成为一项宪法权利。这只是说,联邦宪法既未赋予亦未禁止这项权利。在美国联邦制法律体系的语境下,这意味着,堕胎权应该是由美国联邦各州来决定的一件事。这次的判决只是简单地承认了原来的“柔  韦德”一案将堕胎权确认为受联邦宪法保护的权利是违反宪法精神的,同时是一种越权行为(联邦政府夺走了原本属于州政府的权利)。

 

问题二:堕胎权应该由谁来决定?

答案:堕胎权应该由各州的民众通过他们的民选代表来决定,也就是这件事的决定权在各个州的立法机构那里。

美国是个三权分立的国家,无论是在联邦层面还是在各个州政府层面。原来的判决(“柔  韦德”案)不仅仅是联邦政府越权决定了本该由各个州政府决定的事情,同时也是司法机构(法院)越权做了立法机构(议会)应该做的事情,这种做法侵害的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属于“以判决代替立法”(Legislating from the Bench)的违宪行为。

 

问题三:美国的堕胎权之争到底在争什么?

答案:堕胎权之争实则是信仰之争和生命权之争。

在美国堕胎权之争中大致分为两个阵营,一个阵营叫作“支持生命权”(Pro-Life),另一个阵营叫作“支持选择权”(Pro-Choice)。生命权阵营说,未出生的生命也是人,而且因为自己没有发声的能力,理应且更应该受到保护。选择权阵营说,女性的身体自己应该做主,自己有选择把孩子生下来或者是流产掉的权利。生命权阵营的观点源于基督教信仰,认为生命是上帝赋予的,在受孕的那一刻这个生命就已经存在了,堕胎是对未出生的婴儿的生命权的最严重的侵害。选择权阵营的观点很简单,不承认未出生的婴儿具有人格意义上的生命权,而把他当作是母亲身体的一个附件,母亲享有绝对的处置权。经过这么多年的拉锯战,生命权阵营已经降低了自己的诉求,虽然从理论上仍然坚定地认为生命起始于受孕那一刻,但是同时也承认在受孕初期母亲是有选择权的。但是选择权阵营却不愿妥协,他们坚持母亲的选择权(也就是堕胎权)在孩子出生之前都是绝对的。而事实上,美国民众并不支持这种“绝对堕胎权”的看法。主流民意对于堕胎的看法基本上都属于中间状态:多数民众支持有限度的堕胎权,换句话说,多数民众支持对于堕胎权的适度限制。从立法的具体操作层面来看,生命权阵营先是提出了一个“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依据是,当一个胎儿的心跳可以被监测到的时候,就必须把他当作一个完全的人来保护了。这个法案规定的期限是怀孕6周,因为大多数胎儿的心跳在这时就可以被监测到了。选择权阵营反驳说,这个提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很多怀孕的女性在6周的时候可能都没意识到自己怀孕了;或是,即使意识到自己怀孕了,也来不及做出一个是否堕胎的决定,比如那些被强奸而怀孕的女性。其实我个人认为这个反驳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并未针对对方提出的生命权原则来反驳,而是站在怀孕者的知情权上来反驳生命权,有点驴唇不对马嘴的味道。但是无论如何,生命权阵营继续妥协,进而提出了怀孕15周后禁止堕胎的法案,依据大致是基于怀孕的分期来做的。医学上把怀孕的整个周期分为三段,每段称作一个Trimester。第一个Trimester一般来讲是从怀孕的第一周到第十三周。第一个Trimester中间的第6周,心跳已经可以明显被监测到;第一个Trimester结束后,婴儿的所有骨骼、肌肉和器官都已形成,并已可以看出是一个人形了。甚至婴儿这时在母体内都已经开始练习吞咽的动作了。从医学角度来讲,在15周之前堕胎是最安全的。从实践角度来讲,在目前美国的所有堕胎案例中,超过95%的堕胎都发生在15周之前。从母亲的决策角度来讲,15周的时间也是非常宽裕的了。所以生命权阵营认为提出这个法案是完全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选择权阵营却不认同这个说法。大多数选择权阵营的人公开表示,女性的选择权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她们可以在婴儿离开母体前的任何时刻无条件地决定是否终止怀孕并进行堕胎。这显然是一个非常荒谬的观点。另有一小部分选择权阵营的人做出了妥协,提出了一个“胎儿可生存性”原则(Fetal Viability),意思是说,当一个胎儿离开母体能生存时,这个胎儿才应该享受作为人的完全的保障。也就是说,在这之前,胎儿都是母亲身体的附件,母亲有完全的无条件的处置权。这个时间点一般来讲是怀孕的第23或者24周的时候。但是这个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随着医学的发展,原本离开母体(比如早产)就无法生存的胎儿,在现代科技下面是可以生存的。在50年前,怀孕28周的胎儿如果离开母体是根本活不下来的。但是今天,2324周的胎儿是完全可以活下来的,甚至21周的胎儿也有活下来的例子。如果按照这个原则来制订堕胎期限的话,那么显然很多原本离开母体也能活下来的胎儿就被人为地放弃(“杀害掉”)了。这次最高法院借以推翻“柔  韦德”案的判决所针对的 “道布斯  杰克森女性健康机构”一案,就是有关密西西比州的15周堕胎禁止法案的。有关这个案子的前因后果,请参考这里:https://en.wikipedia.org/wiki/Dobbs_v._Jackson_Women%27s_Health_Organization

 

问题四:堕胎权之争此后会怎么演化?

答案:会在各个州一级的立法机构(州议会)展开激烈博弈。

生命权和选择权两派今后会在各州议会的选举中加大自己的游说力度,大力扶持支持自己理念阵营的候选人进入各州的立法机构,并通过州一级立法的形式让自己的理念在本州加以落实。我个人认为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因为这正是堕胎权之争应该采取的道路,也是所有不同理念之争应该采取的道路,那就是,把原本就属于民众的决定权还给民众,并通过选举让民众的合法代表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做出符合大多数人理念的决定。而这也正是为什么1973年的“柔  韦德”案判决备受诟病的根本原因所在,因为它从法律程序上剥夺了民众自己的决策权,所以那个判决本身就是违宪的。

 

问题五:堕胎权目前在各州是怎样的情况?

如我前面所说,这次的判决只是否定了联邦宪法对于堕胎权的承认,但是并未禁止这项权利在州一级得到确认(或者禁止)。这个完全留给各州人民自主决定。目前来看,50个州里面,有22个州已经或者比较确定会对堕胎权进行立法限制;有8个州局势不明朗;剩下的20个州会继续允许完全不受限制的堕胎权。具体请参考下图。


 

问题六:为什么我认为这次的判决绝对不是所谓的“开历史倒车”?

很简单,如上所述,这次的判决只是纠正了最高法院在1973年所犯的一个重大错误。那次的判决本身就在多个层面违反了宪法:其一,把一个宪法并未明文列入的东西硬生生地给确定成了“宪法权利”;其二,违背三权分立原则,以司法代替立法;其三,以联邦层面的判决,剥夺了原本属于州政府的权利。这次的判决是实实在在的纠错。那些声称此次判决为“开历史倒车”的人,其实表现出的是对美国民主和法制体系的无知或者是误解。

 

问题七:为什么我认为选择权阵营的观点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强调一件事,对于因为怀孕危及到孕妇的生命这种情况,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大家都认为女性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堕胎的,因为这属于明显的医学例外(Medical Exception)。然而,选择权阵营强调女性对自己身体的绝对支配权,并把胎儿自始至终都看作是母亲身体的一个附件,这种观点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尤其是选择权阵营的极端派人士,他们认为直到胎儿离开母体的前一刻都可以被流产掉,这就是赤裸裸的反人性了。有人会质问,如果一个女性是因为被强奸等极端情况而违背自己的意愿而怀孕的,难道不能选择堕胎么?我的回答是,可以,但是15周的时间来做出选择已经足够了,为什么一定要等到胎儿已经长大以后才去选择呢?况且,这种极端的例子毕竟是少数,而且很多限制堕胎的法案里面都对这一情况做出了例外处理。比如,美国在2020年全年大约做了93万例流产手术,而据研究显示,美国每年因强奸案造成的怀孕数量在25000-32000之间,只是流产数量的三十分之一。可见,这种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

最后总结一下。堕胎权是一个牵扯到信仰、道德、伦理、医学等各方面的复杂问题,理应在民主法制的程序框架下,通过充分的辩论、协商、妥协,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实施。选择权一方试图通过法律诉讼,让认同他们理念的法官们通过判决的形式来实现他们在立法机构里面无法实现的目的,这种做法是极其有害的。而这次的判决纠正了历史上的一个严重的错误,实实在在是历史的进步,而绝对不是所谓的“开历史倒车”。(全文完)

①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97/19-1392/

②https://en.wikipedia.org/wiki/Dobbs_v._Jackson_Women's_Health_Organization

③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10/113/

④https://en.wikipedia.org/wiki/Roe_v._Wade

https://www.plannedparenthoodaction.org/issues/abortion/abortion-central-history-reproductive-health-care-america/historical-abortion-law-timeline-1850-today

⑥https://www.pewresearch.org/fact-tank/2022/06/24/what-the-data-says-about-abortion-in-the-u-s-2/

⑦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egnancy_from_rape#cite_note-AJOG-11


注:作者王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864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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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7 回复 jchip 2022-6-28 13:13
争论是不是倒车根本就无意义。那么多反堕胎的州的法律自动生效,女人的权力立即被剥夺是实情,是歧视。再说,把强奸犯的孩子生出来可能是对母亲一辈子的凌辱。
4 回复 wcat 2022-6-28 21:22
问题二:堕胎权应该由谁来决定?

答案:堕胎权应该由各州的民众通过他们的民选代表来决定,也就是这件事的决定权在各个州的立法机构那里。

错!应该由妇女自己来决定,而不是别人。不是讲自由吗?妇女就不能自由,自己做主?
2 回复 BANGZI 2022-6-29 00:41
看来米国的所谓法制到最后还是取决于最高法那九个人咋投票,随着法官派别的构成而转向。前面这些年自由派闹得欢,结果让川大娘和共和党一通骚操作把最高法的平衡打破了,结果立竿见影。基督教激进派和穆斯林激进派一个德行,喜欢强加于人。据说下一步要废了同志婚合法性。
3 回复 longislander 2022-6-29 02:03
民主党的烂事:开放边境,福利泛滥,社会治安混乱。。。
共和党的烂事:堕胎问题,控枪问题,。。。
无奈啊!不论谁上台,都他娘的不干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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