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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冲的事没完了!
我还是从法律的一角看过去吧!按中国收养法,她在孩子成年之前不应解除收养关系。而陈冲一案的特别之处是她规避了中国法律对她的司法管辖,中国法律无权对美国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进行调整。而在国内,中国公民想要单方终止和放弃收养义务的话,必须与作为送养人的福利院办理解除收养协议的手续,如果发生民事损害也要履行赔偿义务。
美国的法律在对待收养的问题上,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亲生父母的权利永远高于养父母。陈冲明明白白地知道这对孤儿不可能有来自亲生父母的法律主张,而中国方面无论是收养中心还是送养的福利院都不可能为已经成为美国公民的孩子主张任何权利,大多是对受理陈冲收养的美国收养代理机构处理处理。所以单从法律上讲她明摆着是潜规则了一把中国的收养法,你拿她如何?
至于道德上,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当初在办理收养的时候,没有一个收养人不是发誓要对养子女视出已出的,我办理的上百个美国家庭(包括华侨家庭)没有一个在孩子成年前和成年后反悔的,包括有了自己的孩子之后。还是老话说的好,戏子的话,鬼信!
不得不说,中国收养程序是世界上最为严谨的,只有民政部下属的收养心中心一家可以办理涉外收养,而且异性单亲收养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别必须是四十周岁以上,不象其他国家,什么人都可以办理,乱!只是出了陈冲这当事,为了以后不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这收养法还得再健全一下!
话说回来,如果当初陈冲在办理收养的过程中有丝毫转养的意思表示,别说你是陈冲,你美国总统也一边凉快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