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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美国政府监听项目PRISM的美国人斯诺登(Edward Snowden)是爱国者还是卖国贼?据美国两家民意调查机构的数据显示,认为斯诺登是英雄而不是叛国者的美国人的数量,超过持对立观点的。
我们曾经讨论过和这个类似的案件,一个微软的员工,未经授权向公众透露了某个微软产品的缺陷而导致被微软解雇。那么微软公司是否在压制言论自由?结论是微软没有在压制言论自由,原因是1:言论自由有边界,不能无限制地进入私人领域。原因2:员工与微软有保密协议,违反协议遭受惩罚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微软泄密案和揭露PRISM案是不同的。
最大的不同就是,PRISM案涉及公共领域,其行为主体是政府,而不是私人公司,所以斯诺登可以以政府行为危害公共利益的名义,拒绝履行保密义务。美国历史上以这种名义违反保密规定而揭露政府机密的人并不是只有斯诺登一人,比如尼克松水门事件中的深喉,Wiki leaking中的曼宁都是这样的人。很多美国人也秉承这种观念,政府不得侵犯个人的隐私,因为个人权利高于国家主权,所以揭露政府这些行为的,是在保卫宪法赋予的个人权利。于是像斯诺登这样的人是真正的爱国者,而不是叛国者。
这个观念,并不是美国人才具有的独特价值观。假设某个中国政府的公务员,向国外媒体透露了中国的司法机构,以保护国家安全的名义,任意搜查,刑讯逼供。显然该公务员违反了中国的保密法,那么这个中国公务员的做法是否是正义的呢?我怀疑有很多中国人是不会轻易地把他称为汉奸卖国贼的。
其实,民选政府和专制政府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不是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吗?民选政府以国家安全的名义监听公民的隐私,和专制政府以相同的名义做相同的事,完全就是苹果和苹果的比较。美国政府的PRISM项目,其依据就是保卫国家安全,但却是以侵犯个人权力的方式在实施,所以变成了一个丑闻。
国家安全和个人权力的取舍,是美国窃听丑闻的关键,换种说法就是,是否可以用维护多数人权利的名义,剥夺少数人权利?有个著名的思想实验是如此揭示这个问题的矛盾困境:一个恐怖分子在某个大城市中心放置了一个原子弹,企图杀死这个城市的100万人。而在某个旅馆里住了100个人,其中就有这个恐怖分子,但我们不知道是谁。那么我们可不可以不择手段地,甚至使用刑讯逼供,扣押处死人质等等的方式逐一审问这100个人直到抓到恐怖分子并获得解除即将爆炸的原子弹的方法?换成我们中国人熟悉的问题: 宁可错杀3000,不可放走一个,是对还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