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个弊端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家庭的存在

作者:隔岸观火  于 2011-8-18 00:28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政经军事|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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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出台以来,众说纷纭。其实,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孩子购买的房屋本来就应该属于父母,父母愿意赠送给子女作为婚房,产权归子女,离婚时配偶无权分割产权,这应该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因为这本来就是人家父母全部产权,你白住那么多年,哪有离婚还带走的道理。
不合理的地方出在父母没有全部买下房子,只买了个首付。按照网上律师举的案例,配偶只有通过自己独立的银行户头、信用卡或支票支付过月供,才能算共同还款,才能在离婚的时候要求补偿。否则就只能算还款一方独立的房产。这样的司法解释对法官处理离婚案时分割财产当然非常容易,甚至都不用上法庭,因为条款非常清楚,法官也是按这个条款办的,当事人自己办理了还省了一笔官司费。但问题是这样的分割财产是建立在否定家庭的基础上的。否定了家庭,当然无所谓家庭财产的分割。
个人认为,作为一个家庭成员,当你建立家庭那一天起,你的收入你的支出,都是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当你带着还房款的债务进到一个家庭,不管两个人是合一个银行账户还是分立银行账户,不管是两人一起挣钱还款,还是一方挣钱还款,在建立家庭后还款所占据的房产部分都应该算两个人公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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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6 个评论)

2 回复 whyuask 2011-8-18 00:54
共同负担的直接要求把名字先加上去就行了。
2 回复 xinsheng 2011-8-18 03:33
无权分割的应该只是首期那一部分吧?否则,如LZ最后一段说的,不合情不合理呀。
3 回复 隔岸观火 2011-8-18 07:41
xinsheng: 无权分割的应该只是首期那一部分吧?否则,如LZ最后一段说的,不合情不合理呀。
按照网上律师的回答, 是说只要无房产权的另一方参与还款,才能证明首期以外的资产是婚后共同的财产。如果是有房一方婚后独立还款,产权就全部归这一方,对方无权参与分割财产。
这就需要无房的一方,婚后必须独立立一个户头,每月从这个户头上把钱支付出去,才能证明她(或他)是对房子做过贡献的。但事实上,在国外,结婚后,非但银行户头不能独立,而且还要立共同的户头。有没有政府发的结婚证不重要,有共同的户头才是婚姻的证明。
当然国外也有婚后独立立户的,但如果离婚,你的律师会去调查他的经济状态,同时她的律师也会调查你的经济状态。这时候,你独立银行户头里的钱被看成是双方的。
4 回复 隔岸观火 2011-8-18 07:46
whyuask: 共同负担的直接要求把名字先加上去就行了。
这个要求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2 回复 海外愤青 2011-8-18 10:55
想用机械的法律管好情义无价的家庭?西方家庭结构混乱的现状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
3 回复 隔岸观火 2011-8-18 11:49
海外愤青: 想用机械的法律管好情义无价的家庭?西方家庭结构混乱的现状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
我没觉得西方家庭结构有什么混乱,倒是中国的家庭,因为房子,父母跟子女扯不清楚,夫妻之间有又扯得太清楚了。这样下去,他们怎么共同生活,共同赚为他们以后自己的孩子买房?他们自己的财产还不属于彼此呢,他们能为下一代付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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