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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桑兰遭自己律师海明起诉 涉诽谤等12宗罪共30万美元(图)》(http://news.backchina.com/viewnews-157437-gb2312.html)一文,一点也不感到意外。这个手段,与海明曾经对桑兰的被告们的手段如出一辙,一脉相承,一点新鲜感也没有,一点新闻价值都没有。一人要老是喊“狼来了”,大家就会当他放屁。并且相信他这案子,应该跟以前代理桑兰案一样,虎头蛇尾,最后能不能立案还两说,但海律师是个嘴把式,就会这THREE FEET CAT 功夫,你不让他造点舆论可能吗?
但舆论总归是舆论,但能不能立案却另当别论。桑兰是中国公民。你可以替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状告美国人,但你不能在美国状告一个中国人。这是起码的常识。因为作为一个中国人,她没有上法庭必须的信息,比如社安号码,绿卡号码,驾照号码等等一系列证明身份的号码?也没有永久性的住址,更没有工作单位,银行户头等等。当然,她有名字,大家都知道。在美国,名字是最不可靠的,且不说美国人入籍的时候都要更名,就是那当地居民,由于来自五湖四海,那名字你根本找不到规律。比如,我公司有个人叫“胡塞”(也许是“何塞”或“侯塞因”什么的,反正你发差不多的音,他都ANSWER),本来以为这名字应该H打头,结果却是以J打头,写作“JOSE”。另外,美国人喜欢扎堆起名,这一点小布什家最有说服力,他爸叫布什,他也叫布什,感觉他爸面对几个儿子,实在江郎才尽,没法子,只好让儿子跟自己合用一个名字。所以,名字在美国是最不可靠的,这才需要有社安号。
所以,迄今为止,桑兰在美国没有任何有信用的东西可以让去填写被告人栏目的,除了一个随时可以更改的中国人的英语拼音名。
当然,海律师不是一般人,看他的博文,你会觉得美国的法律是他制定的,美国法院是他开的,他想怎么捏把就怎么捏把。比如,上次你认为的他没法启动告网友案,因为法院根本不可能受理只有一个虚拟网名的案子,但人家最后不是还拿到CASE NUMBER了吗?虽然最后他的起诉书还是被退回来了,但人家不是绕开法院为桑兰争取来一个“庭外和解”了吗?所有,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由于海明通过舆论,已经制造了太多司法惊讶,我不得不怀疑美国的司法可能见了海明确实可以拐个弯,说不定法院什么也不要就把告桑兰的案子接了,而且按缺席审判把桑兰判了,判决书也寄到桑兰在中国的府上,问题来了:桑兰可以不执行。要知道,美国法院的文书跟中国过去皇帝的诏书差不多,那是绝对权威的,只是不需要接书的时候,沐浴更衣,三扣九拜,口中高喊“万岁万岁万万岁”之类的顶礼膜拜而已。但却是要不折不扣执行的,如果不执行,那么,就会吃不了兜着走,以藐视司法罪论处。但是桑兰可以藐视美国的司法,你拿她不着。美国法院会为了替海明出气,而冒司法权威受到藐视的风险吗?绝对不会。所以,海明想告桑兰,只会碰一鼻子灰。此其一也。
其二就是房东告状的事。
有了前面的陈述,大家应该知道,桑兰在美国没有任何CRDEIT,她不能去租房(按游客身份住酒店应该可以)。房东只会跟海明签租房合约,用海明的社安号,姓名,住址、电话以及商号。所以,如果出现房租纠纷,房东只能拿海明试问,告不着桑兰。
从篇文章的结尾不难看出,海明提到要桑兰解雇他,显得他急切想跟桑兰桑脱离关系,可能也是为了怕“桑兰的房东”告他。但因为“纽约的法律,海明不能自己解雇自己”,所以,一时半会儿他还无法脱身。
海明当然不能自己解雇解雇自己,因为他本来就没被他自己雇佣。至于是不是雇主不解雇他,他就不能离开,咱也不懂纽约法律,不得而知。一般来讲,既然是雇佣关系,就不同于人身依附关系。雇主非但可以炒雇员,雇员当然也可以退出不干。最多就是,如果被老板炒,可以去领失业金,而自己QUIT,当然无失业金可领。海明有他自己的“海明律师事务所”,就是桑兰炒了他,他也不能算失业,没有失业金好拿。既然被解雇没钱,自己走也没有钱,那海明干嘛不一走了之?
因为海明不想净身出局。他需要一笔钱平了他和桑兰之间的一笔账。不是“律师费”,而是我前面提到的“庭外和解” 。
大家可能都记得,就在桑兰启程来美国的时候,海明的第N次修改后的起诉书又被法院退回。当然,人家没说你修改好了人家不收,但按照一般的司法程序,从法院正式收到起诉书,到安排出庭日,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桑兰怕是要白跑了。我正替海明担心“雇主来了怎么交代”的时候,黄、桑就从飞机上下来,一落地,就收到海明的一份大礼——保险公司派人来秘密庭外和解了。我当时满腹疑虑:庭外和解,一般都是在司法进到胶着阶段,双方受不起漫长的司法煎熬,才签一个庭外和解协议了事。现在你的起诉书都被退回,人家连被告都当不成了,谁会上赶着跟你签庭外和解协议?听起来对方不象是保险公司,倒象一个慈善机构。全天下的保险公司,都是只希望你买保险,不想理赔的。也根本没听说致残后,可以管到你一辈子的保险计划?所有的保险计划都只有一年的寿命,一年以后就要续签。一笔庞大的赔偿金,肯定是需要通过艰苦的诉讼,才能取得。因为按照美国的法律,一个案子不能告两次,如果保险公司秘密与桑兰等签订一个不为外界所知的“秘密协议”,没有法庭的案件记录,那么,海明以后还是可以告保险公司的,在他需要钱的时候。人家保险公司不会那么傻。
但在海明嘴里,当然没有制造不出来的奇迹。何况还有央视记者做证。我听他接受凤凰台电视采访时,就让人家找央视记者求证。说央视记者确实看到,除了网上他们三个人(黄、桑、海),还有两个“外国人”,桌上还有一份英文文件。
天那!在美国找两个“外国人?还不容易吗?拿出一份你看不懂的英文法律文件还不容易吗?我一听就知道是个骗局,而且是一个技术含量非常不高的骗局。但当时坊间似乎都信了。可能是因为央视记者的公信力比较强吧。
我当时虽然坚信这是一个骗局,但也拿不出什么证据。毕竟,这“赔偿金”虽然没有之前的21亿丰厚,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果真是海明一手导演的骗局,那么这笔赔偿金将要由他自己出。他已经不收桑兰的律师费了,难道还要倒贴?海明给人的感觉好像他除了当不收钱的律师以外,还有很多来钱的“副业”,以维持正常生计。直到他突然变脸向桑兰索要律师费,我才知道,他其实没什么“副业”,他需要用桑兰付给他的“律师费”来支付他那个杜撰出来的“保险公司赔偿金”。
我们不排除当他得到桑兰的“律师费”以后,会不会见钱眼开,干脆不给桑兰那所谓“保险公司赔偿金”了。但至少现在,对“律师费”的索求,应该与那个诡秘的“保险公司秘密协议”事件有因果关系。这是一个推测。但不如此推测,我看不出桑、海一系列闹剧的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