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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中国是个法治国家,西方多为人治国家。在西方,我们通常能听到“法官认为”云云,中国就没有“法官认为“一说,凡案件被宣判,无非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法X条第X款,现判决如下。。”,法官不作认为,一切依法办案。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法官都是法学院科班出生的专家,他们的断案还不能算“人治”的话,那么,另外一种常被西方法院采用的形式——陪审团。为什么要让一群完全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不得而知,可能是基于“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个理念。但案发的时候 ,这些陪审团成员都不在现场,加之不懂法律,全凭情绪断案,容易被检方的言论控制,断案很难说就一定公正。
所以,在西方人治社会里,有理没理,进法院都是一种赌博,都没有绝胜的把握。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要看运气。但西方无论是法官断案还是陪审团断案,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必须对“罪名成立” 者才能予以法律制裁,并且制裁权在法官,那怕是陪审团断案,他们也只能界定有罪没罪,对当事人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决定权在法官。
但是在中国,虽然依法办事,虽然现在已经实行了无罪推定(从《重案六组》第四部获知),但对罪名不成立的普通公民,也是可以依法关押拘禁的。所依之法,便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个东东在我接受普法的时候,还只是的临时行政命令。当时印象深刻,知道不犯罪也是可以被关押的,这些年随着国内法制进步,以为这种文革色彩的条文早该被取消了,谁知一搜索才知道,非但没取消,而且还于2005年正式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将该法的司法权限授只有执法职能,没有司法职能的公安部门,准其对在司法程序中,够不上刑事犯罪的无罪公民,以“扰乱治安”罪论处。
相信这种毫无法理的法律出台,一定是经过法学专家们反复讨论才得以通过的。我也绝对相信中国的法律专家们有这个水平制定出这样的法律。我只想说,综上所述,东西方的法律体系都不完美,我们无法强求一种完美的法律体系,但相对来说,中国的法律体系,改正起来要容易些,只要拿掉这种不合法的法律就行了。而西方的法体很难动摇,这涉及到法官的权力问题。
期待中国早日取消这款随意关押的公民的法律,使以法治国更合理,更公正。
8-10-2012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