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美国的选举团制度

作者:大西洋人  于 2008-2-2 11:20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网络文摘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8年2月1日
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初选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但是,很多人不太了解的是,美国总统并不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换句话说,老百姓投票选举的不是总统,而是选举人,随后再由这些选举人选出总统。决定大选胜负的也不是看候选人获得的选民票数多少,而是看他得到的选举团成员,也就是选举人的票数有多少。那么,什么是选举团呢?选举团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呢?它在美国大选中发挥什么作用呢?

*选举团制度的产生*

很多人以为,美国人在大选年到投票站去投票,是直接投总统候选人的票,这种概念是错误的。其实,投票选举总统的不是选民,而是选举人。全美共有五百三十八张选举人票,候选人若赢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也就是二百七十九张选举人票,就能当选为总统。

这个局面是和两百多年前美国开国先父的构思分不开的。当时,不是每个美国人都能参与政治并参加投票,例如没有财产的人、妇女以及黑人奴隶就不能参加投票。选举团制度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

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如何选举总统的问题上,最初面临几种方案,一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总统,二是由美国国会或者州议会投票选举总统,三是由州长投票选举总统,最后是通过选举团选举总统。开国先父选择了最后一个方案。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希瑟 格肯说,开国先父担心,除了少数上层人士以外,普通人,例如农民,一般都不知道全国总统候选人是谁。因此,他们希望建立一个选举体制,让那些博学多识的人代表普通人选举总统。他说:

“宪法制定者对选民自己选举总统不是很信任。他们担心,如果没有中间组织从中调和,选民们可能会选出不恰当的总统人选,因此宪法制定者建立了一个体制,让选举团成员作为选民和总统之间的中间人,先由选民选出代表,然后再由这些代表选出总统。”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佩尔西利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纳特 佩尔西利也持类似的观点。他指出,宪法制定者不希望总统完全由人民自己选出。他说:

“美国各种政府机构都是建立在共和制或代表制民主政治的理念之上的,它让选民选出代表,然后再由这些代表选出政府官员。选举团制度就反映了这个理念,它在总统和老百姓之间设立了选举团机构,他们认为选举人是人民的精华,可以信赖他们代表百姓投票。”

美国建国初期,交通不是很发达,而且全国性的政治组织还没有形成。开国先父担心,由选民们直接投票选举总统,会产生太多的候选人,从而使选票分散,而通过选举团制度,要求候选人赢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可以选出全国都比较认同的总统人选。再者,规定每个州都有一个选举人团,也可以使一些人口稀少的小州的民意得到充分表达。

*选举人的产生*

在确定通过选举团制度选举总统之后,美国的开国先父又面临如何产生选举人的问题。他们决定把这个决定权交给州议会。因此,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州按照本州议会所指定的方式选派若干选举人,选举人的人数和这个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人数相等。

纳特 佩尔西利教授解释说:“各州选举人的数目按照这个州在国会参众两院代表的人数而定。每个州在参议院有两名参议员,因此它就得到两个名额的选举人,每个州根据人口多少在众议院还有一定数目的众议员,因此又得到相应名额的选举人。”

比方说,纽约州有二十九名众议员,两名参议员,因此它一共有三十一张选举人票,谁赢了纽约州的普选,谁就得到纽约州的三十一张选举人票,无论选举结果多么接近,赢得普选的候选人就赢得这个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再比如,阿拉斯加州有一名众议员,两名参议员,这个州一共有三张选举人票。谁赢得这个州的普选,就得到三张选举人票。

美国各州挑选选举人的程序不一样,一般由各政党在州党大会上提名选举人,或者在各州党中央会议上投票提名选举人。通常情况下,那些对本党忠心耿耿和贡献突出的人会被选为选举人,他们有可能是州政府官员,也有可能是政党领导人,还有可能是和总统候选人有私交或者有政治关系的人。

美国联邦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议员、众议员以及在合众国担任有责任或有俸给职务的人,都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另外,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参加过叛乱或其它犯罪活动的人将被免除选举人的资格。

*选举人选举总统副总统*

在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的问题上,美国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规定,选举人在各自所在的州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他们当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所在州的居民。选举人必须在两张选票上分别写明被选为总统和被选为副总统的人的姓名,而且必须把所有被选为总统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的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个人所得的票数,并在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封印送到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要在参众两院全体议员的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如果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就当选为总统。 获得副总统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如果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就当选为副总统。

有些听众朋友对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也许记忆犹新。当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的全国普选票数领先于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布什,但是最后却输给了布什,因为戈尔的选举人票没有布什的多。双方一度在佛罗里达州有争议的选票问题上打得难解难分,因为谁赢得这个州的普选,谁就得到这个州所有的选举人票,从而获得整个大选的胜利。

最后,他们对薄公堂才决出胜负,并产生本届总统乔治 W 布什。这个案子说明,选举人票才是决定谁能当选总统的关键因素。

*选举人票重于百姓选票*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格肯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希瑟.格肯分析说:“赢得一个州的每一张选票和赢得这个州百分之五十一的选票,所得到的选举人票数是一样的。这意味著,虽然你得到一个大州很多选民的支持,但是如果你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得到很多支持,那么你可能会得到更多的普选票,但是得到较少的选举人票。”

纳特.佩尔西利教授以2004年总统大选为例指出:“要赢得大选胜利就要得到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如果布什在2004年的总统大选中还像他在2000年总统大选那样,在很多州以微弱的多数赢得普选票,但是在象加利福尼亚和纽约这样的大州的普选中惨败,他还是有可能因为赢得足够的州和选举人票而当选为下届总统。”

*普选票决定选举人票*

虽然总统大选的胜负由选举人票的多少而定,但是这并不是说普选票,也就是选民个人的投票不重要 。

南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伊丽莎白.加勒特说:“个人投票非常重要,因为它将决定他所在的州最后是投共和党的票,还是投民主党的票。比方说,如果布什赢得加利福尼亚州的普选,他就得到加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同样,如果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获得加州的普选,那么这个人也就获得了加州所有的选举人票。”

美国历史上也出现过虽然普选票数少于对手却当选为总统的例子。在1824年的总统大选中,约翰.亚当斯得到的普选票少于他的政治对手安德鲁.杰克逊,但是由于杰克逊没有获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因此最后国会众议员投票决定亚当斯为总统。

根据美国宪法,如果通过选举团不能产生总统,就要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中投票选举总统,不过候选人不得超过三位。如果通过选举团不能产生副总统,则由参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当中,投票选举副总统。

*选举人遵从大多数选民意向*

美国2008年总统大选投票在11月4号举行,12月15号,各州选举人聚集在一起,根据大选投票结果,再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在这之后,选举人票要呈交给参议院议长。2009年1月6号,美国国会开会,清点选举人票,并公布下届总统。

美国有些州规定,选举人一定要投赢得普选的候选人的票,但是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并没有要求选举人一定按照各自州大多数选民的意向投票。实际情况是,选举人一般都遵照选民的意向投票。

希瑟.格肯教授说:“过去,选举团在投票选举他们认为最佳的总统人选方面有很大的独立性。现在,选举团几乎完全是为了履行行政义务。例如,如果麻萨诸塞州投票选举民主党候选人克里为总统,那么,被选出代表这个州的选举人就必须投票支持克里。现在,美国几乎各州都规定,要成为选举人,就必须首先同意在选举团最后投票中,投票支持所在州选民选出的候选人。”

罗约拉法学院教授理查德 哈森进一步指出:“美国大选出现过选举团人不按照州的普选倾向投票的情况,这种人被称为‘不守信的选举人’。如果问题严重到足以改变选举结果的程度,那么国会可能会介入,并且不承认选举人的投票。这种情况在美国大选中偶有发生,但是从来没有达到影响选举结果的程度。”

*改革选举团制度的前景*

一些人士指出,选举团制度是在美国建国初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创立的,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仍然采用这个制度选举总统,实在跟不上形势。

实际上,过去两百年间,美国国会提出了几百个议案,要求改革或取消选举团制度。那么,为什么美国仍然保留选举团制度呢?理查德.哈森教授分析说:

“第一个原因是,修改宪法非常困难。因为要改变宪法关于选举团的规定,必须经过国会参众两院各三分之二议员投票通过,并且得到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第二个原因是,一些小州可能希望保留选举团制度,因为这个制度赋予它们很多权力,而且有太多的人可以从这个制度中得到好处。”

伊丽莎白.加勒特教授认为,短期内修宪不可能实现。她说:

“候选人如果获得普选的胜利,一般来说也就获得了选举团的胜利。一般来说这不成问题。但是,从2000年的总统大选中,我们可以看出,有时赢得普选胜利,并不保证就一定能够获得选举团的胜利。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人,包括我在内,认为非常有必要通过修宪改变选举团制度。

“但是,我认为这不会在短期内实现,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它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上述情况也不经常发生,因此还没有到需要全力以赴修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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