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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乡(三)
官司
12/04/2016
宁给文盲写情书,不和流氓打官司。(63语录)
中国房价的上涨,演绎了多少人间悲喜剧!有笑的,就必然有哭的;有赚的,就少不了有亏的。
回国后,一个从事房屋中介的朋友给咱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朋友的亲戚小王,大学毕业后在某城市谋得一份职业,在这个城市里,发生了年轻人都遭遇的爱情故事,和她生米煮成了熟饭。
煮成熟饭后的小俩口要在城市安家,双方家庭筹资了100多万,再在银行贷款100多万,总共花费了300万,买了一套二手房。
可最近,小俩口却被官司缠上了身。原因很简单,花了300万买的房子,迟迟过不了户,也就是说,300万只是买了一个居住权,房子的产权仍然是上任房主。
此话怎讲?
原来,房子的主人在把房子卖给小王后,又用房子抵押给某公司,获取一笔不菲的贷款。小王如果想过户,必须再付一笔巨款给某公司,因为,该房产已经不属于前任房主了。
这还有没有王法了?所有买房合同都签了,前任房主还能把房子抵押给第三方,怎么会有这样的蹊跷事发生呢?
不问不知道,一问才明白,国内买房卖房这个行业的水,真的是深不可测。
这样的官司和纠纷在国内可谓是举不胜举、烦不胜烦。媒体上报道都不是一例两例了,“这种情况太常见啦!”这哥们的口气一点不奇怪。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咱感到百思不得一解。
其实,这又是一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人间闹剧。
国内买卖房屋有规定,为了避免炒房,所有买入的房子再卖出,必须住满5年,如果没有住满5年,需要交一笔可观的税,于是,民间就产生了一些对策。
一般而言,作为炒房的前任房主,为了规避这一笔卖房税,私下里和买房方签订了“合约”,该合约规定,房子待购买后满5年,再和买方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可以得到一定的价格“实惠”。于是,神不知鬼不觉,买方卖方皆大欢喜,形成了一个“双赢”的局面。
问题是:这套“合约”是非法的,见不得阳光!
作为炒房的前任房主,当然不局限于一套房子的炒作了,为了给有限的资金带来无限的利润,房主们打起了“时间差”这个擦边球:反正到过户还有若干时间,何不把这套房子再抵押出去?
于是乎,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买主,而到了约定的过户时间时,房主资金断链,买方一下傻了眼!
另外还有若干种情况:卖方故意拖延,目的只有一个,假如未来房价上涨过快,卖方毁约,在目前房价一天一个价的情况下,毁约遭受的损失和达成重新买卖的利润可以忽略不计了;还有一种情况,房屋产权另有隐情,不属于一个人,受到利益牵扯的产权方事后找上门来,引发产权官司。
一跺脚,小王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可接下来恼人的是:小王和前任房主前面的约定不合法,这个官司如何打?
律师很卖力,当小王咨询律师时,冲着一笔律师代理费,没有律师会拒绝这块送上门的肥肉的。
官司在人,输赢在天!
小王走上了一条烦恼的不归路。
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双方都是信誓旦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