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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治庇护的问答
美国是世界上接受难民最多的国家,也是对政治庇护申请人最富同情心的国家。
屹立在纽约港口的自由女神,高举着火炬,吸引无数颠沛流离的人们前来美国寻求自由和富足。
然而,在本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美国的移民法中关于政治庇护的规定日趋严厉。
对于有意申请美国政治庇护的人来说,充分了解有关规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就有关政治庇护的几个问题解释如下,希望有助于读者朋友对政治庇护有进一步的理解。
一、难民与政治庇护的区别在那里
难民申请与政治庇护从法律上来说条件都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如果申请人身在国外,只能申请难民身份,由美国境外的领事馆或难民事务官员审核批准,方可以难民身份入境进入美国。
相比而言,如果申请人已经以非法或合法进入美国,则只能申请政治庇护。
二、提出政治庇护的时机
根据最新的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必须在入境美国一年之内提出政治庇护的申请。如果超过一年,则需提出证明有特殊原因未能在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国情的变化,年龄或疾病等原因,律师或代理人的不合理延误,以及其它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原因。
另外,如果在居住美国一年之后非移民身份失效,也可以提出政治庇护的申请。
三、什么叫“可资相信的恐惧”
所谓可资相信的恐惧,是指申请人因宗教、种族、国籍、所属团体或政治观点而受到迫害,所以不愿、不能回国,或者无法得到本国政府的保护。
申请人必须具备可资相信的恐惧,才有资格申请政治庇护。
四、何谓"迫害"
所谓“迫害”,法律上的定义是对生命和自由的威胁。如果申请人遭到关押,刑求,自然符合迫害的定义。
另外,如果申请人长期在就业、升学、住房等方面受到歧视、刁难,也可被视为迫害。再如电话被监听、出入被追踪、限制出入境,也是迫害的表现。
移民法有关案例还认为,如果申请政治庇护本身会招致迫害的话,这种迫害也符合申请政治庇护的条件。
五、过去所受迫害和未来会受到迫害,两者有何关系
法律规定,申请政治庇护者应证明,假如申请人回国,很有可能受到政治迫害。
法律同时又规定,假如申请人以前受到过严重迫害,移民局则可假定申请人未来也会受到迫害,因此可以批准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
假如移民局不愿批准这类申请,移民局则有责任证明申请人的祖国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不再对此类的申请人进行政治迫害。即令如此,移民局仍可根据人道主义的原则批准此类申请,条件是:
-所受的迫害极为残酷;
-申请人与本国已经没有什么联系,其家人也都离开本国;
-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宜回国。
六、请详细解释何为"所属团体"
所谓“所属团体”,英语为“MEMBERSHIP IN A PARTICULAR SOCIAL GROUP”,其解释定义为具有同样特点的一群人,而且他们的特点是与生俱来的,如肤色、性别;或者不能改变或不应要求改变的,如性向。
基于此一定义,因其同性恋等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人,也有资格申请政治庇护。
七、请解释何谓“政府未能提供保护”
一般说来,申请所受到的政治迫害应来自政府。
但如果政府对受害者未能提供足够的保护,受害者也可提出政治庇护。
印度尼西亚几年前曾经发生的排华浪潮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说明。印度尼西亚暴民对华裔居民施虐,而印度尼西亚政府却坐视不管。
因此,印度尼西亚华侨如果受到此类的迫害,也有条件向美国提出政治迫害。
实际上,早在六十年代印度尼西亚排华时,移民局就批准过此类的申请(MATTER OF TAN, 1967)
八、请说明申请政治庇护的程序
申请政治庇护,应向美国移民局直接提出申请。
移民局在接到申请后,会通知申请人前往移民局庇护办公室接受面谈。
在面谈之后,如果主持面谈的移民官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会在14天之内作出批准的决定。
如果申请人当时还保持合法身份,批准的决定会由移民局寄给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律师。
如果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合法的身份,则由申请人本人前往移民局政治庇护办公室领取通知。
如果主持面谈的移民官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在征得其主管同意之后,就会作出否决的意见。
如果申请人此时依然保持合法身份,移民局会寄给申请人一封信,说明不能批准的原因。申请人在收到该信后,可在14天之内陈述自己的理由,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对一些未能说清楚的事情加以解释。
移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回信之后,会酌情进行重新审理。
不过,由于面谈的移民官工作的习惯不同,而法律也没有规定在接到申请人的信之后,移民局必须在多长时间之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递交了辨解的信函之后,往往要等很长时间还得不到移民局的决定。
这就需要申请人向移民局提出质询。
如果移民局作出了否决的决定,此时若申请人还保持合法身份的话,移民局的否决决定并不影响申请人的非移民身份。
换句话说,申请人仍然保持原来的身份,并且也不会影响以后的移民申请。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移民局的决定,可以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身份已经黑掉的话,移民局在否决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之后,会将申请转到移民法庭。
申请人可通过律师向移民法官陈请,以说服移民法官批准自己的申请。
九、请简单介绍移民法庭的审理程序
如果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被移民局否决,同时申请人未能保持合法身份或由于非法打工而违反了美国移民法,申请人的申请会被移民局转到移民法庭。
申请人会收到移民局的有关通知,告诉申请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以及移民局的指控。
在接到这一通知后,申请可联系有关律师,进行上诉的准备工作。
一般说来,在第一次出庭时,律师会代表申请人与法官和移民局的出庭律师商定正式审理的日期。
在正式审理之前,如果申请人有新的有利证据,也可在这时提出。同时,也可向法庭要求对提出的证据进行验证,并提出新的论据。
在正式审理之时,申请人可以向法官陈述自己申请政治庇护的原因和符合条件的理由。
移民局的出庭律师也会进行交叉质询。申请人还可以请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法官认为申请人符合政治庇护的条件,一般来讲会当堂作出批准的决定。如果法官也不批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则可在14天之内向移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十、政治庇护的申请人何时可以申请工卡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的政治庇护得到批准,申请人可以马上申请工卡。另外,如果移民局在申请人提出政治庇护的180天之内未能作出决定,申请人也可申请工卡。
十一、政治庇护批准之后,何时可以申请绿卡
政治庇护正式批准之后,申请人会收到移民局的通知,并附有一份新的I-94表。
I-94表上会注明正式批准的生效日期。在这个日期之后的翌年,申请人就可以提出绿卡的申请。
根据规定,移民局每年只能批准10,000个政治庇护转绿卡的申请。根据移民局四月五日公布的资料,移民局每年收到15700到28200件政治庇护转绿卡的申请。截止到2004年3月1日,这类申请在美国移民局积压有 160000件。目前处理的时间如下:
收件日期 |
处理时间 |
Jan. 28, 1993-Nov. 16, 1999 |
Oct. 1, 2003-Sept. 30, 2004 |
Nov 17, 1999-May 12, 2000 |
Oct. 1, 2004-Sept. 30, 2005 |
May 13, 2000-Nov. 06, 2000 |
Oct. 1, 2005-Sept. 30, 2006 |
Nov. 07, 2000-Apr. 23, 2001 |
Oct. 1, 2006-Sept. 30, 2007 |
Apr. 24, 2001-Aug. 31, 2001 |
Oct. 1, 2007-Sept. 30, 2008 |
Sep. 01, 2001-Jan. 17, 2002 |
Oct. 1, 2008-Sept. 30, 2009 |
Jan. 18, 2002-May 09, 2002 |
Oct. 1, 2009-Sept. 30, 2010 |
May 10, 2002-Aug. 19, 2002 |
Oct. 1, 2010-Sept. 30, 2011 |
Aug. 20, 2002-Dec. 12, 2002 |
Oct. 1, 2011-Sept. 30, 2012 |
Dec. 13, 2002-April 14, 2003 |
Oct. 1, 2012-Sept. 30, 2013 |
Apr. 15, 2003-Aug. 04, 2003 |
Oct. 1, 2013-Sept. 30, 2014 |
Aug. 05, 2003-Dec. 08, 2003 |
Oct. 1, 2014-Sept. 30, 2015 |
马强
5/1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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