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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3 日, 艾未未在北京机场被公安带走, 直至6月22日才获准取保候审, 其间家人多次查询下落, 当局均以不知道回应。当时有批评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内,公安局拘捕人之后24小时之内应将原因,羁押处所通知被拘者的家属;若需逮捕,需于居留3日(重犯可延至30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的规定。也就是执法者违法。
不过现在这种批评很可能再也不能成立了,因为在人大近日来审议的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对拘捕和拘留,规定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
草案并且增加规定了“指定拘所监视居住”的内容: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在信息发达的时代,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无法通知? 涉嫌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有没有明确界定?谁来界定?被捕的公民在不能通知家属的情况下,怎样为自己辩护?异地监拘是不是等同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的限制?如何保证遵守看押条例守则?
这两项修改,已经成为刑诉法修改案争议最大的要点。许多国内法律界人士纷纷对此草案发表反对意见,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在微博中呼吁:“异地监视居住地很可能成为无法无天的黑牢,在里面骂你,打你,饿你,自杀你。这个制度必须废除。”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指出,在现代信息社会,无法通知的情形几乎没有。他建议,应将通知范围扩大到亲友,及时通知亲友才能启动聘请律师程序,不通知实际上是侵犯了公民的辩护权。律师陈有西则批评道,这几种可以不通知家属的特殊情况条款,明显是从国家安全、反贪部门的办案需要出发,是出于部门观念的立法。
3月14日,人大将表决这一修改草案。如果通过,如预期的一样,那么就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合法地让你“人间蒸发”, 公民的权利实质上受到了更大的侵害,是法治的大倒退。
自由之灵,2012年3月13日
资料来源:财新网《刑诉法大修,最后的博弈》,世界日报《刑诉法大修,准密捕,异地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