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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这个词, 本身并没有自由的涵义。它来源于古希腊文δημοκρατία (dēmokratía), δῆμος dēmos 人民;κρατειν kratein 统治,合起来就是people rule,人民决定和掌控。日本人首先译作“民主”,意为“主权在民”,很符合原意。
世界上第一个民主制政体产生在古希腊的雅典。这个原汁原味的“德谟克拉西”,其实是不自由的。当时的雅典,定期抽选五千男性公民对城中大小事物投票,以得票多数来决定议题的命运。所有的女性,非雅典人,奴隶,都没有投票权。更重要的是,多数决策不受其他制度的约束,被奉为唯一且最高的判决,因而很容易地演变成多数权利对少数异见的暴政。刘晓波曾经评论苏格拉底被以言论和思想的理由控罪并被处死的案例是“古希腊民主的永恒耻辱”。
这样的民主,因为缺乏对少数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保障,不能满足人类对自由天然的渴望和追求。甚至可以如它的某些批评者说的,反而是反自由的。
另外一个著名的例子是法国大革命期间,只要经过国民公会多数决议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交革命法庭,而法庭只是执行公会的决议。一旦当权者不如其意,他们就会动员民众走进国民公会,干扰议会的正常活动,甚至越过国民公会,直接召唤民众集会,取得人民支持,胁迫国民公会,或者号召人民起义,用武力迫使国民公会就范。在这种不受约束的人民主权的威胁之下,大批人遭之逮捕,他们失去了正当的司法保护而被送上了断头台。只要与当政者(或多数者)持有不同意见,就是人民的敌人,随时可能惨遭屠杀。
这种多数人的暴政, 有的时候会比独裁的暴政还要可怕。因为一个皇帝至多把你投入监狱, 或者处死,但他不能拥有你的思想,也不能消除社会对你的同情和支持。而多数人的暴政却还拥有道德的权柄。一个受到整个社会唾斥和抛弃的人, 将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摧残。
我不怀疑在中共领袖们的早期思想中,有着对民主的真诚追求。然而新中国建国的纲领里,却声明代表工农群众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因为缺乏对所有人自由表达权利的法律保障,这就给多数人的暴政,继而个人以多数人的名义实行暴政,留下了种子。
文革十年,除了最高领袖的权威起了决定作用之外,在基层上演的就是一幕幕以人民的名义迫害人民的悲剧。当你和多数人的意见相反的时候,你必须反省自身,而决不能对多数的意见提出疑问。你是与人民为敌,这种罪孽简直要比与皇帝为敌还要深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在多数人的暴政之下,已经荡然无存。这也是为什么美好的理想会化为铺满罪恶的人间炼狱。
西方经受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洗礼,人权的概念得以逐渐明确和建立。自英国的“大宪法”第一次完整地在政治和法治中体现了人的自由之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思想界和司法界的共识。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又一个具体法案。经过法国大革命的教训,特别是法西斯极权主义的浩劫之后,西方国家不断地在思想和法律上加强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意识, 确保“自由价值优先”。
可以说,现代民主宪政体制,已经不是单纯的多数表决的雅典式民主,而是首先有了对个人自由和权利法律保障的民主。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学者柏林指出:“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这便是现代民主与雅典式民主的本质区别,即以“个人自由”为核心,而不是以“多数决策”为核心。
中国的民主改革,在思想上面临着比西方更大的挑战。民主不仅仅是简单的一人一票,更深刻意义的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表达。我们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文化土壤不仅培育了对独裁者的驯从,以及由此导致的自我独立人格的丧失,还造成了公民自由权利意识的普遍缺乏。文革中滥用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或曰“群众专政”,应该值得今天的中国人反思。
自由,是属于每一个人的。在追求政治理想的道路上,让我们不要忘记,那一点自由的星光,乃是民主之神皇冠上的明珠。
自由之灵
20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