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 就没有和谐社会

作者:frefaijus  于 2008-8-22 01:57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社会公正|通用分类:其它日志|已有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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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当然知道: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但显失公正也是不可能被人民接受的!这些年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就有力地证明了:现在的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显失公正的社会!中国社会的不平等是通过政治权利的不平等,造成经济机会的不均等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权利和财富的不平等,影响着司法的公正。

    选举权和话语权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表达个人诉求最根本的权利,但是,在中国,从人大代表的选举到工会、职代会的选举,无不是被少数利益集团操纵着的假民主,他们剥夺了广大人民群众发表政见,表达呼声的机会,又通过警察等暴力机器制造冤案、截访打压民意,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是造成经济地位不平等和司法不公正的首要原因。

    在电力、能源、通讯等垄断国企里,那些由上级指派的所谓高管们,他们操纵工会、职代会给自己定年薪、分红、发奖金,公然把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费旅游等特权合法化,有的甚至根本不通过工会、职代会,他们买官卖官,收红白红包、商业回扣、资质审批通关费、合同审批好处费,从村长科长到省部级高官,他们把权利寻租发挥的淋漓尽致,他们操纵人大代表选举、操纵工会、职代会表决,从不受法律的约束。那些长篇累牍的法律条文,在一把手负责制的集权操纵下,成为冠冕堂皇的一纸空文。

    现在不仅是钦定高管和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巨大,而且通过合同工”“协议工”“临时工等用工制度,人为地划分为三六九等,使同工不同酬现象大行其道:很多干了多年的临时工月收入只有四五百元,也没啥福利;广东国企的司机,有的年薪高达10万元,有的却只有两三万……这样的同工不同酬,就是典型的分配不公。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持续已久,算不上什么财富分配潜规则;它是我国种种分配不公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财富第一次分配中就暴露出来的问题,同工不同酬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职工被剥夺了财富分配的参与权。企业领导掌控了对财富分配的绝对权力,拥有超量的自由裁量权,都是自己说了算,职工没有发言权决定权。所以,财富第一次分配的不公,背后一定有着权力配置的不公;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分配不公是导致"仇富"的根源。

    司法不独立又有着严重的先天不足,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导致经济机会的不均等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权力和金钱的把持者进而干预和贿赂造成司法不公正,徐方、左凡因女友而动干戈事件本身并不是什么惊天动地之举,但人们对这个事件的反响,却令人深思,不是左凡堪称英雄,而是人们在呼唤英雄!不是人们缺乏法制观念,而是那个本应该至少守住道德底线的法律,不断地被强权和金钱践踏,现在连起码的公正都丧失了,越来越不被相信了!有太多的人已经对法律失去了信任。选举权被剥夺,很多人已经被政治边缘化,谁相信***的法律,谁就是白痴;被操纵的人大选举和立法程序,权力大于法律,潜规则里流行的只有权力和金钱,没有法律;舆论监督缺失,司法腐败泛滥,合法途径只会保护有权人和有钱人的利益。中国的法律是谁制定的,是既得利益者,是那些从来不知道权益被侵犯时的痛苦,不知道亲人被杀害的痛苦,而在那里义正词严的说什么--维护法律的尊严;他们不知道当自己的脖子上被架着刀的时候是什么感觉,而在那里堂而皇之的说什么——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他们不知道房子土地被人以最最廉价的价格,强行购买后的委屈和无奈,而毫无廉耻的说什么---要靠合法途径来解决!当法律失去公信和尊严的时候,人们就用自己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凡事讲究规则、制造了上海袭警案的杨佳“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任何事情, 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给司法失去公信和尊严的中国社会带来了一个深刻的思考!

    政治权利、经济机会和财富分配、司法不公的症结在于靠国家暴力机器维持的一小撮既得利益集团,他们靠非正常手段获利,造成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人民没有真正的选举权,就没有人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破除既得利益集团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第一大课题。除非天翻地覆,利益集团是不会放弃手中的特权利益的!他们靠暴力统治着中国社会,致使广大的中国人民,饱受强权之辱,贫穷之苦,压抑之痛,愚弄之哀!然而,毛泽东曾说过一句大实话: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机会均等,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任何假民主、假法制都不可能结出和谐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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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2 回复 frefaijus 2008-8-29 14:40
警察指使在押人员虐待市民致死
2007年6月28日,张庆因涉嫌赌博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在看守所干警刘闯、王彦闯、孙振动的指使下,张庆被穿上“约束服”,6月30日至7月2日,4名在押人员向张庆实施灌盐等虐待行为,长达50多小时。2007年7月2日6时许,张庆昏迷后死亡。
2 回复 frefaijus 2008-8-29 14:57
农民叶财兴蒙冤  涉案法官不堪逼供自杀
2002年4月7日,一名叫叶财兴的农民怀揣遗书服毒自尽于余干县城大街。遗书上写着“冤枉”二字,内容写道:“我是(集贸)大世界余细火的丈夫。受害者余细火被朱再根打伤,伤情严重,经公安分局处理,朱再根赔偿了余细火医药费900元。赔偿之后,朱再根利用余干县人民法院付(副)院长朱新民(明)……起诉受害者余细火……在民事庭四处打招呼。结果朱再根就买动(通)朱加荣、彭云(仁)献、高国才作假证……之后有(又)在刑事庭起诉受害者余细火……余干县法医室开始鉴定是轻微伤甲级,后来又变成了轻伤乙级……” 遗书感叹:“如有苍天在上,望政府执法机关查明作假证真象(相),假证确确实实会害死人的。老百姓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应,只有死路一条……”----此案各环节反应之乱象久矣!
2 回复 frefaijus 2008-8-29 15:30
民警在看守所诈骗在押犯
袁某威1987年出生,系广东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2006年年初到中山市看守所实习,因涉嫌受贿,被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在此案的审理中,袁某威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成为案件的焦点。依照有关法律,受贿罪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而袁某威只是实习民警,还算不上正式国家工作人员(呵呵~可他已经在履行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了啊)。为此法院认为袁某威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其虚构可以帮助解除羁押等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对袁某威定罪处罚。鉴于此,中山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袁某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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