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至今仍是地下党

作者:月空  于 2012-6-30 06:48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百科|通用分类:网络文摘|已有4评论

关键词:, 地下党

“地下党是指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统治的地区和日本侵略军侵
占的地区,秘密进行革命活动的党组织”(爱词霸),统治苏区、“解放区”
的中共尚且不算地下党,自1949年10月1日起公开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
至今的中共自然是地上党,怎么能说中共至今仍是地下党呢?


非也,因为《在线新华字典》告诉:地下“谓政党、团体等处于非法、秘密活
动状态”,故地下党即非法的政党、团体,秘密活动的政党、团体。但中共自
成立至今,除两次国共合作时期外,都是非法的政党、秘密活动的政党——地
下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1921年至1949年10月1日期间,除两次国共合作外,中共都是
中华民国的非法政党,都是中华民国政府致力剿灭的非法政党——地下党。


二,1949年10月1日至今,中共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法政党、秘
密活动的政党,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眼看不到、法鞭鞭不到的地下党:


㈠中共至今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而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
记的全国性社团都是非法社团,故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中共是非
法政党,非法政党即地下党。


㈡地下对地上,秘密对公开,凡地上党——公开活动的政党都向社会公开党部
的地址。如中华民国225个政党都向社会公开其党部地址,可见《维基百科
·中华民国政党列表》。但中共党部——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地址和电话至今保
密,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至今不知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办公地址和电话,以
致所有企图访问、联系中共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无法访问、联系中共党
部,以致所有企图状告中共中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写不成民事诉状和刑事
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至今不知中共党部地址的情况表示,中共至今仍是
从事秘密活动——从事地下活动的地下党。


㈢中共党员的集体活动形式是中共基层党支部的党员大会、支委会、各级党委
的党代会、党委会、常委会、中共中央全会、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共中央
政治局常委会议,虽然有些会议在表面上公开进行,实际都是不准民众旁听、
围观的秘密会议。其中,中共县级到省级的党代会、党委会、常委会和中共中
央全会、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都在武装人员戒备
森严的警卫下进行,会议内容也高度保密,会议文件都属机密文件。党员秘密
集会的特征和在武装人员戒备森严的警卫下集会的特征正是地下党集会的特
征,故中共党员集会的特征告诉,中共至今仍是秘密活动的地下党。


㈣中共一直是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之上、逍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法律之外的非法政党。


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即中共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中共政府,但
中共在统治形式上却是党政分家的——是由中共各级党组织统治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的,中共各级党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是分别挂牌、独立办
公的。中共各级党政分开办公的形式掩盖的真相是“党委编戏,政府演戏”,
“党委编戏,政府演戏”的实质就是中共各级党组织要员负责编戏、同级政府
要员负责演戏。此情表示:当政府成为被告时,同级党组织应当成为共同被告
中的第一被告;各级政府的工作过错责任、渎职责任应由同级党组织共同承
担,同级党组织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首犯的渎职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
国只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致国民无法追究中共各级党
组织的过错责任和渎职责任,以致长期干着侵权和渎职勾当的中共各级党组织
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以致中共各级党组织一直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
之上,以致中共各级党组织一直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之上、逍遥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之外。


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辖区的中共党员是加入中共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党员犯罪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犯罪,涉嫌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除了
自诉案件外均由公检法侦办、公诉、审判,但公安、检察机关却不能直接侦
办、检察涉嫌犯罪的中共党员,涉嫌犯罪的中共党员只能按党员级别由有权管
他的中共纪检机关立案侦办,而且只能在被立案侦办的中共纪检机关认为该党
员犯了罪才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中共纪检机关若不对涉嫌犯罪的中共党员立
案侦办并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中共党员便逍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
外,中共全体党员的活动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眼中的盲区。因此,中共纪检
机关也是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之上、逍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法律之外的机关,是庇护犯罪的中共党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外的庇护
机关。因此,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之上、逍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法律之外的中共纪检机关又是庇护犯罪的中共党员的庇护机关。只因中
共纪检机关既是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之上、逍遥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和法律之外的法外机关又是庇护犯罪的中共党员的庇护机关,才会出现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见一个杀一个,可能有冤枉的;隔一个杀一个,绝对
有漏网”(顺口溜)的犯罪官员集团专政全民的恐怖官情。中共各级纪检委书
记是同级党委的常委,中共各级纪检机关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党务机关,故庇
护中共党员犯罪的机关实为中共各级党委,实为整个中共。“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官员见一个杀一个,可能有冤枉的;隔一个杀一个,绝对有漏网”的恐怖官
情又告诉:中共全体党员都有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上、逍遥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之外的法外特权,都是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上、逍遥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外的法外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
和法律的特权”,因此,能够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组织必是非法组织,凌驾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之上、逍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之外的政党
都是非法政党,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之上、逍遥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和法律之外的中共是非法政党。非法政党是地下党,中共至今仍是地下
党,至今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眼看不到、法鞭鞭不到的地下党。即是说,以
中共自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考察中共六十二年来的表现,它一
直都是地下党,至今仍是地下党。


可见,中共自成立至今,除两次国共合作时期外,始终都是地下党。


今年12月21日若是旧世界的末日、新纪元的始日,今年就是中共的末年。
今年若是中共的末年,中共就是以地下党身分出生又以地下党身分消亡的政
党。


明月牌收音机吕柏林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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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2 回复 总裁判 2012-6-30 07:26
没法公开其活动的社会组织,就是地下性质的,很好理解的。
2 回复 hanfeng109 2012-6-30 09:12
我为党着急着呢,赶紧去登记一下吧, 反正登记处也是咱党的人。
2 回复 无为村姑 2012-6-30 13:28
还真没想过,挺有道理啊~
1 回复 活水涌泉 2012-6-30 20:20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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