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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造福于民的反腐败,就是耍流氓。
腐败分三种:一是权钱交易的黑色腐败;一是法律未能有效规制的“灰色腐败”;一是通过部门立法谋取部门私利的“白色腐败”。如果可以通过办案“发财”,怎么可能不出冤假错案?!
——题记
赵运恒:赃款赃物到底都去哪儿了?
今天看到,针对两会期间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在网上解读腐败分子涉案巨额去向,说法所得和犯罪所得均上交国库。数据显示,最近5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可谓数额巨大,这还不包括其他部门追缴的可能更多的数额。
上交国库的说法,是与目前法律规定相符合的,但可能上面的领导并不知道,根据笔者对大量司法实践的了解,上交国库经常只是一个程序性形式而已,在地方上,很多赃款赃物实际上都以预算外资金的方式,在财政上绕一个圈,最后归办案机关所有了。
所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相当一部分赃款赃物都上交给办案机关了。
去年代理山东济宁一黑社会性质案件,发现当地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对嫌疑人抄家,对嫌疑人所经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总金额达到两亿多元。黑社会性质的罪名,是过了两个月才立案的。公安局还为了2000万元,抓了5名案外人员,过了一个月,才发现抓错了,2000万元是案外人的,只好放人、还钱。对嫌疑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公安局则要求其他股东帮助变现,将股权对应的现金交给公安局。
无独有偶,这些年大量的反腐案件中,落马官员的家庭财产也成了办案主要目标之一。多地的反贪机关在办案中往往查封、扣押几倍于涉案数额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数额不够时,反贪人员会使用各种方法要钱,甚至,某地反贪局在办理一央视人员腐败案时,从家属那里要不来钱,就不断给嫌疑人的同学打电话,让同学们替嫌疑人垫上赃款。有的地方,即使反贪机关对事实早已查清,但因为赃款不到位,案件也就不审结,一次两次三次地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耐心等待家属交款。还有,变现的方法也像济宁公安机关一样,我办理的案件中,有好几起都是检察院已经查封了房子,但要求家属借钱去交现金,赎回被查封的房子。
为什么办案机关这么热衷于追赃、变现?这不是上交国库、挽回国家损失能够完全解释的,真正原因就在于实实在在的部门经济利益。不知是谁在多年前发明了一个政策,就是办案机关对追缴来的财产,可以在象征性地走一下财政手续后,由财政全部或者大部分返还给办案机关,成为办案机关在已有财政预算之外的额外收入。虽然法律规定,犯罪赃款赃物最后由法院统一判决,但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赃款赃物一定要移交给法院,也没有规定最后一定由法院来执行,所以,法院接到的经常只是一份清单而已,最后真正处理财物的是前面的查封、扣押机关。因为股权和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拍卖,比较麻烦,办案机关就倾向于在查封、扣押环节提前变现了。
这些年来,我眼见到,一些偏僻贫困地区的检察院,因为办了上面指定管辖过来的官员腐败案件,一夜之间就盖起了宏伟的办公大楼,甚至还有宾馆、基地等三产,比当地政府、法院有经济实力。因此,也引发了一个奇异现象,就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像原来“跑部钱进”现象一样,跑到上级检察机关直至反贪总局要案子,主要动力就是,要来一个大案子,等于要来一大笔钱。
一旦办案与经济利益挂钩,后果可想而知。这种预算外收入,首先就是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威胁,有些办案机关,为了多收钱,就要把追缴来的财产变成赃款赃物性质,导致涉案数额变大,能定不能定的事实都列为犯罪起诉,即使后来发现办错案,也因为已经把钱花了无法返还而拒不纠正。其次,是大量房产、车辆、字画、金银珠宝等赃物,由办案机关自行处理,因为缺乏公开透明程序,没有监管,如何处理的不得而知,变现的赃款如何使用的也不得而知,很容易产生新的腐败现象。
那些落马官员的豪宅、名画、奇珍异宝,到底去哪儿了呢?我在法律界二十年,基本没有见到过公开拍卖。那些把四台点钞机烧坏了的巨额钞票,到底去哪儿了呢?我不懂财政数据,但基本没有听说,按照前面上交国库说法,哪个政府的财政收入列表里有那些每年上百亿元的赃款收入。虽然我想了解更多真相,但人微言轻,无法做出权威统计,还是请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多加关注吧,在依职权调查数据基础上,促进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财政部门尽快完善立法和具体制度,制止这种办案挣钱的做法,保持司法纯洁,真正把赃款赃物归还于国家,归还于人民。
(我不敢评论,所以关闭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