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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来这小子似乎真有问题,但法律的尊严是不应忽视的。
据报道(我假设消息无误)长沙警方越省追捕陈永洲用的是原告方中联重科提供的奔驰商务车。如依美国法律,
The case is over! He is not guilty!
任何案件发展过程中,办案时用了不合法的手段(原告帮助警方追捕被告合法吗?),那都是无效的,被告一定是无罪的。即使他是个杀人犯,但警方在没有搜索令的情况下,入室找到了凶器,那也是无效的。听起来有点 Ridiculous,但在美国,就是这样处理的。记得当年辛普森案,被告律师就是用办案侦探的背景,使陪审团相信他有种族歧视倾向,就这样案子急转直下。
我自己也曾利用类似法规逃脱一次违规的处罚。
那是多年前,在曼哈顿从中道右拐,被警察逮个正着。上法庭时,警察叙述有误。把我在82街拐弯说成84街。尽管他想立即改口,我已抓住不放,表示我不记得在84街拐过弯。法官很爽快,小锤子一敲,case is over!
很明显,这可能会放走“坏人”,但对执法的一面,有很好的限制作用,不能为所欲为。建议参考一下,如何平衡完善。